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主体的确定
诉讼主体:原告主体的确定: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内设部门或下属机构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
建设工程工期延误,工期延误的情形,停窝工损失,发包人主张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合同无效下,工期延误赔偿的处理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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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主体的确定
原告主体的确定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内设部门或下属机构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
1. 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作为原告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分支机构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属于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以分支机构作为原告
未依法成立或没有领取营业执照
以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作为原告
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个人
实际施工人
可以作为原告
施工作业班组
并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以承包人作为原告起诉
施工员、建筑工人
并非实际施工人
不能作为原告起诉
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借用由资质的施工单位资质或挂靠由资质的使用单位与发包人由合同关系的
原则以被挂靠单位为原告,如有证据证明发包人知情,挂靠人可作为原告
施工单位实行合法内部承包
以施工单位作为原告
合作开发建设工程合同
其他合作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如成立项目开发公司
项目开发公司作为原告
联合承包人
以联合承包人作为共同原告
如成立项目公司的
项目公司作为原告
个人合伙承包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六十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依法核准登记字号的
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作为原告,合伙人可以出具推选书,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合并
合并前纠纷
以合并后单位作为诉讼主体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分立的
分立前纠纷
以分立后的单位作为共同诉讼主体
被告主体的确定
工程质量问题(原告发包人)
不具备资质或借用资质或挂靠
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作为共同被告
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
以施工单位以及转承包人、受分包人等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
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
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作为共同被告
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原告实际施工人)
以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作为被告,发包人在欠付款项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工程存在层层转包、分包情况,以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作为被告外,还可将无合同关系的欠付工程款的发包人、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解散的,注销前
以该单位作为被告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
以该单位的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为被告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公司
以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及其投资者或股东作为被告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
以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股东、发起人作为共同被告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
以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股东作为共同被告
第三人主体的确定
原告实际施工人、被告发包方
转包方或违法分包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备注: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可将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列为第三人
法律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四十四条 提起代位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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