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给付迟延(和受领迟延)
法考:对债权人(风险转移):除因债务人原因给付不能受领迟延,都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只要受领迟延无论是否有错都要承担对待给付)。
下图梳理了债的保全的知识点,包括债权人的撤销权(概念、构成要件、行驶、效力)、债权人的代位权(概念、构成要件、客体、行驶、效力、效果)。
法考:概念与分类:定义:损害指非自愿的的物质或非物质利益的损失。自愿的牺牲则被称为费用。以(差额说或交换说)确定损害多少。
法考:抵销:定义:负担金钱或者种类性质货物者,如其对其债权人享有同种类并到期的债权,可以通过以其债权抵销的方式清偿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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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迟延和受领迟延
概念
债务可能给付但债务人应为给付而未为给付(511、563、583、590、513)
构成要件
债务到期有效可执行
能为给付
排除给付不能
当为给付
可实现债权(需要有抗辩权)
债务到期
无需催告(确定期限、确定终局拒绝履行、特殊原因立即迟延(逃避催告、宣布履行、给付紧急))
需催告
无确定期限(511)
未为给付
总体要求:未依债之内容按时提供给付
表现形式:未为给付行为|无给付结果
特殊情况:给付支票银行延期付款不构成迟延
归责事由
原则:严格责任
例外:过错责任(赠与因为有撤销权故不构成迟延,委托人、自然灾害未及时抢修、迟延租金)
迟延损害赔偿
迟延损害
什么是迟延损害
如果债务人按期履行所获得的利益
不可挽回的损失(债务人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弥补迟延带来的损害)
与给付请求权、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并存
构成给付迟延
迟延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满足归责原则
满足迟延损害的定义
单纯的使用利益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迟延利息
以金钱之债为前提(原因在于存银行可获利、免除举证责任)
法定最低迟延损害赔偿(自动生效,有约定的依约定,不能超过LPR4倍,可以举证比最低标准获利高)
不排除其他利益损害赔偿
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
给付迟延
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期限过短,按合理期限计算
无需设定期限
确定终局拒绝履行(预期违约,迟延之后合理期限也是一个“期”)
迟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法律效果
履行请求权优先
赔偿原定给付=市场价值
给付受领之后不能再请求替代损害赔偿
部分迟延时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
部分迟延,仅就该部分予以赔偿
债权人对部分迟延无利益时,可请求大的损害赔偿,即替代整个给付的损害赔偿
对受领的部分给付,予以返还(合同解除请求恢复原状)
给付迟延的其他法律效果
解除权(无法实现目的、催告后仍未履行)
费用赔偿(催告所需费用)
责任加重
不可抗力情况下债务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不迟延依旧会发生的依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价格制裁:市场价变动就低不就高
受领迟延
债权人对依约提出的尚可能的给付未为受领或未提供必要的协助(往往需要债权人的配合债务人才能顺利完成给付)
债权人协助的必要性
给付可能
给付提出
原则:实际提出原则(做到应该做到的)、依债之本旨提出给付
类型
实际提出:赴偿、寄送(需送到债权人处,与特定化不同)
口头提出:需要协助、预先拒绝、通知来取
无需提出:债权人终局拒绝,约定履行具体时间
未为受领
受领不能(失踪、继承等)
拒绝受领
无需可归责事由,无论是不知道、不可抗力、意外债权人都承担责任
对债务人
给付义务不免除
责任减轻(仅就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价格差就高)
对债权人(风险转移)
种类之债特定化后对待给付不消灭
除因债务人原因给付不能受领迟延,都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只要受领迟延无论是否有错都要承担对待给付)
其他
不能要求金钱利息
对已收取的孳息负返还义务
额外支出费用的赔偿
中止履行,通过提存免除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