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司法第四章
这是一篇关于公司法第四章的思维导图,主要包括股东的概念、股东资格的限制、股东资格的取得、股东资格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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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股东的概念: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人。股权享有者并不等于出资人。
股东资格的限制
限制行为能力人及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但可以作为股东。
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业性活动的禁止。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
公司原则上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
股东资格的取得
原始取得
设立时的取得
设立后的原始取得
善意取得
继受取得
受让
继承
公司合并
股东资格的丧失
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自然人股东死亡或者法人股东终止
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控股股东:其股权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的一半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一半以上的股东;或者虽然股权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一半,但依其股权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并非是公司股东,控股股东一定是公司股东
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