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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34章物权法律制度笔记,包括物权概述、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四部分内容。
编辑于2022-04-27 23:38:23物权法律制度
基本理论
物与物权
物
物的概念
1,有体性: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权力,行为,智力成果等均不是物权法上的物,因而不是物权客体;行为是债权的客体,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至于权力,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进行股权或票据权力的质押时)
2,可支配性:可为人类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3,非人身性:人是权力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但人体器官如果脱离人的身体,则可以称之为物)
物的种类
1,动产和不动产
①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以登记为要件
动产:以交付为要件
②诉讼管辖不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海域,林木(指长在土地上的林木,砍下来之后的木头属于动产)等)
2,主物与从物
①二者在物理上相互独立
②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主物脱离从物不损害主物的独立用途,从物脱离主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
③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力归属与主物一致
3,原物和孳息
①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母牛生下的小牛,苹果树落下的苹果
②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律带来的物,如:储蓄存款的利息,房屋出租的租金
③原物和孳息属于两个物,所以在母牛肚子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4,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①流通物指可以自由进入市场流通之物,如:正常商品
②限制流通物是指被法律限制市场流通之物,如:黄金,文物,安眠药
③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禁止流通之物,如:毒品,土地所有权
5,消耗物和非消耗物
①消耗物只能一次性使用,如:粮食,金钱
②非消耗物允许多次使用,如:房屋,汽车
6,可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
①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②可替代物(种类物),如:粮食,汽车
③不可替代物(特定物),如:某人的画作
7,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①判断标准为分割是否减损其价值
②可分物,分割不减损其价值,如:大米,酒等
③不可分物,分割减损其价值,如:牛,汽车
物权
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①自物权(完全物权):对自己之物所享有的物权,如,所有权
②他物权(限制物权):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①动产物权:设定在动产之上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
②不动产物权:设定在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抵押权,土地使用权
3,独立物权和从物权
①独立物权: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②从物权:从属于其他权力而存在,如,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而存在)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的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1,物尚未存在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不能确定也谈不上物权,但是物尚未确定甚至尚不存在,并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
2,一物一权原则
①一物之上的所有权只能有一个,但是一个所有权可以由多人共有,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力
②一物之上只能设置一个所有权,但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设置多个抵押权
三,物权公示原则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按照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应按照规定交付
2,物权需要公示是因为物权是绝对权,要让其他人知晓并知悉,物权的享有必须为人所知。 而同意按照法定方式公示是成本最低,最为可行的 而债权是相对权,效力不及于当事人之外的不特定第三人,所以不需要公示
物权变动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的物权登记原因
1,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或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④以上情况后续涉及处置的,需先登记,才能处置
3,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登记制度
1,首次登记:既不动产权力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的登记
2,变更登记:不涉及权力转移的变更(主体不变,内容变化)
①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②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③不动产权力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④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⑤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⑦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⑧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3,转移登记:权力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内容不变,主体改变)
①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②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③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分立或合并等原因致使不动产发生转移的
④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不动产发生转移的
⑤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力发生转移的
⑥共有人增加或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发生变化的
⑦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生效导致不动产权力发生转移的
⑧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⑨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力发生转移引起的地役权转移的
4,注销登记:不动产权力消灭
①不动产灭失的
②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力的
③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收回的
④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力消灭的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用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登记错误
1,更正登记
①权利人或厉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异议登记
①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厉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②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③但假如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利益受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①预购商品房
②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③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天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簿与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却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买卖合同和登记: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的物权变动
一,动产的物权变动原因
1,现实交付,指的是将物直接交由对方占有。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交付替代
①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物权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指示交付:是指指示占有标的物之人将物交于受让人。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力代替交付
③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所有权
一,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的不只是所有权,担保物权也可以
1,动产的善意取得
①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该交易所借助的手段是法律行为,其他非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公法行为(基于法院,仲裁机构,政府的判决和裁定),还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如继承)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②转让人无处分权
③受让人为善意。是否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时为准
④合理的价格
⑤物已交付,注:“占有改定”不能满足善意取得制度意义上的交付要求
⑥转让人基于真权力人的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占有委托物<如租赁>,不适用于占有脱离物<如,遗失物,盗窃物>)
⑦转让合同有效
2,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对于不动产转让,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从而构成不善意: ①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②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 ③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④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⑤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⑥如果真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则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同样不构成善意
①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该交易所借助的手段是法律行为,其他非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公法行为(基于法院,仲裁机构,政府的判决和裁定),还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如继承)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②转让人无处分权
③受让人为善意。是否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时为准
④合理的价格
⑤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应当以登记为要件
⑥转让合同有效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①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受让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②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后,应当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
③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时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可以要求让与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返还不当得利(违约,侵权,不当得利)
二,无权处分的物权行为
1,不动产的一物二卖: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无权处分的物权行为: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共有
一,共有形态的推定(按份or共同?)
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情况外,视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份额,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二,对外关系
1,按份共有
①对外,连带:因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②对内,按份: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因此,当对外承担债务的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2,共同共有
①对外,连带:因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②对内,不存在共有份额: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有特殊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承担债权或享有债务
三,共有物的处分
1,按份共有(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三分之二):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或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重大修缮”“性质变更”“用途变更”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共同共有(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经一致同意):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或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重大修缮”“性质变更”“用途变更”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共有物的分割
1,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请求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的,其他原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4,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五,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1,优先购买应以交易为前提,因此除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否则,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非交易方式发生转让时,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同时,构成优先购买权行使前提的交易必须发生在共有人与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间,如果按份共有人之间互相转让份额,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2,优先购买权需要在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①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②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
③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④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内
3,数人主张优先购买的处理: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应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优先购买权不具有排他的物权效力:优先购买权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侵害人请求债权性质的损害赔偿,不得主张排他效力,不得要求撤销共有人与第三人的份额转让合同,不得主张该合同无效
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一,拾得遗失物
1,拾得人的义务
①返还义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②报告义务: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拾得人的权利
①费用偿还请求权:拾得人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②悬赏报酬请求权:一般无报酬请求权,但有悬赏广告的除外
3,遗失物的归属: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如果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4,所有权人在遗失物被转售的情况下的两种权利
①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②权利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支付的费用
二,添付
1,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2,附合
①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价高者得,低价者获得赔偿
②动产附合于动产
a,价高者得,价低者获得赔偿。
b,依价值成立共有
3,加工:在他人之动产上进行改造劳作,并生成新物的法律事实。只要加工价值不明显低于材料价值,加工者获得新物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获得赔偿
物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无偿划拨
1,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拨:
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水利,交通等项目用地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
1,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双方协议的方式。
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4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附合下列条件
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1,以无偿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出让最高期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3,工业用地50年
4,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四,集体土地的建设使用
1,农田
①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 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 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①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③前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④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基本理论
一,担保物权的特性
1,从属性
2,附条件性: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3,优先受偿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变价之后的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
4,不可分性
①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但是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如果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②担保财产被分割或部分转让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转让后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③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全部担保物权
④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仍有权以担保物担保全部债务履行,但是,如果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担保人对未经其进行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二,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以登记作为公式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抵押权的规定;动产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留置权的规定
1,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对留置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要求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第三人要求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担保物权的消失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抵押
一,抵押财产的范围
1,可抵押财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适用权
③海域使用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并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经营权
2,动产浮动抵押
①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抵押,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②抵押权设定时,抵押财产容许有所浮动,但抵押权的实现,只能通过通过确定的财产,因此,动产浮动抵押在实现之前,须经过财产确定的步骤。
③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确定的情形
a,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b,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
c,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3,房地一体原则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适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但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不作为抵押财产
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4,禁止抵押的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禁止抵押)
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盈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其他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二,抵押权的设定
1,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登记: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抵押权本身却须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未登记的法律后果
①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要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抵押人已经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②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③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因登记机构的过错致使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当事人请求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抵押担保的范围
1,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主债权以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物或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物的范围:原则上以双方当事人约定为准
抵押人将抵押物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 根据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①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②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构成无权处分的,依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
③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扣押或监管的财产抵押,若查封,扣押,监管的措施已解除,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不得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扣押或监管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
④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付
a,添付物归第三人所有时,抵押权效力及于添付财产的补偿金;
b,添付物归抵押人所有时,抵押权效力及于添付物,但添付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价值的部分;
c,抵押人与第三人因添付成为添付物共有人时,抵押权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⑤从物
a,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前,抵押权效力及于从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效力不及于从物,但在抵押权实现时可一并处分
⑥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a,抵押时已有建筑物,抵押及于已有建筑物
b,抵押时无建筑物,后来新建的,可一并处分,但新增部分处分所得价款不得优先受偿
⑦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当事人按照抵押担保合同的约定,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⑧与违法建筑相关的抵押
a,以违法建筑物做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
b,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设立抵押,抵押人以土地上存在违法建筑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⑨抵押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以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或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权依法实现时,拍卖,变卖建筑物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当事人以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抵押人以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经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抵押权实现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3,抵押物的物上代位
①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按照原抵押顺位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②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四,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1,优先受偿的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流押条款之禁止: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言外之意,如果抵押物价格超出债权价格,债权人只能依法通过折价,拍卖,变卖获取不超过其债权的价款)
3,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金额,抵押权人可以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五,抵押物转让及其限制·
1,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2,抵押物的所有权人仍是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物所有权,抵押权的存续也不会因为抵押财产转让而受到影响
3,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所获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可依法予以支持
5,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定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登记,抵押权人主张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6,抵押权的保全
①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行动。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的担保
②抵押人不回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7,抵押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②抵押权人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8,抵押与租赁:当同一物上即存在抵押权又存在租赁关系时,我国物权法制度确立了“抵押不破租赁”规则,准确的说是“在后抵押不破在先租赁”。
9,抵押权的实现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均为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④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的顺位,同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也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⑤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当然,若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则不在此限
之所以设定如此法条,是为了抵押权人通过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顺位,将本应由债务人自己承担的担保责任转嫁于其他担保人
10,抵押预告登记
①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审查存在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经失效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③当事人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抵押人破产,经审查,抵押财产属于破产财产,预告登记权利人主张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予以支持,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设立财产担保的债务设立抵押预告登记的除外(防止个别清偿)
11,动产抵押的特殊规则
①动产抵押的生效与登记: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基本逻辑:动产抵押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破产程序中也没有优先受偿权
a,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b,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转移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承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c,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采取执行措施的,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动产抵押与正常经营活动
a,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b,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出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指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
Ⅰ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Ⅱ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Ⅲ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
Ⅳ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
Ⅴ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c,动产抵押权人的超级优先权(或“价款债权优先权”或“超级动产抵押权”)
Ⅰ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留置权人除外,构成条件如下:
Ⅰ抵押物为买卖的动产
Ⅱ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为买卖该动产的价款
Ⅲ要在买卖动产交付后的10天内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Ⅱ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Ⅰ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Ⅱ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Ⅲ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Ⅲ买受人取得动产但未付清价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占有租赁物但是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标的物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欠款所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Ⅳ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12,最高额抵押
①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
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可转让,但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体现了最高额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a,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b,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c,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d,抵押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e,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③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债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
④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质押
一,质押的客体
1,动产质押:原则上所有动产均可出质
2,权利质押:
①汇票,本票,支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二,质权的设定
1,动产:质权在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基金份额,股权进行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三,质权的效力
1,质押担保的范围
①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的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③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④担保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2,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②如同流押合同被禁止,流质合同同样被禁止。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该约定无效,质权人只能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3,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质权人的义务
①保管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以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②返还义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5,质权之保全: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是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6,质物处分限制
①对质权人的限制: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②对出质人的限制:权利质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权利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四,质权的实现
1,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但由于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仓单出质
①出质人既以仓单出质,又以仓储物设立担保,按照公式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保管人为同意货物签发多分仓单(仓单乱象),出质人在多份仓单上设立多个质权,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3,应收账款出质
①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后,又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已经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未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的,质权人以应收账款债务人为被告,请求应收账款优先受偿,能够举证证明办理应收账款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质权人不能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仅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为由,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已经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了债务,质权人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质权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通知后,仍然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的除外
④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提供服务或者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当事人为应收账款设立特定账户,发生法定或约定的质权实现事由时,质权人请求就该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未设立特定账户,质权人请求折价,或拍卖,变卖项目收益权等将有的应收账款,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留置
一,留置权的概述与性质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不必有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即可成立。不过当时人可以特别约定排除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可被留置的动产,如果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必属于债务人所有。(例如,甲携带乙的手表去找丙维修,但未支付维修费用,丙有权将乙的手表留置;
2,债权清偿期已届满
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例如,如果甲的另外一块手表也在丙处维修,维修费用已支付,丙无权留置甲的手表,因为此种情形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4,企业之间的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但是,如果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留质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担保的范围
①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权的金额
2,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四,留置权的实现: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效力登记
1,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同一财产既设定抵押权又设定质押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按照登记或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区分商事留置和民事留置:
商事留置:留置权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企业,商事留置中,留置的动产和债权不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如果留置的动产和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有两种情形排除了留置权:
1,非持续经营形成的债权
2,第三人动产不可留置
民事留置:留置权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能都是普通民事主体,或双方仅有一方为企业,民事留置中,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必须属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人能举证证明其损失是由出质人和保管人共同行为所致,请求出质人与保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抵押,质押权人受偿先后顺序:登记在先登记优先,交付在先交付优先(超级债权抵押权不适用,既如果满足超级债权抵押权条件,超级债权抵押权优先)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物权:支配权,无需他人的积极行动进行协助 绝对权,相对于任何其他方都绝对拥有的权力 排他性,既一物之上只有能有一项所有权和质权
债权:请求权,通常需要债务人的履行和配合才能完成 相对权,相对于债务人拥有的权力 不具排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