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
法律原则
汉初“黄老无为”
与民休息、宽省刑罚、节民力而使财生、无为而治、仁义治国(原因在吸取教训、经济凋敝、布衣将相)
汉武帝“独尊儒术”与封建正统思想的形成
背景
”黄老无为“开创”文景之治“后危机开始显露,地方诸侯王势力膨胀
汉武帝采董仲舒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儒家思想权威,多元思想破坏,形成封建正统巩固皇权
关系:德主刑辅,教化:三纲五常;是对宽猛相济、隆礼重法的继承发展
法律形式
律
(约法三章)《九章律》(在法经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
《傍律》(官秩礼仪)《越宫律》(宫廷禁卫)《朝律》(朝见天子)
比
”决事比“司法判例,源于秦朝”廷行事“;难以统一上下其手,侵蚀公正
行政法律制度
官吏
选拔
征辟(自上而下选拔)、察举(地方向中央推荐)、任子(高级官吏保任子弟,二千石以上)
任用
限制:身家清白(无赃无商)、征辟家财需达一定数额、学识、回避本籍、宗室外戚限制
监察
监察机构
中央:专门:御史大夫;行政:丞相司直;特殊:司隶校尉
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原则
上请原则(贵族官僚犯罪,司法机构不得擅自判决,必须请示皇帝)(儒家等级制思想发展)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隐匿之尊长及卑幼可以免除责任)
刑种
徒刑
bin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作、罚作复作
刑罚改革的意义:由野蛮走向文明、奠基、儒家思想的执行
民事法律制度
物债
物权:人身依附强,佃客、宾客、徒附人身自由受限;奴婢等于财产;土地只有收益处分权,无处分权
债:买卖契约:券书,有赊账、分期付款;借贷契约,有时效
司法制度
“春秋决狱”与司法制度的特点(儒家思想影响,例如养父称义,在升盘定罪阶段避开律令,直接以儒家经典《春秋》的经义为标准审核,但易导致“酷吏舞文”“论心定罪”)
汉律儒家化特征:以德治国、中央皇权、刑罚适用、伦理纲常
缇萦救父,除肉刑,推动刑罚改革。理论基础:刑罚可能导致极端反抗,违背了儒家孝与性本善的观念,有可以替代的地方
赵高自称“小贱”,刑罚发挥作用基于人的自尊意识,中国文化是“耻感文化”,公开羞辱,等于社会性死亡,化为另类,social animal.因此肉刑意味着被排斥,如果被判了冤案,是不可以扭转的(人是否应该为一次的错误而受罚终身)
汉文帝废肉刑与东汉洛阳刑徒墓地,秦朝重刑轻罪可能一时有效但是整个系统是很危险的,很可能无法控制(陈胜吴广起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