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债的保全
下图梳理了债的保全的知识点,包括债权人的撤销权(概念、构成要件、行驶、效力)、债权人的代位权(概念、构成要件、客体、行驶、效力、效果)。
法考:概念与分类:定义:损害指非自愿的的物质或非物质利益的损失。自愿的牺牲则被称为费用。以(差额说或交换说)确定损害多少。
法考:抵销:定义:负担金钱或者种类性质货物者,如其对其债权人享有同种类并到期的债权,可以通过以其债权抵销的方式清偿其债务。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英语词性
法理
刑法总则
【华政插班生】文学常识-先秦
【华政插班生】文学常识-秦汉
文学常识:魏晋南北朝
【华政插班生】文学常识-隋唐五代
【华政插班生】文学常识-两宋
民法分论
日语高考動詞の活用
债的保全
债权人的撤销权
概念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撤销的权利
性质:通说,形成权
范围:金钱之债
构成要件
共同要件
是行为前有效的债权
之后才成立的债权,谈不上受到损害
债权人已罹于消灭时效的债权(不能产生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未到期债权(也可以行使,只要影响到债权的实现)
可撤销性
须为有效的法律行为
不为事实行为
诉讼行为非文书之下产生的行为可撤销
与债权难以实现有因果关系
无资力说,有不能清偿的危险
诈害行为以财产为标的
撤销权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为目标
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与责任财产无关
如:结婚、离婚、收养、认领、订立劳务合同等
主观要件
债务人:唯一:恶意延长履行期限
相对人:债务人知或应知,不应低价转让、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行使
行使主体:债权人
行使方式
行使相对人
(1)债务人、债务人的继承人
(2)第三人(相对人)/无独三
行使范围
以债权为限
不可分物处分,价值超出债权数额?
行使时间:1、1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2、5年: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效力
法律效果:诈害行为自始、最终的无效;进行恢复原状或损害赔偿
效果归属:1、效果归属于债务人(如返还财产等)2、债务人拒绝受领,撤销权人代为受领
费用承担: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也承担
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性质:债权的对外效力、债权人的固有权利、实体法上的权利
存在可实现合法的债权(以不作为、劳务或债务人特别技能为内容、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能行使(到期),未行使(诉讼)
怠于行使与债权人利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债权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保存行为不以迟延为限)
客体
代位权的标的
债权:金钱、非金钱(理论上可折价)
从权利:担保权利(物上请求权、形成权、债务人的代位权等以期达到债的目的)
不得行使的对象
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法律上规定不得转让、不得扣押的权利
法律上权限权能(行使的可能性)地位等非权利
诉讼
诉讼外的债权保存行为
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的保证人、抵押权人
限于债权人有的债权,但是若为物则可以请求全部,不当得利折价给予
债务人处分权的限制:行使后不能出让、和解、免除(重要)
次债务人的抗辩:可向债权人
诉讼时效:全部中断
代位费用:债务人承担
效果
传统理论:入库规则(应向债务人履行,因为是债权人保护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过程,并且没有优先受偿权)
我国法:直接归债务人(效率高、鼓励主张债权者,但应该对客体限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