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制史第四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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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三章-汉代法律制度思维导图:包含立法概况,“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指导思想,“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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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三国时期对汉律的沿用与改革——曹魏《魏律》(新律)的制颁
强调以法律治理乱世,树立法律权威,安定社会
曹魏《魏律》(新律):魏明帝时制定的重要法典。
魏明帝即位以后,作《新律》18 篇,后人称之为《魏律》或《曹魏律》。
改《具律》为《刑名》,列諸篇之首,
“八议”入律
《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
汉晋律之转变:法→儒
《晋律》(《泰始律》),由张斐、杜预作注,又称“张杜律”。共20篇,将《法例》从《刑名》中分出
“准五服以治罪”入律
南北朝时期的立法
南朝陈“官当”入律
北朝时《北魏律》与《北齐律》的制颁
北魏《北魏律》,崔浩、高允、常景等人编修。
指导思想:纳礼入律,汇集华北地区的儒学文化,成为北系诸律的先河
“存留养亲”入律
北齐:《北齐律》十二篇,集北朝立法之大成。
《刑名》与《法例》合并为《名例》置律首
确立“重罪十条”
法律形式与内容的发展变化
法律形式的变化
严格区分律、令界限,“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律是以定罪量刑为主的法典(刑律)
令是国家的各种制度,成为律的补充,违反者以“违令罪”论处
律、令、科、比、式相互为用的立法形式。
《魏律》或者《曹魏律》首次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法典的篇首。
《晋律》首次在刑名后增加“法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北齐律》将“刑名”和“法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使法典总则地位得以提高。
选择真题
法典体例的革新。
法典内容的主要变化
魏律》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单选真题
八议
亲:皇帝及后妃的近亲属;
故:皇帝故旧朋友;
贤: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
能:在政治军事等方面有出众才能;
功:对国家有大功勋;
贵:有较高级别官爵;
勤:勤于政务并政绩突出;
宾:前朝皇帝及嫡系后裔。
八种权贵人物犯罪之后在司法审判上给予不同于常人的照顾。
一般司法官员对他们无权直接过问
不得适用普通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必须由皇帝指定某些高级官员议定
后经皇帝做出裁决,通常是予以赦免或宽宥处理
“官当”出现
正式确立于南朝陈。
官员犯徒罪,可以其官品、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徒”。
“重罪十条”的确立
起源于北齐,演变至隋《开皇律》
罪行属于十种重罪中的一种,即排除适用容隐、八议、犯罪存留养亲、官当等减免刑或缓刑的条件,定罪后决不待时,立即执行。
①威胁王朝统治:
反逆(推翻王朝统治)
大逆(毁坏皇帝祖庙、皇陵、宫殿)
叛(叛国)
降(投降到敌对政权)
不敬(触犯皇帝的至尊地位)
②威胁社会秩序的暴力性犯罪:
不道(恶性杀人,如肢解人)
③违反伦常纲纪:
恶逆(殴打及谋杀尊长)
不孝(没有善事父母,如骂父母、父母去世不为之举丧)
不义(夫死不举丧)
内乱(与有亲属关系者发生两性关系)
“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在《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
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范围和等级的制度。
亲属远近关系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
服制不但用以确定继承与赡养等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尊亲属杀伤卑幼减等治罪,反之则加重;亲属相盗关系愈亲处罪愈轻;亲属相奸加等治罪。
刑罚制度改革及其重要变化:
1.缩小缘坐范围(出嫁女);
2.流刑的制度化(“减死从流”,填补肉刑取缔之后,死刑和徒刑之间的空白);
3.新五刑体系逐渐形成,肉刑日趋减少(宫刑),刑罚渐趋宽缓,为隋唐奠定基础。
司法制度的变化
司法机构的变化
魏明帝时,在廷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一职
两晋出现以三公尚书“掌刑狱”的局面
北齐时期廷尉寺改为大理寺
不定项选择真题
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
《北魏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当死者,部案奏闻”,“狱成皆呈,无异辞怨言乃绝之”。死刑决定唯归皇帝,一方面是慎刑,另一方面也是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