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给付障碍归责原则
法考;实证法中的归责实践:原《合同法》107条[民法典577条]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后,之后的法律发展中,过错责任逐渐 成为主流。
下图梳理了债的保全的知识点,包括债权人的撤销权(概念、构成要件、行驶、效力)、债权人的代位权(概念、构成要件、客体、行驶、效力、效果)。
法考:概念与分类:定义:损害指非自愿的的物质或非物质利益的损失。自愿的牺牲则被称为费用。以(差额说或交换说)确定损害多少。
法考:抵销:定义:负担金钱或者种类性质货物者,如其对其债权人享有同种类并到期的债权,可以通过以其债权抵销的方式清偿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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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障碍——归责
归责事由(除例外可以约定)
概念
归责问题:未按债之本旨给付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归责事由: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理由
类型
过错(过错责任原则)
故意(主观):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不注重区分)
直接故意:债务人知道并有意使债务不履行发生
间接故意:债务人预见到债务不履行,且不违背其本意
过失(客观):未尽到交往中的注意义务,即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自上而下过失递减)
重大过失:欠缺普通人的一般注意(傻子都能注意)
具体轻过失:欠缺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
抽象轻过失: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善良管理人:交易上一般观念,有相当知识、经验与诚意的平均理念人
事变(严格责任原则)
不可抗力:一般人不能注意
事变:一般人注意的极限
责任能力
概念:又称为过错能力,即债务人是否有能力发生过错。
我国仅在侵权法上规定了成年人责任能力,未成年人无责任能力问题。(我国对买卖合同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为他人负责
为履行辅助人负责
概念:以债务人的意思在履行对债务人所负担的义务时作为其辅助人而从事活动的人。(无需合同关系)
合理性:承担利益也要承担风险
构成要件:有债关系,为债务人意思表示,为履行义务而行为
适用范围:履行辅助人在债务人的义务范围内从事活动。(承揽合同供应商不负责)
法律效果:归债务人
雇主责任
在事务辅助人害第三人的情况下,雇主为其行为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
归责原则
含义: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根据。(根据不同社会基础而形成)
两种归责方法
合同编: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二元体系(过错责任包括保管人、承揽人等)(严格责任为绝大部分,过错保护信赖利益、诚信原则,无过错不符合中国人的思维习惯,中国人讲怪谁嘿嘿嘿)
侵权编:过错责任为主、严格责任为辅的二元体系(特殊侵权如产品、机动车事故、高危工作等)(过错责任为主,此中无过错在资本主义生产中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实证法中的归责实践
原《合同法》107条[民法典577条]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后,之后的法律发展中,过错责任逐渐 成为主流。
归责原则的配置技术
严格责任+宽泛的免责条款=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伴随的免责事由减少,导致责任的范围扩大,因此过错责任逐渐发展)
免责事由
意外事件
第三人原因
一般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我国只有此)
不可抗力的构成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尽最大努力)、不能克服(尽最大努力)的客观情况,严格的主观客观相结合的原则
典型的不可抗力
自然灾害、社会异常(革命)、国家干预
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
不能履行、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的推定适用
不可抗力的免责前提
构成不可抗力的,要发生免责效力,尚需要不可抗力是不履行的唯一原因。(且有因果关系)
如果 不履行是由于违反义务或者违约共同造成的,则债务人仍需承担责任。
通知义务(不可抗力免责的附随义务)
及时通知义务(例如航空延误,告知如何转签等)
合理期限内证明义务
第五百九十条 【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无过错原则:无过错不是免责的条件,只是说违约时不考虑是否有过错,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只看结果(577条典型合同,此外保管、承揽等为过错责任原则)
第五百九十三条 【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承担】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