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02《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保法相关规定
这是一篇关于02《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保法相关规定的思维导图。掌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防治环境污染和危害责任的有关规定
编辑于2022-05-06 22:20:13这是一篇关于05《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思维导图。熟悉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有关规定
这是一篇关于0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思维导图。熟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要求
这是一篇关于03《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思维导图。了解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或者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意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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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05《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思维导图。熟悉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有关规定
这是一篇关于0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思维导图。熟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要求
这是一篇关于03《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思维导图。了解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或者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意见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
1.了解环境的含义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 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 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掌握环境保护的原则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3.掌握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不得开工建设
4.掌握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的有关规定
1.国家在①重点生态功能区 ②生态环境敏感区和③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实行严格保护。【三区】
2.各级人民政府对(1)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2)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3)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 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5)人文遗迹(6)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3.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对象
1.重点生态功能区
限制开发区域
指生态系统十分重要、关系全国或较大范围区域的生态安全,目前生态系统有所退化, 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以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的区域
禁止开发区域
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 天然集中分布地、有特殊价值的自然遗迹所在地和文化遗址等
2.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
依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主要是指 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和 脆弱的区域
5.熟悉开发利用资源的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1.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 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2.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6.熟悉加强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 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 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 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2.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基层政府)
7.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8.掌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防治环境污染和危害责任的有关规定
1.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3.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9.熟悉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1.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 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2.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双达标)
3.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区域限批)
4.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注意:不是所有单位】需要向环境排放特定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
10.熟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制度的有关规定
1.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 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2.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11.了解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的有关规定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2.企业事业单位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①立即采取措施处理,②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③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启动应急措施
4.有关人民政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 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12.了解农业和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 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2.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 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 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4.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13.了解环境影响报告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1.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2.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 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14.了解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 状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 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 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错不改+违法排污)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