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债之消灭提存、抵销、免除、混同
法考:抵销:定义:负担金钱或者种类性质货物者,如其对其债权人享有同种类并到期的债权,可以通过以其债权抵销的方式清偿其债务。
下图梳理了债的保全的知识点,包括债权人的撤销权(概念、构成要件、行驶、效力)、债权人的代位权(概念、构成要件、客体、行驶、效力、效果)。
法考:概念与分类:定义:损害指非自愿的的物质或非物质利益的损失。自愿的牺牲则被称为费用。以(差额说或交换说)确定损害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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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之消灭——提存、抵销、免除、混同
提存
概念:不能履行给付义务的原因在于债权人,法律上须赋予债务人通过提存标的物于法定机构或者拍卖所得而自给付义务中解放出来的权利(提存的意义在于,救济受领迟延制度的不足。)
提存的事由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本身不确定(下落不明、未确定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的前提
标的物适于提存
提存通知
提存的效力
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
提存之日标的物视为交付
提存之日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给债权人
债权人的提存物领取请求权(到期债务抗辩权、五年除斥期间,形成权)
提存物的取回权(未履行、放弃受领、费用由提存人负担)
抵销
概念
定义:负担金钱或者种类性质货物者,如其对其债权人享有同种类并到期的债权,可以通过以其债权抵销的方式清偿其债务
功能
简化清偿功能
私力执行功能(需要受领的单方法律行为)
债之担保功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构成要件(抵销适状)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互负债务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主动债权到期、未清偿、无抗辩权(有处分权)
被动债权有效可履行(无需到期、可放弃抗辩权、不完全债权也可抵销)
抵销的排除
依法不得抵销(抚恤金、基本报酬、被扣押的债权)
依性质不得抵销
依约定不得抵销
抵销的行使
单方须受领的意思表示
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参照适用抵充规则
抵销的效力
给付义务在对等范围内消灭
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后不得撤回(原则上)
不知抵销权而清偿的,不得请求返还对方债权有保有力
提取的五年除斥期间
合意抵销
约定抵销,可以附条件期限、意思自治、不必严格遵守构成要件、无溯及力
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或部分债务,以使合同全部或部分终止的行为。
构成要件
单独行为(可以有拒绝权)
处分行为
特殊要件(要求债权可抛弃)
法律效果
从权利一并消灭
其他事实构成((1)连带债务:限制绝对效力;(2)可能产生债权人撤销权)
混同
概念: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权债务的主体成为一人的情形。
混同事由
(1)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主体变为一个主体
(2)因继承发生使债权债务同归于继承人
混同的例外
涉及第三人利益时,混同债权债务亦不消灭。
法律另有规定时,混同也不生消灭债的效力
法律效果:债权债务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