导图社区 合伙企业法 第四节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2022年法考《合伙企业法》 第四节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相关知识的整理,主要是对其定义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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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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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 第四节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的解散
1、合伙协议的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如果一部分合伙人同意解散,而一部分不同意,则合伙不解散,由同意解散的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继续存在。
在不同意解散合伙的合伙人,只有一人时合伙关系自当消灭,合伙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的确定。
清算人应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如果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3人担任清算人。
2、清算人的职责。
清算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清算程序。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清算期间,其企业主体资格仍然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退换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约定和法定的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注销后的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间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仍然可以向普通合伙人进行追偿。
6、合伙企业的破产与债务清偿
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通过破产清算实现自己的债权。
2、直接要求普通合伙人按照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偿还债务。
3、如果选择破产清算程序,则合伙企业在依法被宣告破产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仍然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