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律硕士2022 刑法总则
刑法总则,巨细无遗的刑法总则导图,包括刑法基础知识、犯罪论、刑法体系、刑法的裁量等内容,希望对你们有用。
编辑于2022-04-14 11:36:36总则
刑法论
刑法的基本问题
形式
刑法典、单行刑法(外汇)、附属刑法
特征
刑罚制裁严厉调整范围广泛———调整对象专门
调整范围广泛 ————发动的补充性保障性
刑法的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整体目的,三个法益
章节目的
具体条文的目的
刑法的任务——惩罚+保护
刑法的机能——规制(犯罪前)、保护(犯罪后)、保障(都保护+全过程)
解释
方法——文理、目的、扩大、缩小、当然、比较、类推、历史
效力
立法——起草、术语、决议
司法
学理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法定化、明确化、合理化
刑法适用平等——平等保护+制裁
罪责刑相适应
累犯法定从重、不缓刑
未成年、盲聋哑、限制责任从宽
中止、过失轻
轻重=社会危害性(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责任
时间
生效(公布后\公布之日起) 失效 (明示\自然)
标准宣告刑,对象已决犯
3个刑法受约束+修正案,司法解释不用
跨法犯用新法,处罚重可酌情,前不认为只追后
司法解释
行为时没有——从新,案件包括正在处理
前后均有——老办法
效力
属地例外——外交代表+港澳台+民族自治变通
属人范围——般3年以下不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军人要追
保护要求——双重犯罪+重罪
普遍——危害人类+我国缔约+境内+我国视为犯罪
对外国消极,港澳台积极
犯罪构成
定义+构成
客体
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意义
认识本质+正确理解条文+正确认定性质,定罪量刑
种类
一般客体+同类+直接(简单\复杂)
同对象关系
对象是刑法规定,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 信息
客体关系
现象与本质
必备
判断标准
行为和对象同时存在
不同于所生之物(制毒毒品)组成之物(赌博的赌资)所用之物(工具)
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特征本质
有体性
有意识
有害,没有增加或者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不是危害行为,降低危险也不是
本质 危害行为——法益侵害可能性——加害性——增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作为
积极的举动
举动刑法处罚
实质上升高法益侵害微信
不作为
不消除已有的危险
分类
纯正——明文规定
不纯正——行为形式和法定行为不同
成立
应为
法律规定
职务业务
法律地位
先前行为(仅指对法益增加不允许危险)
能为
不为
危害结果
分类
意义
实害结果
某些犯罪的构成——绝大多数过失要结果,防护传染病是过失危险犯
犯罪的既遂
加重法定刑
危险结果
构成要件
既遂的条件
因果关系
特点
客观性
相对性
必然性
复杂性
作用
对结果负责的客观基础
判断实害犯
行为犯不用管
结果加重 行为和结果
因果+法条,否则想象竞合
认定
有行为
生活行为不算
降低危险的行为不算
有结果
要求实害结果,危险结果不算
现实的结果不是假设
关系,实行行为引起的结果
无介入因素
有介入
介入正常不影响
作用非常大,中断
小 不中断
相当 多因一果
介入类型
特殊体质不是
介入是不作为,不中断,可多因一果
被害人的行为
第三人的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
特定的自然事实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构成要件
禁渔
量刑情节
公共场所强奸
主体
年龄
14-16包括准抢劫,不包括事后抢劫
不予处罚的,责令管教,必要矫治教育
未成年司法解释
未成年
不死,14-16一般不武器,其余极其严重才用
除应当外,一般不剥,附加剥夺的依法从轻
有并处就处,没有一般不并处罚金和某手
罚金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最少罚500,成年人1000
14-16
青梅竹马不算强奸
轻微暴力索要钱财数额不大,轻微伤以下,无严重后果,16-18干了一般也不算
在其余犯罪中故意杀人|重伤的依照故杀
16-18
打人,抢钱,扰乱秩序,寻衅滋事
盗窃·,3次内+供述+退赃,数额较大也但书
盲聋哑
次要 辅助或者胁从
其他
未遂或者中止不算犯罪
偷自己人,或者偷亲戚要求不追究的不算
能力
辨认+控制,如果有俩都有,反亦然
时间标准为犯罪时
认定标准
医学——生物 (1)步
没精神病,直接负责
有病,进一步根据法学标准
法学——心理(2)步
是否因精神病不能辨认控制自己
因果关系
醉酒
生理
病理·——不负
责任程度
限制责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般 特殊主体
身份犯
纯正
开始就具有,英雄不问出处·
实行犯的要求
终身身份或者暂时身份
纯正约等于正犯,没身份不能构成间接正犯
不纯正
单位犯罪
主体资格
原则不要求具有法人资格
私营企业要法人
内部、分支机构
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自己名义犯罪
主观
单位意志
单位集体决定
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决定
不构成
本身为犯罪设立
设立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
名义单位,实际个人私分
故过 做不做均可
基本类型
纯正
不纯
处罚
原则双罚——单位罚金
例外单罚——可能单位就是受害者
单位变更
合并新单位,被告要列老单位
三销破产处罚人
共同犯罪
俩单位,必须主从犯,单位与自然人也可,一般不
单位内部,内部人与单位不可构成,单位是个整体
单位里面主管和直接责任可不区分主从犯
主管 其他责任人员 法条分析
主观
罪过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态度,罪过的犯罪行为须有同时性
故意
意志因素,希望或者放任
认识因素,明知
行为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对行为和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
直接故意
必然会发生+积极追求
可能会+积极追求
间接故意
可能会发生,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
形态
实现一个犯罪,放任一个犯罪
实现非犯罪,放任犯罪
突发故意犯罪,不计后果
异同
同
明知会发生危害结果
都不排斥
异
认识程度
意志不同
结果处罚不同
过失
特征
无故意+没有小心谨慎
类型
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
无罪过
意外事件
客观有损害+主观无故意过失+原因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
不能预见——行为人没有预见,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和主观认识能力也没法预见
不可抗力
客观有损害+主观无故意过失+不能抗拒的原因
不可,行为人遭遇的集全部智慧和力量都无法抗衡阻止结果发生的力量
对比
疏忽大意\过于自信
异同
都反对
是否已经预见到结果
区分标准
对危害发生的结果有无思考判断
有无避免措施
过于自信\间接故意
异同
都认识到可能性+均不是积极追求
明知+放任 预见+不希望
标准
形式
有无避免措施
本质
行为是否具有加害性,加害性---危害概率高——认识程度高——明知
目的\动机
目的 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实现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动机 内心起因
同一动机 多个犯罪,同一性质目的相同,动机多样,现有动机后有目的
认识错误
法律
假想非罪\犯罪\对罪名和罪行轻重有误解
事实
前提,主客观不符+法定符合
主观认识错误
客体错误—性质不同
预想侵犯故意犯罪
实际侵犯有过失按过失,或无罪,未遂+过失想象竞合
对象错误—性质相同
客体形式相同,直接法定符合
手段错误——未遂|区分迷信犯
因果关系错误,三个错误认识
造成结果,既遂
未造成,未遂
客观行为错误
行为偏差
客体性质相同,法定符合
性质不同
预想侵犯未遂,实际侵犯有过失按过失,或无罪,未遂+过失想象竞合
正当化事由
概述,形式犯罪
类型
依照法律,有明文
执行上级命令
正当业务
权利人承诺自己法益
自由 名誉
财产 轻伤
自救
正当防卫
犯罪脸 善良心
成立
起因 有不法侵害现实
现实存在
没有则假象防卫
有过失,过失
无过失,意外
不法侵害
特征
进攻性
破坏性
紧迫性
来源;人的不法
不法:违法+犯罪,满足仨性质就行
防卫人不限
有侵害
来源不限,故过,作不作均可
时间 对正在进行的
已经着手
有了现实紧迫危险
事前防卫装置
手段相当
不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结束
行为人视角判断
暂时中断,可能继续侵犯的,视为没停
例外财产,虽然取得了还能防
时间持续
场所眼神
不适时
事前或事后,有故意 过失 意外直接按
意思 基于保护合法权利的意思
主观防卫意图
防卫挑拨
互殴
一方求饶还追着打可防卫
偶然防卫
客观制止了
主观想犯罪
对象 针对不法侵害本人
可打人,可打狗
共同犯罪一人着手了,打其他人也行
不看防卫结果
限度 不明显超必要限度+重大损害
毛病防卫
过当 质量均过当
质过当
防卫行为 相差悬殊 明显国际
量过当
造成重伤 死亡
应当减轻或免除
不适时
假想防卫
防卫挑拨
特别防卫——无限防卫
对象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或者几个罪
罪名
行凶 杀人 抢 强奸 绑架
严重危及——具有导致重伤死亡的紧迫危险
对人身有暴力
限度 无限
标准
行凶
限缩 杀人伤害不明
不拿工具也行 但可能严重重伤或死亡
绑架 暴力绑架
杀人 不包括非暴力 但包括转化(那几个挺暴力)
抢劫
非暴力不算
有行为就行,抢枪也算
事后也行(暴力),携凶不算(本质没啥危害)
强奸
非暴力不算
拐又奸+暴力
判断标准
有无不法侵害
有
是否正在进行
是
主观
合法
质量是否过当
全过当——过当
正当防卫
非法—不构成
否
事前
事后
没有
假想防卫
过失或者意外事件
紧急避险
成立
起因 危险发生
来源多样
假象避险同假象犯罪
时间 正在发生
面临紧迫危险
不适时同事前 事后防卫
对象 针对合法第三人
主观 保护合法法益
非法利益不行
避险动机不影响
主观有避险,动机是想凑着避险侵犯别人,其他符合仍然避险
区分偶然避险,偶然是主观上就不想避险
限度 不能超过必要
正对正必须小于
生命无大小 财产有
限制 迫不得已
不适用于职务业务特别责任
避险过当——故意
客观不应有损害,但应该是严重不应有
主观有过失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紧急与正当的异同
相同
前提 紧迫危险
目的 维护合法法益
责任 过当 应当从轻或减轻
不同
来源
正当防卫,人
避险 很多
对象
防卫 不法侵害的人
避险 第三者
程度
防卫 质量均过当
避险 小于
主体
防卫不限
避险 特定人不能用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概述
着手之前无未遂,着手之后无预备,中止存在全过程
特点
终局性
排他性
仅存在于直接故意
既遂
概念
完整试试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
学说
结果说
目的说
构成要件齐备说
形态
行为犯
一般行为犯
实施到一定程度既遂,有预备,中止,未遂
举动犯
实施就既遂,煽动分裂国家
无未遂,有预备,预备的中止
危险犯——法益有现实危险
实害犯
造成法定后果既遂
分则条文明确规定具体结果的,成立和既遂的条件合二为一
预备
概念
主观 便利实行某种犯罪
意志以外被阻止了
客观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准备工具,实行犯罪的各种物品
条件 为实行创造机会或者条件
区别
犯意表示
犯意表示仅口头文字表露直接故意的意图
没有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
实施的符合分则各条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
实行和预备能否直接侵犯客体
此罪实行可能为彼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预备不是预备
处罚
可以比照既遂从减免
未遂
概念
已经着手实施
着手
客观 客体有紧迫危险
主观 有着手犯罪的意思
计划着手
随时着手
犯罪分子意志意外的原因
未得逞
行为尚未完全满足分则构成要件
分类
实行终了与否
能犯不能犯
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成功
先看主观,再看客观
工具(手段)不能犯—过期ddv
对象不能犯—误女为男
迷信犯
迷信方法
同不能犯区别
不能犯有认识错误,迷信犯想实行的一致
常识是否有错
是否处罚
处罚
比照从轻 减轻
中止
概念
时间性 过程中 全过程
明显告一段落未遂了 不算
自动放弃可加害的行为 算
自动性 自动放弃犯罪
主观 自认为能够完成
客观 自动防止结果发生
原因很多,害怕也行
怕当场被抓—没法犯罪,未遂
怕日后—当场还能,中止
自动放弃三段论,合一即可
1,限定主观
良心发现
中止
2,frank能欲公式,
主观标准
以为能,客观不行,中止
以为不行,客观行,未遂
3,客观说
题干没写主观就看这个
一般人放弃,他也放弃,未遂
一般人能干,他不干,中止
有效性 防止结果发生
结果是指犯罪既遂的结果
分类
预备阶段
实行
实行终了
未实行终了
自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处罚
没造成损害应免除,造成了应减轻
造成损害
含义
实害结果非既遂
刑法处罚结果,非一切结果
分则有
原因
损害应为先前行为的
中止自身也有可能造成损害
单独评价
共同犯罪
概念
2人以上共同故意
构成要件
主体
责任能力+年龄
分类
人+人 作为不作为均可
人+单位
单位里人+单位不行,一个整体
单位+单位
客观
共同犯罪行为
行为指向同一目标,批次联系,相互配合,形成犯罪整体
行为
教唆
组织
共谋
共谋完放鸽子也算—共谋本身即行为
共谋完,没实行,站脚助威,也算
帮助
实行—作为不作为都行
主观—共同犯罪的故意
法条分析
各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心态
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
学说
完全
部分—分析
部分相同,可以不同罪名
行为
有意思联络即可,可以不同罪名
认定
过失除外
工具人不算
无责任能力
不知情者
事前无通谋,事后帮助不算
过限行为不算
超出了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
处罚
非重合性过限,AB单独承担
重合性过限,结合紧密,有法定加重犯,对过限结果承担加重犯责任
同时犯不算
共同实行没有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
暗中提供帮助,实行犯不知情
从犯论处,共同实行了就不片面了
不知情的按单独犯罪
形式
任意 必要
对向犯
罪名相同
不同
片面对向犯
简单 复杂
简单共同实行犯
复杂有分工
事前有无通谋
一般 特殊
一般临时纠集,干完解散
特殊 犯罪集团
人数 3人以上
纠集在一起严重犯罪
有明显首要分子
有预谋犯罪
对社会危害严重
种类
主犯
种类
一般犯罪起主要作用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首要分子同主犯关系
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首要分子
在集团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集团
聚众犯罪
全体参加均犯罪—有
聚众者+积极参加者—有
聚众者
1人—无主犯
2人
作用一样大—都是主犯
作用主次—区分主从
刑事责任
首要分子集团犯罪全部负责
其他主犯对组织实施策划的负责
从犯
种类
次要实行犯
辅助帮助犯
处罚
参加多少罚多少
应当从减免
胁从犯
概念
在他人暴力或者精神威胁下参加犯罪
有一定选择余地,非自愿
从犯和胁从
参加犯罪积极性
胁从和避险
没有选择余地了,按犯罪分子指示,可能按避险
胁从变主犯
积极干活 主要作用
处罚
按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
教唆犯
教唆他人实行,自己不干
成立条件
主观
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故意
知道在教唆什么人,犯xx罪
无意不为罪
客观
教唆了
教唆独立,不看结果
刑事责任
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没起就从犯
教唆未遂,按未遂犯处理
教唆未成年,从重
教唆未遂
教唆前就有犯意
没有实施教唆的罪
接受教唆,没干
拒绝教唆
共犯关系
简单共犯 共同实行
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整体未遂,全体未遂
一致中止,全部中止
复杂共犯
既遂
帮助犯+教唆也既遂
未遂
他俩未遂
预备
帮助犯肯定预备
教唆俩观点
单独中止
有效性,消除自己影响
无效,不成立
谁中止,效力是是诶对
教唆帮助犯是帮助
教唆实行是教唆
帮助帮助犯是帮助
罪数形态
判断标准
行为说
法益说
意思说
犯罪构成说
构成要件说
实质的一罪
貌似数罪实际一罪
继续犯
同一对象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到实行终了,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
特征
一个犯罪故意
侵犯同一客体
行为持续不间断
犯罪完成后,行为仍然构成不法状态
类型
持有型
不作为
遗弃,拒不执行
人身犯罪
绑架、拘禁
后果
追诉时效
行为终了
正当防卫
犯罪行为继续存在就能防卫
共同犯罪
继续可加入
定罪量刑
继续时间长短
跨法犯3种情况
区分即成犯和状态犯
结果加重犯
有基本犯罪构成+基本构成之外的+刑法规定较重法定刑
基本行为+加重结果=基本罪名+加重处罚
法定性+因果性
不一定要求基本行为既遂
强奸死亡
构成
基本行为
是该罪名基本的行为
其他行为数罪并罚
加重结果有罪过
仅限过失—故伤致死
故过均可—xx致人死亡
刑法规定
一罪论处
自杀原则不是
虐待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抢劫,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
拐卖造成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 重伤死亡
想象竞合
一行为触犯数法益,想象竞合从一重罪
法条竞合犯
刑法一些条文存在交叉或重复
判断
法条竞合因法律规定,法条间有包容或者交叉
想象竞合因案件实施。法条之间是平行
处理方法
正常—特别优于一般
特殊—重法优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生产销售 食药
诈骗和招摇撞骗
诈骗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洗钱
法定的一罪
数个犯罪行为一罪论处
结合犯
2个独立成罪,一罪论处
特征
数个犯罪行为结合
独立的犯罪结合
有明文规定
典型是A+B=ab
非典型为a+B=a 我国情节加重犯
例 拐又奸拐加重
高并发性
拐+猥亵数罪并罚,概率低
集合犯
特征
主观 实施数个不定次数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客观 实施数个同种犯罪行为
法律规定
类型
营业犯
职业犯
处断的一罪
数个犯罪合并为一罪,数行为犯数罪
连续犯
特征
主观 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客观
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具有连续性
主观想连续
客观有连续
数个犯罪行为相同罪名
处理
时效,终了之日起
跨法犯
次数加重犯
一般按一罪
多次与定罪量刑
成立犯罪—聚众淫乱
法定刑升格—多次抢劫
多次数额累计
牵连犯
特征
有一个犯罪目的
两个以上犯罪行为
两个以上罪名
有牵连关系
手段和目的的牵连
伪造 诈骗
原因和结果的牵连
原则数罪并罚,故意杀人和保险诈骗数罪并罚
吸收犯
特征
数个危害行为
犯不同罪
一罪吸收另一罪名
必经阶段
入户抢劫
组成部分
伪造发票 伪造印章
当然结果
制造又持有
实际的数罪 处断的一罪
牵连吸收的判断
1 是否密不可分
是,吸收犯
不是
是否侵犯同一客体
是,当然结果
不是,牵连犯
事后不可罚
一犯罪既遂,又实施犯罪行为,后续不处罚
原因
没有侵犯新法益
前后行为一个对象
侵犯同一法益
种类相同
盗窃和故意毁坏财务
没有期待可能性
单纯销赃
毁灭证据的行为
同种和异种数罪
同种
判决宣告前,一人同种,不并罚,数额累计
执行完毕以前,漏罪先并后减
新罪先减后并
异种
出了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全部数罪并罚
行为的判断
一个主观故意下,一连串的举动都是一个行为
可以被一个罪名包括
故意杀人,卖刀,尾随,杀人合并成一个行为
先看主观是否一个故意,一个故意下,是否可以被一个罪名包括
刑事责任
理论学说
法律责任说
强制犯罪人负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后果说
实施刑罚所禁止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
否定评价说
对犯罪行为和本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刑事义务说
否定性评价的惩罚义务
刑事负担说
强迫行为人刑事上的负担
概念
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司法机关根xx法对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行为人谴责
特征
犯罪行为非难性 犯罪人谴责
社会性和法律性
必然性和平等性
严厉性和专属性
地位
基础理论说
罪责平行
罪责刑平行说
与刑罚关系
区别联系
区别
前提
刑事责任前提是犯罪
刑罚前提是宣告刑
性质
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
刑罚是强制方法
内容
刑事责任有刑事处罚 非刑罚处理 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
刑罚以剥夺一定权益为内容
联系
前提
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
决定
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
实现
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实现
定罪判刑
定罪免刑
根据
概念
国家根据何种前提基础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人根据何种前提基础,承担刑事责任
学说
犯罪构成唯一说
罪过说
犯罪行为说
社会危害说
哲学
犯罪时有相对的意志自由
法学
立法上设定刑事责任
确定刑事责任
确定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
解决办法
学说
实现刑事责任是为了使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行动
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其他强制措施
国家强制犯罪人实际承担的法律处分措施
刑罚
非刑罚处理方法
国家强制犯罪人实际承担的刑事制裁措施
基本,辅助,特殊
只有刑罚异种
处理方法
定罪判刑
定罪免刑
消灭处理—本已构成犯罪,时效
转移处理
刑罚概述
概述
概念
特征
种类和标准法定
主体审判机关
对象犯罪人
程序刑诉法
内容剥夺或者限制权益 最严厉
保障强制力
和其他区别
程序
机关
对象
严厉程度
法律后果
累犯
目的
适用刑罚希望达到的效果
刑罚报应
预防犯罪
特殊和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一般是社会大多数+不稳定分子
二者紧密结合 相辅相成
种类
刑罚
分类
学理
刑法
特点
刑罚体系
是所有刑罚方法的综合
刑法明确规定的
一定次序,轻重衔接
特点
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方法人道,内容完整
宽严相济,目标统一
主刑
期间
管制、拘役、有期 执行之日起算
无期从裁定之日
死缓
2年缓期,判决确定,同缓刑
减为有期,2年缓期期满之日
按有期算,有期能折抵,不让人多呆
死刑
限制
条件
罪行极其严重
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即为巨大
对象
老
审判已满75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除外
包括但不限于故意杀人,其他罪行均可
少
犯罪时不满18
孕
审判时怀孕扩大解释
整个羁押期间
羁押怀过孕又流产
羁押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视为怀孕
程序
除最高法核准外,全部报他批准
制度
如不必死立执,可死缓
死缓
变更
重大立功 25
没有故意犯罪 无期
故意犯罪,没死,重新计算死缓,报最高法备案
情节恶劣故意犯罪,核准后死刑
限制减刑
同时决定
死缓累犯
死缓有组织暴力犯罪
死缓 杀 奸 抢 绑 放 爆 投
终身监禁
适用
贪污 受贿
同时决定
死缓减为无期后
后果
不得减刑 假释
期间
死缓执行期间 2年,判决确定
减为有期的,起算2年期满
无期徒刑
特点
无刑期
羁押不折抵
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
场所——监狱
减刑刑期从裁定之日起
14-16一般不无期,极其严重才无期
终身监禁
有期徒刑
期限
单罪 6-15
并罚不超35 总和20
并罚35+,总和25
期间
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羁押一日,顶一日
执行
监狱
能参加劳动就参加,没钱
拘役
161
执行
执行之日起算
折抵1比1
就近拘役所、看守所其他监管场所进行
干活给钱,一个月回12天
管制
323
期间
执行之日,1比2
义务
应当社区矫正
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社区矫正人员
范围
全部服刑没完,有一定自由
主刑
管制
执行
缓刑
假释
监外执行
可以禁止令
权利
同工同酬
有政治权利
受限,部分要批准
遵守
遵守法律法规
报告自己情况
遵守会客的规定
离开居住地 迁居要报告
未经批准,不得言论 出版 结社xxx
有禁止令,遵守禁止令
禁止令
判决时做出——有人身自由——只有管制和缓刑
社区矫正机构做出
违反禁止令,治安管理处罚法,缓刑违反可撤销
内容
特定职业
特定场所
接触特定的人
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期限
同管制、拘役时间相同或短
管制禁止令最低3月
缓刑最低2月
拘役161,缓刑起步x2,缓刑最低两月起
附加刑
可以附加适用或者独立
剥夺政治权利
主刑执行自然没有
内容
选举权,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担任国有单位公司企事业单位领导
范围
应当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死刑
可以——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期限
死刑,无期,终身
主刑执行之日
死缓、无期转有期—3-10年
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
有期、拘役附加——1-5年
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
独立适用——1-5年
判决执行之日
管制,同管制 323
同时执行,管制是判决执行之日
罚金
合法财产+rmb
适用
单科——单位犯罪
选科——要么不用,要么单独
并科——并处
复合——附加或者单独,反正都要用
缴纳
限期一次
限期分期
强制缴纳
随时缴纳
延期缴纳
减免缴纳
没收财产
个人所以财产,全部或部分
适用
选处
罚金和没收选一个
并处
可以并处
应当并处
没收的范围
个人所有的财产部分或全部,给他和他养的必要生活费用
不得没收家里其他人的
执行
法院执行,必要带公安
正当债务,债权人请求了就得还
不能减免
财产刑的并罚
罚金,合并执行
没收财产
吸收,有一个没收全部财产
并科,数个没收部分财产
并罚顺序
1 人身损害赔偿
2 退赔被害人
3 民事债务
4 罚金
5 没收财产
类似制度,非附加刑
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的财物和其产生的收益
贪污50,赚了20
追缴
现实存在的违法所得,自己+转移给他人占有
善意取得的不追缴
责令退赔
违法所得用完了,无法追回,责令退赔给被害人
没收违禁品+供犯罪所得的本人财物
犯罪工具应该没收
组成之物没收
与违禁品有相当性的没
过失不算+专供犯罪使用
驱逐出境
可独立,可附加,非避险
单处,生效之日
附加,主刑执行完毕之日
非刑罚处理方法
概念
非刑罚处罚措施
训诫
当庭批评
书面或口头
责令具结悔过
书面方式
责令赔礼道歉
责令公开向被害人道歉
责令赔偿损失
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行政处罚
法院向主管部门提出予以行政处罚 处分的建议
从业禁止
性质
非刑罚处罚措施,保安处分
原因
职业便利或者违反职业的特定要求
期限
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假释之日起
期限3-5年
后果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量刑
概念
概念
特征
主体法院
内容 确定刑罚
性质 刑事司法活动
功能——承前启后
原则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依照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和裁量制度的规定
依照量刑情节
依照分则法定刑和量刑幅度
量刑情节
概念
决定刑罚轻重和免除刑罚
特点
和定罪情节无关
表明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程度
对刑罚的裁量结果有影响
法定
自首,累犯。坦白,未遂
从重
从轻
减轻
低于法定最低刑
法定减轻
法定刑以下
数个量刑幅度,下一个幅度
酌定减轻
最高法核准
免除,有罪宣告+免除
犯罪了
情节轻微
不判刑
酌定
前,主观
动机
中,客观
时间,地点
对象
损害结果
后,主观
一贯表现
犯罪后的态度
制度
累犯
概念
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
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
法定期限内再次犯罪
一般累犯
概念
有期以上
执行完毕或赦免后
5年内故意犯罪
假释从期满之日(执行完毕),执行期间,数罪并罚
条件
5,有,18,故意
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
特别累犯
条件
前后国恐黑任一
判处刑罚,种类轻重不限,定罪免刑不算
再次犯罪
后果
应当从重
不缓刑
不假释
死缓限制减刑
再犯
罪名
刑度
时间
自首
概念
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
强制措施+服刑的,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条件
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未被发现或发现偶未被讯问、强制措施
主动向公检法投案
常见类型(我想坐牢)
条件宽松,可线上,委托,要有主动性
向单位,基层负责人投案
因病或减轻犯罪后果代为投案
信电投案
罪行尚未发觉,形迹可疑被潘伟,主动交代
跑了,正在抓投案了
投案路上被抓了(准备去+路上)
非主动,亲友规劝
通知亲友或亲友报案后,送去的,酌情从轻
捆绑不行
公安机关来,不拒捕,不行
司法解释
可以
主动报案,没说自己,留在现场,询问交代
明知报案,留在现场,不拒捕
一般性询问供述
行政、司法拘留交代未被掌握的其他事实
肇事后,
抢救伤员,报案——自首
逃逸后自首,按较重法定刑
不行
形迹可疑,发现有关物品,供述了也不行
如实供述
供述本人实施,由本人承担责任
可共同犯罪
可一罪,数罪
可以合理辩解
认定
供述后翻供,一审判决前翻回来就算
交代未掌握的,和掌握的属于不同种
投案时没交代,司法机关掌握前交代
掌握的线索针对的犯罪不成立,在范围外的同种
供述的范围
主要犯罪事实
姓名,年龄,住址,前科
隐瞒
不影响定罪量刑,视为如实
影响了,不如实
特殊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的
如实供述还未掌握
如果是同种,酌情从轻
同种罪行
罪名相同为同种,相异为异种
罪名不同,关系紧密,视为同种(牵连、吸收)
共犯自首
主犯
首要分子
组织 策划 指挥的全部
其他主犯
在组织下实施,和其他共犯共同实施的
从犯
实行犯
自己实施的
共同的主犯 胁从犯的行为
帮助犯
帮助行为
所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
胁从犯
被胁迫实施
自己知道胁迫人
教唆
教唆行为
知道的被教唆人实行的
数罪自首
一般自首
全部供述,全部自首
部分供述
同种
比例差不多,单独供述的成立
供述主要的,基本,视为全部
异种
交代多少算多少
特别自首
同种 酌情从轻
异种 自首
单位自首
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或者直接负责的责任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
单位自首了,直接责任或主管
如实供述自己知道的,自首
拒不交代,不自首
单位不自首,直接责任人自首,仅责任人自首
立功
条件
主体
犯罪分子
亲友不能代替
时间
到案后
国家机关,党群组织,所在单位,接触,约束犯罪人
判断立功体现人身危险性降低,节约司法资源
内容
揭发
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
共犯之外,与自己无关
对法益有侵害,不要求一定是犯罪
线索、
来源合法
不能是来自负有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协助
包括同案犯,必须抓到
约至指定地点
当场指认辨认
带领抓获
提供未掌握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
提供姓名,体貌特征等信息或者是犯罪前,犯罪中的信息不算
其他
判断立功体现人身危险性降低,节约司法资源
后果
一般
可以从轻减轻
重大
可以减轻免除
重大
被检举、揭发的犯罪人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
在省级或者全国有较大影响
法定刑可以无期以上即可
自首本罪,立功所有罪
坦白
数罪并罚
特点
一人数罪
时间界限内
数罪分别量刑
原则
并科
吸收
重罪吸收轻罪
重刑吸收轻刑
限制加重
吸收
我国
宣告前数罪
吸收
无期,死刑吸其他
有期吸拘役
限制加重
管制323
拘役161
有期15 小于35 20年 大于35 25年
并科
有期+管制
拘役+管制
主刑+附加刑
附加刑+附加刑
漏罪
发现漏罪
先并后减
新罪
正常先减后并
新罪漏罪都有,先处理漏罪,即先并后减,再先减后并
缓刑
概念
条件
对象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不适用
累犯或者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
同犯罪性质无关
实质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对社区危害较轻
正常满足对象+实质是可以,老少孕是应当
考验期
拘役 原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小于2月
有期徒刑 原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小于1年
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义务
遵守法律服从监督
报告活动
会客规定
遵守禁止令
进行社区矫正
有附加刑就执行
后果
成功
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失败
新罪漏罪,撤销缓刑 数罪并罚不能缓刑
漏罪—没有悔罪,认罪
新罪—有再犯罪的危险
违反有关规定和禁止令,情节严重应当撤销
新罪,违规,禁止令,无论何时发现,全部撤销
漏罪如果已经执行完毕,单独处罚
战时缓刑
战时
3年以下
没有现实危险
戴罪立功,不以犯罪论
刑罚的执行
减刑
概念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无期的犯罪分子,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刑,重大立功应当
种类
刑种 无期—有期
刑期 有期 拘役 管制 ,有期不能减为管拘
条件
对象
管制拘役有期无期
注意
犯罪性质无关,监外执行也能减
有期徒刑减,可以适当减低剥政时间,但不少于1年
罚金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但非减刑
死缓改无期是变更,非减刑
实质
悔改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
认真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
参加文化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
职务或者金管黑社会犯罪
不正当手段
不积极退赃
不具有悔改表现,但可立功减刑
立功
内容
重大立功
阻止重大犯罪活动
检举重大,属实
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
舍己救人
抵御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突出贡献
其他
程序
执行机关—中院—建议书—合议庭
限度
管拘有不少于一半
无期不少于13
限制减刑
减为无期不少于25
减为25不少于20
刑期
管拘有,执行之日
无期,裁定之日
无期减有期再减的,按有期
假释
条件
对象
有期、无期
禁止假释
累犯
杀 奸 抢 绑 放 爆 投 10年以上
有组织的暴力犯罪10
终身监禁
能履行,不履行生效的财产刑
实质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考验期内社区矫正
程序
同减刑
限度
国防外交特殊需要,最高院核准,不受期限限制
有期徒刑
执行1\2以上
以未执行完的刑期为限
无期徒刑
13以上
考验期10年
义务
比缓刑少了禁止令
后果
成功
失败
相关制度
刑罚的消灭
时效
概念
期限
计算
中断延长
赦免
大赦
特赦
中心主题
主题
主题
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