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
民法内容大纲,包括民法概述、民法的渊源与适用、民事权利、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等等。
编辑于2022-05-02 07:43:28民法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词源
罗马市民法
市民法与万民法
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即为民法
2.形式民法就是以民法命名的法律,也称为民法典
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指私法狭义民法不包括商法等
私法是指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
公法规范的社会关系具有权利性质
一般民法和特别民法
一般民法是指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如各国民法典
特别民法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民法调整对象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生属性,与主体不可分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主体的人格与身份
特点1.主体平等2.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3.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4.与主题人不可分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具有主体的一定身份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点1.主体平等2.存在于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
两部分1.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即一项财产归何人所有和利用2.财产的流转关系,即一项财产从一主体转移于另一主体。
第三节 民法的沿革
1.古代民法
古代民法仅指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实质民法
2.近代民法
近代社会的民法产生,资本主义初期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生活条件代表为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确立的私有财产神圣,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原则
3.现代民法
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颁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分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
4.中国民法的发展
中国近现代的民事立法始于清朝末年至20世纪20年代末,由南京国民党政府完成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这是编者民法典的开篇之作,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1.民法为私法,民法为权利法,民法为文明法,民法为实体法,民法为任意法,民法为实体法,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2.保护成员的私权,民事权利,也就是民事主体司法上的权利,是社会成员享有的私权力。二,适应和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因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发展。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决定了体现着国家的民事政策,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需遵守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可分为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一,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二,民事主体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的协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无民事主体平等的负担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主体自由自主的决定,民事活动2.当事人仅对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的行为负责核心内容为合同自由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均等2,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利益均衡合理分配权利义务 三.在责任面前要合理负担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民法的渊源,即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包括民法在内的各部门法的立法依据与基准
2.民事基本法 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
4.法规 是由行使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和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规章 是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判例与法理 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判例和法理尚不能作为我国民法的渊源,(但有必要确认经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的指导性案例可为民法的渊源,也是法无具体规定,无习惯的情况下经基本原则参照法理审判案件)
7.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8.习惯 是指一定范围,一定地域的人们长期形成的为多数人们认可并遵循的行为规范
9.国际条约1.该条月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2.该条中的有关条款同我国民事法律规范有不同的规定3.对该条中的条款我国未声明保留。
民法的效力即民法的适用范围
时间 亦即民法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生效 A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BZ自法律公布之后,明文规定某个时间开始有效。
2.失效 A 新直接一定废止旧法B 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C 由国家机关颁布的专门色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空间 地域上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们共和国邻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领土领空领海,各种民事法律规范并非具有同样的效力)
对人 对人的适用范围
外国人,无国籍人参与民事关系同样适用民法
民法的适用和解释
1.民法的适用是以民事法律规范为依据就具体民事案件作出裁判的过程
五个规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后法优于先法3.强行法优于任意法4.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5.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弹性条款,概括性条款, 是不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
2.民法的法律解释是之探索民事法律规范的真实含义,确定其内容。
民事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
含义和特点
1.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礼物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 2.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
1.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
主体 是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须为双方)1.地位鹏等2.意思自处3.范围广泛
内容 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
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依据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点
1 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对象
特点 1.客观性(客观现象)2.法定性
分类 1.自然事实(事件或状态)2.行为
民事法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得为某种行为以实现利益的可能性
1.人身权与财产权 人身权是指与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并不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权利 财产权是指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权利
2.绝对全与相对权 1.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的权利。对世权(权利人不需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继承权2.相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那个人的权利(义务人为特定的人)如债权 对人权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于形成权1.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可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 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力(实现必须通过他方行为的介入)3.对抗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4.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是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即得权与期待权 权利人尚可行使与否分的权利
主权利与从权利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事实方式与法律方式
构成权力滥用的条件1.行为人享有权利2.行使权力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保护 是指保障民事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自我保护 又称私力救济,自己采取手段保护其权利,自卫(正当防卫)和自助行为(扣留侵权人的财产)。
国家保护 又称公立救济,权利受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义务的含义和分类
是民事主体即义务人在权利限定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或不畏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约束性 多样性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积极与消极(作为与不作为) 一般与附随(主从) 专属性与非专属(无转移性 与有转移性)
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3.强制性4.优先性
责任的分类
财产责任与非财产性 债务不履行与侵权 单独与共同 过错与无过错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包括自然受孕或人工受孕
自然人强调人的自然属性/公民强调人的国籍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不能转让或放弃)
平等性是根本特点(受刑事处罚的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意味着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相同
取得与中止
出生时取得。出是指脱离母体;生是指活着
因死亡而终止(脑死亡)
自然的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无民事权利能力,必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为基础和前提的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是指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以行为人在事实行为时有无认识能力为判断标准)
种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完全独立的通过自己的行为举取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18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只有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⑧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监护
设立监护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特点1.被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监护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由法院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设立 1.法定监护 2.指定监护(法院指定) 3.遗嘱监护
监护职责或内容
保护被监护人的权利 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履行职责的两条原则 1.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2.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原则
变更或撤换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3.严重实施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终止
绝对终止 1. 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被监护人死亡
相对终止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2. 监护人死亡 3.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等其他情况
宣告失踪或死亡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为失踪人的制度
条件和程序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3.需要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 公告期为三个月
宣告死亡 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死亡的制度
法定时间 1.下落不明满四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 (公告期为一年/意外事故公告期为三个月)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特点 1.是自然人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形式 2. 须经依法核准登记 3.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4.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不具有绝对独立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住所和身份证
住所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经常居所为住所)
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2.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和履行3.确定有关民事事项的管辖 4.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准据法
身份证是证明自然人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
法人
概念与特点
法人是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点
一法人是社会组织 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三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这一独立性主要表现在财产独立,责任独立,组织上的独立性
法人的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种类
学理分类
公法人与私法人,国家与公司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以成员全为基础的人的几何体,如公司合作社财团法人是为一定目的的财产财产的集合体,须有专人的管理财产,其没有社员,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就属于财团法人
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如公司,公益法人如学校,医院等
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本国法人是指根据本国法设立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外国法人是指依据外国法设立的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
立法上的法人分类
营利法人是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特点一,以营利为目的 二 是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三,设立营利法人应制定法人章程是 四 须经登记成立 五 法人组织机构,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六法人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又可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公司法人是按照公司法规定,以公司形式成立的营利法人,非公司法人是指其他有关企业法的规定,不是以公司形式成立的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的设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益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团法人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法人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是指依法从事国家管理活动,承担行政职能,并因行使职权需要而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机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既不属于营利法人,又不属于非营利法人学者称为中间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法人的民事能力
民事权力能力
特点 以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终止,第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宗旨的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特点,第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第二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具有一致性,第三,法人的民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机关或者其他代表人来实现的
民事责任能力
特点,第一,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第二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对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人的机关
法人机关也称法人机构,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与法人成立时产生的不需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的事物,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
特点一,法人机关是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规定的而成立的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法人机关是由自然人个人或集体组成(法人的权力机构是法人自身意识的形成机关也称决策机关,执行机关是执行法人意志执行权力机关决定的,机关如董事会法人的监督机关是对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如监事会)
法人的法定代表,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特点一,凡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确定的,二,法人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三 法人代表是代表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法人变更,也就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发生的重要事项的变化
以法人组织体的变更,包括分立和合并。
法人分立是指由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法人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
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
如有限责任公司变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的宗旨,又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消失
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终止时清理法人的财产分为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
主要包括一 了结现存的事物。二 收取法人债权和清偿法人债务。三移交剩余财产
非法人组织
概述
概念和地位
非法人组织又称为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特点 一,非法人组织为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第二,非法人组织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组织,第三,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责任能力)
种类 可以分为营利性非营利组织与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营利性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非营利性法人组织是指以非营利性为目的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企业形态
特点,第一,合伙企业是按照合伙协议组成的联合体,第二,合伙企业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第三,合伙企业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出资,共同风险的联合体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其他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点,第一,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企业,第二,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财产由投资人个人所有,第三,个人独资企业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第四,个人规模的企业自主经营,第五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支机构和筹建中的法人
民事权利客体
概述
概念和特点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权利的标的,是指民事权利指向的对象记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
特点第一有益性,第二客观性,第三法定性(能够满足人们的利息,要不以主体的意志而转移,是由法律规定)
种类
第一物 第二有价证券,第三行为,第四知识产品,第五权利,第六,人身利益第七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
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特点,存在于人身之外,第二,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第三,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第四为成一体的有体物
民事法律行为
概述
概念与特点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特点,第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目的的行为,第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第三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否发生行为人预期目的的不确定的行为
分类
第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第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第三,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第四,商务行为与单务行为,第五,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第六,要事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诺成性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是指只要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行为实践性行为又称药物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行为,如借用合同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
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默示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