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01法制史第一章-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
【根据2021同等学力考试大纲编写】包括夏商法治概况、西周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编辑于2022-04-13 11:32:38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
夏商法制概况
夏代法制概况
“天讨”、“天罚”的自然法律观
“禹刑”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罪名和刑罚
监狱
圜土、夏台(均台)
商代法制概况
“汤刑”
《左传》: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是商代法律的总称,为泛指
罪名和刑罚
旧五刑
墨(黥qing)
在脸上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既是身体刑,又是耻辱刑
劓(yi)
割去受刑人的鼻子
剕(又称刖)
砍去罪人足的重刑
宫
将男性生殖器去除,女性为幽闭
大辟
各类死刑的统称
XX刑又称XX刑,是我国“旧五刑”之一,其主要是XXXXXX的一种刑罚
其他刑罚
醢、脯、炮烙、剖心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以德配天”说
“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
德:敬天、敬宗、保民
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
“周公制礼”
“吕刑”
西周中期,吕侯应周穆王之命所作,基本精神是贯彻西周初年提出的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
礼和礼刑关系
“礼”的渊源与发展
礼源于原始的祭祀仪式。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刑起于兵,法起于禮”
周礼的性质和作用
用“德”补充实礼
把原始的祭祀中的礼纳入道德伦理的范畴
用敬德的方式来修补对于“天”的信念动摇,从天人之际转到人人之际,逐渐抛弃了天走向了人,使礼更为伦理化,具有更明显的人文精神,更多的制度性安排,更少宗教迷信色彩,为以后的传统礼乐文明奠定了基础。
礼是抽象的价值标准,也是具体的行为规范
“礼”与“刑”的关系
在先秦史籍中,“礼”与“刑”是两个经常并列出现的重要范畴。
礼大体上包括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层面的内容,周礼实际上对全社会起着一种类似法律的调节作用
“刑”字有三层含义:
专指砍头的刑罚,这是字的原始含义
所有刑罚的通称,泛指所有的刑罚
泛指与刑罚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
礼刑的联系
先秦时期,二者经常并列使用,因此使人们在观念上把二者当作相互关联的两个范畴
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礼刑的区别
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强调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强调惩恶于已然的制裁
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对人们的言行作出正面的“指引”,明确要求人们应该、可以做什么,不应该、不可以作什么;礼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的功能,重在制裁,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于严重违悖“礼”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而入刑”
刑罚制度
主要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
犯王命罪
左道乱政罪
危害社会秩序
疑众罪
群饮罪
危害人身安全
杀人罪
危害财产安全
窃盗
杀越人于货
破坏家庭伦理
不孝不友罪
杀亲罪
主要刑罚
西周五刑(依然是旧五刑)
夏代以后,商、周及春秋之际、墨、劓、剕、宫、大辟五刑一直被作为主体刑罚而广泛使用,其影响及于秦汉
主要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
区别故意与过失:眚——过失、非眚——故意
“刑罚世轻世重: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刑新国用轻典”
三赦之法:老幼蠢愚犯罪赦免刑罚——七岁以下、八十岁以上、白痴呆傻
三宥之法:过失、弗识、遗忘
三刺之法:罪疑从赦,重大疑难案件向群臣,群吏、万民征求杀还是不杀的意见
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制度
质剂为西周时的买卖契约
牛马等活物买卖为质,较长
兵器、珠宝等物品买卖为剂,较短
傅别为借贷契约,傅写在契劵中,别卸载竹筒中一分为二
婚姻制度
同姓不婚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六礼
纳采
男方请媒人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
问名
女方答应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的生辰、身份并占卜凶吉
纳吉
在占卜得吉后,男方带礼物到女方家确定缔结婚姻
纳征
也称纳币,男家送财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请期
即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婚期
亲迎
在确定之日,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七出三不去
七出
不顺父母
无子
淫
妒
有恶疾
口多言
盗窃
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
与更三年丧
前贫贱后富贵
司法诉讼制度
司法机构
周天子、司寇
五听技术
辞听
语言表达
色听
面色
气听
呼吸
耳听
双耳听觉
目听
双眼
诉讼制度
成劾
制作判决书
读鞠
宣读判决书
乞鞠
请求再审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
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晋国四次制定法律
被庐之法
赵盾制定常法、政令改革
范宣子制定刑书
赵鞅铸刑鼎
郑国执政子产铸刑鼎,目前已知的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郑国大夫邓析作竹刑,执政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楚国:仆区(ou)之法、茆(mao)门之法、《鸡次之典》。
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打破法律的秘密状态和神秘色彩,摧毁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实现法律的公开化,动摇宗法等级制度,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战国时期的主要变法活动及其成果
《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历史地位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已知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传统成文法典。
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kui)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分为六篇
盗
贼
此二法是关于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囚
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规定
捕
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多为程序法的范围
杂
规定贼盗以外其他犯罪的篇目
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
具
关于从重从轻、减免刑罚等定罪量刑通用原则的规定,相对于后世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传统成文法典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文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篇章完善的法典体例。
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的发展
第一次
编制户口,施行连坐制
《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奖励军功与农业生产
无军功,取消特殊待遇;制定二十等军功爵制;盛产粮食者免除徭役,从事商业及懒惰致贫的游民收为官府做奴隶。
第二次
颁布分家令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禁止父子无别、同室而居。推广郡县制。地方官国君直接任命,中央集权。
废除公田制度
把封建的疆界铲平,民众自由占耕未开垦的土地,按耕种的田亩实际数量收税
统一度量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