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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法律、债法:理论基础:双方利益应当等值,分配比例原则属于私法自治,交易基础变化导致产生比例严重障碍,解决方法可适用交易基础障碍。
下图梳理了债的保全的知识点,包括债权人的撤销权(概念、构成要件、行驶、效力)、债权人的代位权(概念、构成要件、客体、行驶、效力、效果)。
法考:概念与分类:定义:损害指非自愿的的物质或非物质利益的损失。自愿的牺牲则被称为费用。以(差额说或交换说)确定损害多少。
法考:抵销:定义:负担金钱或者种类性质货物者,如其对其债权人享有同种类并到期的债权,可以通过以其债权抵销的方式清偿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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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给付和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
概述
法源:合同成立以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公平原则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强调了合同的基础条件、增加不可抗力、增加再交涉义务、改为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
理论基础
契约严守原则
交易基础客观存在,存续且不变的假设
事实上交易基础剧变
交易基础障碍制度
交易基础的障碍类型
目的障碍
目的障碍:原则上,债权人自己承担给付之预设使用目的之风险(定西装但婚礼取消)
目的消灭(不是目的障碍):适用给付不能(和目的障碍区别在于该目的是否为合同内容)
区分标准:按照该目的是否为合同内容而确定
目的障碍成为交易基础变更的条件:对方当事人知道该目的并且使之成为自己的目的方可
等值障碍
理论基础:双方利益应当等值,分配比例原则属于私法自治,交易基础变化导致产生比例严重障碍,解决方法可适用交易基础障碍
类型
通货膨胀(债权人承担)
给付物贬值(债权人承担)
给付困难型等值障碍(原则债务人承担,不可抗力免责)
共同错误
1、该情事不得仅属于一方当事人的风险领域。
2、必须严格遵守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而言是不可苛求的。
构成要件
交易基础变动
客观交易基础:客观环境
主观交易基础:合同订立时双方当事人共同的对某些情况的存在或者将来发生的设想
变动的重大性或错误的根本性
变化的重大
情势的重要
基础障碍的不可预见性
与商业风险区分:是否有合理预期、防范和控制、投机性质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给付不能,也可能导致交易基础发生重大变更(仅导致给付困难可适用)
坚守合同的不可期待性
价值判断明显不公平
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
情势变更的补充地位
只要有其他可以适用的规则,就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约定风险分配优先
缔约时已经预见或可以预见的,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必须在确定存在漏洞、任意法补充漏洞、合同解释填补漏洞之后适用
法定风险分配优先
(1)债权人承担货币贬值风险
(2)债权人承担给付贬值风险
(3)债权人承担预定可用性风险
(4)债务人承担给付困难风险
(5)给付不能时的风险负担
(6)给付迟延债务人承担事变风险
(7)受领迟延债权人承担事变风险
与给付障碍的关系
给付障碍优先
使用情势变更的时间:涉及的环节在给付提供之前
与经济上给付障碍的区分:经济给付障碍——债权人收益不变,履行费用增加;情势变更——债权人收益增加,债务人付出太多而债权人又获利
法律效果
再交涉义务
如果违反义务则可请求损害赔偿、启动司法解除、变更程序
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令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须合法理、习惯)
不良给付
概念
虽然债务人及时履行了给付,但其与所负担的给付的债之本旨不相符合
瑕疵给付(债务人所提出的给付,不符合所负担的给付之要求)
加害给付(瑕疵给付,造成了给付标的物以外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也称作瑕疵结果损害)
瑕疵给付
已为给付(区别于迟延、给付不能)
未依债之本旨(数量、种类、给付方式等)
加害给付
侵害固有利益(财产、人身)
可能补正
补正责任+迟延赔偿
不能补正
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视为给付不能,不能要求迟延损害)
瑕疵部分同上
加害部分:固有利益损害赔偿
情势变更只适用于意定之债,因为是交易基础,法定之债不涉及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