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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之人身犯罪知识整理,包括: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侵犯性权利的犯罪;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侵犯名誉权人身权的犯罪;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普通罪名。
编辑于2022-04-30 09:24:14人身犯罪
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
法益:他人的生命权
我国不承认安乐死
自残、自伤问题
欺骗或强迫他人自残或自伤
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间接正犯
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
无罪,共犯从属性
有罪,生命要绝对保护,共犯从属性可以有例外(多数说)
教唆或帮助他人自伤
无罪(共犯从属性)
乙承诺让甲杀自己
承诺无效
乙承诺让甲重伤自己
承诺无效
故意伤害罪
构成要件
主体
轻伤16
重伤或死亡12
行为对象:他人身体
自残自伤不成立本罪
例外:战时自伤罪
伤害行为:轻伤及以上
伤害行为要成立,要去主观上有造成轻伤的故意,客观行为具有造成轻伤的一般可能性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人体器官只包括活体器官,不包括尸体器官
出卖
器官提供者不构成本罪
出卖行为必须是有效的承诺
组织
被组织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组织行为包括招募、引诱、介绍行为
单纯购买者、器官接受者不构成本罪
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盈利目的
遗弃罪
行为主体: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不限于家庭成员)
是真正的不作为犯
遗弃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对立排斥,是程度之分。
侵犯性权利的犯罪
强奸罪
保护法益:妇女的性自主权
是否发生性交的决定权
关于性交具体条件的决定权
构成要件
行为结构
强制手段—使妇女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奸淫妇女
行为主体:实行犯男子,妇女可以构成间接正犯
实行行为
暴力
胁迫:以恶害相通告“我会对你施加恶害”
其他手段
昏醉强奸
欺骗型强奸
事实错误会导致被害人承诺无效
行为对象:妇女
婚内强奸(承认)
奸淫幼女
法定刑升格条件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公开场所:是指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可以自由进出的场所
当众强奸:能够为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知晓
二人以上轮奸
对连续两次强奸的违法事实负责
轮奸未遂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
<14周岁,从重
<10周岁,加重
强奸致人重伤或死亡
因是实行行为
具有因果关系
主观心理可以是故意
“人”只能是被害妇女,不包括前来阻挡的第三人
罪数
拐卖+强奸=拐卖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行为主体—稳定的照护关系
行为对象14—16岁的少女
行为方式:发生性交行为,不包括猥亵
被害人承诺
负有照护职责
性交
同意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不同意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和强奸罪想象竞合
猥亵
同意
无罪
不同意
强制猥亵罪
一般人
性交(猥亵)
同意
无罪
不同意
强奸(强制猥亵)
强制猥亵、侮辱罪
行为主体:16+
行为对象:14+(男女不论)
对14-的人进行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罪
对幼女或妇女进行抢救,强奸罪
强奸男性则是强制猥亵、侮辱罪
强奸14-男性,构成猥亵儿童罪
猥亵:侵犯性羞耻心
强制猥亵他人
强制他人猥亵强制人或第三人
强制他人自行猥亵
强制他人观看其他人猥亵
侮辱:侵犯性羞耻心
强制方法: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和强奸是A和A+B的关系
猥亵儿童罪
行为主体:16+
行为对象
女童(不包括性交)
男童(包括性交)
被害人承诺无效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
拘禁行为(主观上欺骗客观是没有限制不算)
致人重伤、死亡
因:本罪实行行为
具有因果关系
主观:过失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因:非本罪实行行为
主观:过失
法律拟制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绑架罪
是人身犯罪,保护法益不包括第三人的财产
构成要件
行为结构:A欲向B勒索财物,绑架了B的亲人C,然后向B勒索财物
目的二常是财物,但也有其他不法要求
人质必须合格,否则不为本罪
成立与既遂
开始实施实力控制行为,成立
实力控制了人质,既遂
人质不合格(有绑架到合格的人质可能性,未遂)
第238条第二款的解读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行为方式
拘禁债务人亲属,向债务人要钱
拘禁债务人,向其亲属索债(仅包括具有共同财产关系的亲属)
拘禁债务人,向其本人要债
债务
包括非法债务
债务必须实际存在,并非凭空捏造
第239条第二款的解读
绑架+故意杀人(杀死,绑架着手后到人质释放前)=绑架(加重处罚)
绑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着手后到人质释放前)=绑架罪(加重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
本罪维护的法益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成年妇女如果放弃该法益,行为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实行行为
绑架(实力控制行为,包括偷盗婴儿)
贩卖
不存在实力控制行为
贩卖与赠予的区别:收的钱多少
出卖亲生子女(拐卖儿童罪)
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明知对方没有抚养目的或根本不考虑是否有抚养目的而将子女送人的
为收取巨额钱财而将子女送人的
收买(必须以出卖为目的)
拐骗(必须以出卖为目的)
接送
中转
结合犯
本罪+强奸=本罪(加重处罚)
本罪+引诱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本罪(加重处罚)
本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本罪(加重处罚)
结果加重犯
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故意用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既遂:买到手
罪数:收买+拐卖=拐卖
拐骗儿童罪
本罪侵害的是家长的监护权和儿童的人身自由、安全。只要侵犯其一就构成本罪。
行为方式:拐骗(实力控制行为、欺骗)
与拐卖儿童罪区分:有无出卖目的
承继的共犯:既遂后有人参与进来,继续帮助实力控制的构成承继的共同犯罪
收买or拐骗+拐卖=拐卖
侵犯名誉权人身权的犯罪
侮辱罪
保护法益
他人的外部名誉
侮辱对象:特定自然人
必须特定具体
不包括死人(因此侵害了死者家属名誉的,构成侮辱罪)
不包括单位(但通过侮辱单位侵害了特定自然人名誉的,构成侮辱罪)
侮辱行为
暴力(轻微)
其他方法:语言、文字、图像
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不要求被害人在现场
侮辱内容可以是真实事实也可以是捏造的虚假事实
诽谤罪
保护法益:他人的外部声誉
诽谤对象:特定自然人
必须具体特定
不能是死人(除外)
诽谤行为
捏造虚假事实+公然散布
与侮辱罪区别
侮辱罪可以使用真实事实,诽谤只能使用虚假事实
散布的事实不足以让人相信,不是诽谤,但可能是侮辱。
侮辱可以使用暴力,诽谤不能使用暴力
两罪都是告诉才处理,侮辱国家领导人除外
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保护法益:外部声誉/人身自由
犯罪行为:捏造事实/捏造犯罪事实
公然散布/向公安、司法等机关告发
诬告陷害罪
保护法益:人身自由
行为主体: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
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对象:他人
必须存在且特定
只能是自然人(诬告单位足以使司法机关怀疑确认某个自然人除外)
实行行为
捏造事实预备
实施诬告实行
既遂:公安机关收到诬告材料,准备启动调查程序
诬告内容:虚假的犯罪事实
主观:故意
被害人承诺
一般不成立犯罪,但为了给犯罪分子脱罪诬告自己,构成包庇罪
刑讯逼供罪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合同制民警、委托履行侦查职责的人可以成为主体
刑讯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是否有罪不影响)
行为方式:刑讯+逼供
主观:故意(为公为私在所不问)
罪数:过失致人伤残死亡的拟制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暴力取证罪
行为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取证对象:证人(广义,被害人、鉴定人、民诉证人、不知道真相的人)
暴力取证(胁迫、欺骗、测谎仪不属于暴力取证)
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被监管人
刑事未决犯和已决犯
被行政拘留的人
被强制戒毒的人
体罚虐待:体罚or虐待
共犯问题:p237
法律拟制:过失致人伤残死亡的拟制为故意
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
重婚罪
保护法益: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合法婚姻关系
行为主体和行为类型:
已婚者:同时维持两份婚姻
法+法
法+事
相婚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也构成重婚罪
性质
是公诉案件
破坏军婚罪
行为方式
行为人与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
一般人与军人配偶结婚
军人与其他军人配偶结婚
不包括军人与一般人配偶结婚
军人的配偶不以破坏军婚罪论处,如果符合重婚罪,以重婚罪论
这里的结婚包括事实婚姻,同居包括公开同居和秘密同居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法益:他人的婚姻自由权
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不要求有特定的关系
暴力:程度较低的暴力
干涉:必须有干涉行为
婚姻自由:
结婚与离婚
不包括恋爱和分手自由
丈夫强迫妻子离婚或不离婚,使用暴力,不成立本罪,成立虐待罪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构成该罪的结果加重犯(包括被害人自杀)
虐待方面的犯罪
虐待罪
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
家庭成员
管家
保姆
事实婚姻的夫妻
致使被害人死亡(结果加重犯)(被害人自杀也算)
自诉案件,有例外(重伤、死亡)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行为对象
被监护、看护人
行为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
案件性质
公诉案件
无结果加重犯
普通罪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行为
违法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从重
强迫劳动罪
行为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
行为对象:他人
行为类型
直接强迫劳动(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
协助强迫劳动(没有正犯化,共犯从属性)
非法侵入住宅罪
保护法益:居住者居住的安宁状态
住宅:供人起居生活的场所
行为方式
身体非法侵入
合法进入、拒不退出。
主观不计后果的按客观定,造成死亡定故意杀人 轻伤则是故意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