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
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马工程:经济法的调整要服务于民商法的调整。奠定基础、创造条件;民商法的调整要以经济法的调整为条件。维护平等、自由等。
侦查思维导图:包含侦查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等等
立案的概念,立案的材料来源,立案的条件,立案的程序,立案的程序包括立案材料的接受,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法律监督。
回避——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不得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详细总结了回避人员,回避的理由,种类,程序,效力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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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
体系的基本构成
宏观调控法(“财金计划调控法”)
财税调控法
财政法
财政体制法
财政收支法
预算法
国债法
政府采购法
转移支付法
税法
税收体制法
税收征纳法
征纳程序法
征纳实体法
商品税法
所得税法
财产税法
金融调控法
金融体制法
金融调控权分配
金融市场调控法
货币市场
证券市场
保险市场
计划调控法
计划体制法
计划协调法
经济稳定增长法
市场规制法
市场规制一般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反垄断法
反垄断体制法
垄断行为规制法
反不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体制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法
消费者保护法
市场规制特别法
特定行业规制法
特定市场规制法
银行监管法
证券监管法
保险监管法
地位
市场经济之法
市场经济的优势:市场竞争(推动力)
市场经济的劣势:自发性、盲目性(需要宏观调控)
国家干预之法
宗旨:确立和规范国家好干预
社会本位之法
市场主导,要正确处理市场和社会的关系
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民商法
区别
调整对象
民商法:平等性、私人性、自治性、微观性
经济法:不平等性、公共性、干预性、宏观性
主体性质
民商法:自然人、法人
经济法: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机构、相关的主体市场等
权利范畴
民商法:私权利,可自行约定、行使、放弃、转让
经济法:公权力,有序行使,不可转让
构成要素
民商法:物法、债法、知识产权法等
经济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
法律属性
民商法:保护私权为目的,自主调整机制
经济法:公法属性,以公职机构为主体,宏观全局为本位,社会协调为宗旨
联系
经济法的调整要服务于民商法的调整。奠定基础、创造条件
民商法的调整要以经济法的调整为条件。维护平等、自由等
经济法诸多制度源于民商法
行政法
行政法:行政管理关系
经济法: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
主体
行政法:一方,行政机关、行政人员
经济法:宏观调控、市场关系机构,相关的市场主题
涉及权力
行政法:自由裁量权
经济法:宏观调控权、市场规制权
行政法:行政组织法、程序法、诉讼法等
宗旨
行政法:命令与服从,限制政府权利、管理行政机关,解决政府失灵
经济法:市场秩序、市场运行,解决市场失灵,保障士市场经济公平、自由、竞争等
追求利益的方式
行政法:限制行政权力、规范行政行为和明确行政责任,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宏观调控克服市场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市场规制反垄断和反不当竞争,保证市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整体秩序,促进社会共同利益。
联系、配合
经济关系分类
普遍性: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特殊性:行政管理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经济法、行政法互相依存
行政法是控权法,管理政府,从而更好干预
改观“无为政府”
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拉动经济不断发展前行的“三驾马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