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
立法原则
以法治国,皆有法式(法是工具,人心不可靠,君主不够聪明依然可以)
行刑重轻,专任刑罚(残酷,重刑)轻罪重罚(试图用deterrence代替rettribution-propotionality)
司法制度
审判制度
特点:法官不打断犯人陈述,给当事人机会;不立誓,因为法家思想人性本恶;进行核对,目的是为了澄清、让当事人承认事实;如果依然拒绝可用刑罚逼供;审判要书面化(可追究刑讯判错案法官的责任,常发生)
运用心理因素让被告承认,哪怕利用刑讯,承认是为了统治的合法性、展现出对法律的服从
法官认定事实并不具备特别的优势,因此欧洲实行陪审团制度,可以说不同意是科学的程序,但中国古代司法始终有严格的程序,并注重司法判例指导制度(盗牛案)
告、讯、论的审判程序《云梦秦简》,刑讯增加了合法性但降低了真实性,但现在刑讯非法,司法人员会千方百计地埋葬证据,使冤案更难平反
西周是内外有别,兄弟护大哥;秦朝是上下有别,上级指挥下级,为了政治稳定,政治和司法紧密联系
由周的以礼治国(礼不下庶民)转向秦朝的以法治国(与庶民同罪),秦朝是一个法制社会,但法制(仅仅依靠法,法是工具)不意味着法治(法律至上,法是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