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隋唐宋法律制度
对法硕考试科目法制史中隋唐宋法律制度的详细整理,可作为背诵材料,喜欢的小伙伴可以点个赞哦!
编辑于2022-06-18 20:21:21隋唐宋
隋
隋文帝《开皇律》
主要成就
确定12篇500条的法典篇目体例
确立新五刑制度
“十恶”重罪正式列入法典
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使贵族官僚的特权扩大化
历史影响
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
其继承了秦汉以来的历代立法经验,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为唐代立法奠定了基础
《开皇律》的篇目、体例、概念术语及具体制度变革内容多为唐代立法继承,成为后世立法的模板
隋文帝确立了三省六部制、地方州县制、废除九品中正制确立科举制
隋炀帝《大业律》
体例由12增至18篇
内容上删除”十恶“条款,”轻刑其名,酷刑其实“
唐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
德本刑用
立法宽简、稳定划一
主要法律形式
律
关于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
令
有关国家政权组织体制、 尊卑贵贱等级制度与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法规,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
格
是皇帝针对”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临时颁发的各种敕令,经过汇编后上升为普遍适用的法律,称为”永格“。
式
是中央政府内部各机构关于行政管理行政程序及具体办事规则的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具有行政法规性质。
法律典籍
《武德律》唐高祖李渊
《贞观律》唐太宗李世民
长孙无忌、房玄龄
《永徽律》唐高宗李治
长孙无忌
《永徽疏律》
长孙无忌
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
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法典,是中国古代最具社会影响力的法典,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
各篇内容
名例
卫禁
职制
户婚
厩库
擅兴
贼盗
斗讼
诈伪
杂律
捕亡
断狱
《开元律》唐玄宗李隆基
李林甫
《唐六典》唐玄宗
《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
唐律特点
一准乎礼
科条简要、繁简适中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历史地位
刑事立法
主要罪名
十恶
十恶具体指
谋反
谋大逆
谋叛
恶逆
不道
大不敬
不孝
不睦
不义
内乱
处刑特点
三谋连坐
三谋没有首从之分,一律重惩
贯彻纲常伦理原则,以违礼刑事责任的依据,并依尊卑而同罪异罚
十恶取消议、减、赎、当的优免
六杀
谋杀
谋杀人者,徒三年
已伤者,绞
已杀者,斩
故杀
斩
斗杀
绞
戏杀
徒三年
误杀
流三千里
过失杀
以赎论
六赃
六赃内容
强盗
盗窃
受财枉法
受财不枉法
受所监临财物
坐赃
处罚原则
以赃值定量刑标准
受刑之外,犯罪人还必须退还赃款赃物
官吏犯罪,还要“官除名,吏罢役”
保辜制度
五刑制度
刑罚种类
死刑
斩、绞
流刑
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皆劳役一年
加役流
三千里,役三年
徒刑
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杖刑
六十 —— 一百 五等
笞刑
十 ——五十 五等
加等减等
减等时两死、三流各为一等
除非有律条特别规定,一般递加不加至死刑,加入绞者,不加至斩
定罪量刑主要原则
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
议
死罪皇帝裁决、流以下依律减一等处罚
请
2—5品官,
减
7品以上
赎
所有官,加役流等重刑者不适用
当
所有官,以官品抵罪,特指抵当徒罪。
一般公罪比私罪能多抵一年
区分公罪与私罪
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
良犯贱可减轻或不予处罚,贱犯良加重
卑幼对尊长,奴婢对主人,即使预备犯罪也按真罪处理
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处刑为重
家庭成员共同犯罪家长为首犯
止坐尊长,卑幼无罪
例外:“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
在职官参与的以长官为首犯
合并论罪从重
累犯加重
盗三次
三犯徒者,流二千里
三犯流者,绞
自首减免刑罚
区分自首与自新
不享有自首待遇
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自首不实”、交代犯罪情节不彻底——“自首不尽”
轻罪已发,能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能自首余罪者,免其余罪
类推原则
出罪,举轻以明重
入罪,举重以明轻
老幼废疾减刑
70以上、15以下、废疾:流罪以下,收赎
80以上、10以下、笃疾
反、逆、杀人应处死刑的上请
盗窃及伤人者,收赎
其余犯罪不论
90以上、7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
同居相隐不为罪
化外人有犯
都是同一个别国的按别国
俩不一样或者有一个唐朝的按唐律
疑罪各依所犯以赎
民事立法
契约
买卖契约
不动产买卖
土地一般禁止买卖有例外
动产买卖
借贷契约
借贷
借
使用借贷
贷
消费借贷
分类
有息
出举
无息
负债
牵掣
婚姻家庭与继承
成立
解除
七出
三不去
义绝
和离
夫妻不相安谐
家庭
继承
宗祧继承:嫡长子继承
财产继承:诸子均分
代位继承
在室女可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
户绝之家,出卖财产—丧葬费用,女儿平分
行政立法
三省六部制
三省
中书省
传承皇帝命令,草拟诏书
门下省
审核驳正,交皇帝批准
尚书省
执行皇帝的诏敕和经皇帝批准的各项敕令
三省长官集体出任宰相
六部
吏部
掌职官的任命、考课、管理
户部
掌户籍、财政收入等
礼部
掌祭祀、礼仪、教育、科举
兵部
掌六品以下武官的选授、考课、武举、军事行政
刑部
掌大理寺审理案件的复核、京师百官的案件会审
工部
掌土木、水利工程、农、林、牧、渔业
御史台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
一台三院
台院
侍御史
纠察百官、弹劾违法失职者,负责或参与皇帝交审的案件
殿院
殿中侍御史
掌纠察朝仪和其他朝会,也参与案件审理
察院
监察御史
执掌广泛,主要是监察地方官吏
官吏管理
科举考试
科目
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
2,吏部释褐试
身、言、书、判
考课
每年一小考
本司或州县长官主持
四年一大考
四品以下——吏部考功司负责
三品以上——报皇帝裁决
标准
四善二十七最
四善
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
二十七最
职官致仕
70岁
待遇
五品以上给半禄,其他官也有永业田可养老
经济立法
土地立法
国有土地
口分田
人死后收回
职分田
为官吏提供俸禄的土地,按职官品级分得
公廨田
为各级国家机关提供办公经费的用地,也严禁私自买卖
私有土地
永业田
被授者永远执业,子孙可继承,经特别批准可买卖交易
部分宅地
赋役立法
租庸调法
“对人税”,以均田制为基础
租
庸
调
两税法
“对物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税制改革
禁榷制度
榷盐法
茶税法
榷酤制度
对外贸易制度
陆上贸易
只允许在官府监督下的互市
海路贸易
蕃坊,供外商居住和营业
中国历史上第一项外贸征税法令
唐贞观年间
龙香、沉香、丁香、白豆蔻政府抽取1/10的实物税
武则天在广州设市舶使
市舶税
舶脚
船舶入口税
抽分
龙香等四种货物1/10的税,上贡朝廷,又称“进奉”
收市
蕃货在市场上与中国商人贸易时征收的市税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
正卿、少卿
下设正、丞、司直等
执掌中央司法审判权
刑部
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尚书、侍郎
执掌案件复核权
御史台
中央法律监督机构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
三司推事
中央发生重大疑难案件,皇帝特诏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
告诉的限制
禁止越诉
直诉制度
告诉限制
除三谋,卑幼不得告尊长,卑贱不得告尊贵
在押犯人只准告狱官虐待事
80以上、10以下、笃疾者只准告子孙不孝或同居之内受人侵害事
禁止投匿名信控告
提起诉讼时,向官府提交“辞牒”即诉状
回避制度
换推制
死刑复奏
凡决死刑,虽令则杀,乃三复奏
唐太宗曾五复奏
恶逆以上、部曲奴婢犯杀主人罪者,一复奏
执行时间
法官责任
宋
立法概况
《宋刑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宋太祖赵匡胤
中国历史上第一步刊版印行的法典
新增“臣等请起”(新增),“余条准此”(类推)
法律形式
编敕
把众多的散敕整理后加以分类汇编
宋朝最重要、经常的立法活动
太祖《建隆新编敕》、太宗《太平兴国编敕》、真宗《咸平编敕》
仁宗详定编敕所、神宗编修敕令所》
编例
始于北宋,盛于南宋
例
条例
皇帝发布的特旨
指挥
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的命令
断例
审判案件的成例
秦朝庭行事,汉代决事比,宋代的断例
条事法类
南宋孝宗
《淳熙条法事类》
依事分门别类加以汇编
宁宗
《庆元条法事类》
刑事立法
刑罚制度
折杖法
笞
臀杖7、8、10
杖
臀杖13、15、17、18、20
徒
脊杖13、15、17、18、20
流
脊杖17、18、20+劳役一年
加役流
脊杖20+劳役三年
刺配
一事之犯,兼受三刑
凌迟
(陵迟)
重法地法
北宋仁宗《窝藏重法》
英宗重法制法,强调法的追溯力,株连罪犯亲属并籍没其家产,以反逆罪惩治盗贼
神宗《重法地法》(盗贼重法)扩大范围至全国的2/3以上
哲宗元符三年被废除
民事立法
典当+买卖→典当
典当→”活卖“
买卖→“绝卖”、“永卖”、”断卖“
不动产买卖契约
成立要件
先问亲邻
输钱印契
输钱:缴纳契税,印契:加盖官印
加盖了官印
”赤契“、”红契“
未缴纳契税、加盖官印
”白契“
过割赋税
赋税义务转移
原主离业
典卖契约
附有回赎条件的特殊类型的买卖契约
”质卷“、”解贴“
没约定期限或与约定不清的30年
家长和买主
财产继承
在室女享受兄弟继承财产权的一半
户绝立嗣
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以妻,称“立继”
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称“命继”
有在室女
在室女3/4,继子1/4
只有出嫁女
出嫁女 1/3,继子1/3,官府1/3
行政立法
国家政权机构调整
中央
保留三省六部的形式,设两府三司
二府
中书门下
最高行政机关
长官:中书门下平章事(宰相),参知政事(副相)
枢密院
最高军事行政机关
长官:枢密史
三司
中央理财机关
三司长官(三司使)又称“计相”
盐铁司
掌工商收入、兵器制造。
度支司
财政收支、粮食漕运
户部司
户口、赋税、榷酒
地方
路(中央派出机构)
经略安抚使(帅司)、转运使(漕司)、提点刑狱使(宪司)、提举常平使(仓司)
路下设府、州、军、监
直属中央的同级行政机关
长官由文官担任,职衔冠以“权知“字样,三年一换,籍贯回避
另置通判分知州之权
州以下为县,文官任知县
差遣制度
官制区分
官
只代表品级和俸禄高低
职
文官的荣誉虚衔
差遣
实际的职事
官员选任和考课
选任
录取范围变宽
殿试成为常制
天子门生避免考生与主考官之间以师生之名结为同党
防止作弊
”糊名“、”誊录“、回避
考试内容务实,随侧重诗赋、经义,但切近国家实际治理的策论受到重视
考课
机构
京朝官
审官院
州县官
考课院
方法
磨勘制
看政绩
历纸制
看考勤
标准
四善三最
四善
德义有闻、清谨明著、公平可称,格勤非懈
三最
治事之最、劝课之最、抚养之最
监察制度
台谏
御史台
御史中丞
(御史大夫为台长,无实权)
分三院
察院的监察御史从曾任两任知县的官员中选任
御史每月须奏事一次——“月课”,可以“风闻弹人”,不必皆有实据
谏院
对中枢决策、行政措施、官员任免 提出意见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
审刑院
为强化对司法机关的控制
制勘院、推勘院
临时性机构,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鞫谳分司制
“审”“判”分离
翻异别推制(翻异别勘制)
犯人翻供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
数不过三
故意诬告、称冤,罪加一等
改换法官
别推
改换司法机关审理
别移
务限法
农历2.1(入务)-9.30(务开)停止民事案件
《洗冤集录》
南宋理宗时期
作者
湖南提点刑狱使宋慈
世界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学专著
《名公书判清明集》
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
辽
契丹族
兴宗重熙年间《新定条例》547条史称《重熙条例》,道宗咸雍年间又增补成789条,称《咸雍条例》
因俗而制(一国两制)
西夏
党项族
借鉴唐宋制度保留党项习惯、兼有佛教特色
崇宗贞观年间军法典《贞观玉镜统》
仁宗天盛年间《天盛改旧新定律令》1461条,古今法令洋细程度之最
神宗光定年间《亥年新法》
金
女真族
熙宗皇统三年《皇统制》
章宗泰和二年《泰和律令敕条格式》
辽西夏金这一阶段汉化程度最高的一部律典
一国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