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2022年法考,《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知识整理,主要内容有:一、破产程序三个时间点和两个主阶段;二、破产申请;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编辑于2022-04-05 17:08:01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第二章节的读书笔记,认识了解量价关系,包括量价配合、量价背离及无序等几种情形,对于趋势交易和反转交易中的量价关系进行了讲解。
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的第一章节,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股票市场成交量及相关概念的全面解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市场动态,制定更加明智的投资策略。
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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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程序三个时间点和两个主阶段
受理---破产宣告---终结
破产基本程序,以(破产宣告)为中间分水岭,分为两个主阶段程序:1、债权申报;2、清算
二、破产申请
(一)债权人申请
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
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
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债务人申请
第7条第1款规定
债务人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8条规定
债务人申请时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
(三)清算责任人申请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破产法》上的一项特别申请义务,不是申请权利。
一、清算义务人无权选择不提出破产申请,也不得故意拖延申请。
二、在提出破产申请时,破产清算程序是唯一选择,其不得选择重组或和解的程序。
三、清算义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应当受理并于受理时宣告破债务人破产。
清算义务人违反此项义务不及时申请,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受理的意义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二)管理人的任命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这对于实现债务人财产的及时保全是十分必要的。
(三)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
一、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
1、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范围
(1)合作与协助义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应当根据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2)信息提供义务
首先是对法院和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即如实回答法院和管理人的询问的义务。
其次是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的义务。
(3)附属义务
一是不擅离义务,即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二、不新任义务,即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有关人员”
一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人员,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另一类是由法院确定的人员,其范围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如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总监等人员。
二、个别清偿无效
“个别清偿”须具备以下要件
须是债务人实施的清偿;
须是债务人对实际存在的债务实施的清偿;
须是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事实的清偿。
以下情形不属于该条款的个别清偿
(1)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实施的清偿(此为合法清偿)。
(2)债务人对虚假债务实施的清偿。
第33条禁止的行为,撤销权和追回权处理
(3)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实施的清偿。
禁止的行为,无效,追回权处理
总结
1、16条规定的个别清偿无效,是绝对无效,即任何人皆得主张的无效。
2、这种情况不同于破产申请受理以前6个月内的个别清偿,后者属于可撤销的行为,而且只有管理人才可以请求撤销。
3、接受清偿的债权人负有恢复原状即返还应该清偿所得财产利益的义务。
三、对管理人为给付
1、债务人的给付义务人应当向管理人为给付。
为了保证对债务人的各种给付能够顺利加入受保全的债务人财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1)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
(2)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的财产处于保全状态,所有应当对债务人履行的给付,无论是基于债权关系的给付还是基于物权关系的给付,都是债务人财产的所得,均属于财产保全的范畴。
2、给付义务人错误给付的法律效果。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四、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1、待履行合同的意义。
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的商事合同。
2、管理人的选择权
管理人对程序开始时已成立,但尚未履行的合同有权选择履行或者拒绝履行。
(1)选择权的范围
1、为双务合同;
2、为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合同;
3、双方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原则上
合同一方已经履行完毕,而另一方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如享有请求权的是破产债务人管理人,可以依合同请求相对人履行债务;如享有请求权的是相对人,则其只能按破产程序申报债权。
(2)非选择权的范围
只能决定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
附条件或附限期的继续履行或者解除;
延长选择权的行使时间或者指定选择权的行使条件;
在决定继续履行时修改或增加合同条款;
在决定继续履行时剥夺相对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第2款享有的请求担保的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解除权;
在解除合同时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此时管理人被视为未行使选择权,相对人有权行使催告权及解除权。债务人在程序开始前有不履行合同的行为,管理人能够主张合同的继续履行或者解除。
(3)选择权的行使和消灭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享有选择权,在这两个月期间相对人有催告权。相对人催告后,管理人有30日的答复期间,不答复的,其选择权消灭,合同视为解除。
(4)选择权的法定性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待履行合同选择权是一项法定权利。
3、合同向对方的催告权和担保要求权
(1)相对人的催告权
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只要管理人还没有行使选择权,相对人都有权催告。
(2)相对人的担保要求权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相对人无权反对,但有权要求就自己应得的对待给付,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如果管理人不提供担保,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的合同,都是使债务人财产受益,从而使全体债权人受益的合同。因此依照合同应当履行的对待给付义务,属于共益债务。
五、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
1、破产程序对民事保全和民事执行程序的优先地位
破产制度的目标是通过集体程序实现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
破产程序开始后,针对债权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以便使债务人的财产和债权人的权利行使都纳入统一的集体程序之中。
2、保全措施的解除
破产案件受理后,一切依个别债权人请求而实施的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应当中止。
对于已经查封扣押冻结或者以其他方式予以保全的债务人财产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纳入破产财产的管理。
3、民事执行程序的中止
(1)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已生效民事判决。
(2)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以生效民事裁定。例如先予执行裁定
(3)为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已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
(4)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但尚未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仲裁裁决。
(5)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但尚未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总结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尚未完结的,应当无条件中止。
执行程序中止后,请求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破产案件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中止的,应当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六、民事诉讼或仲裁的中止
七、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