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8—共同犯罪
刑法总论之共同犯罪(犯罪之参与)知识总结,包括共同犯罪的理论根由、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正犯与共犯、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等内容。
这是一篇关于侵犯财产罪6—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这是一篇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
这是一篇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金融诈骗罪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极限词查询
法律相关的英语词汇
政治必修一第一单元
增值税法思维导图
民法债的担保保证
自考合同法整理
思修笔记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
共同犯罪概述
特征
主客观统一性
二人以上
共同故意
共同行为
共同犯罪的整体性—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若不是共同犯罪,单独承担责任
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
共同故意的时间
只要前行为人犯罪行为未结束,中途加入,可成立共同犯罪
对前行为人先前造成的加重结果不承担责任
部分犯罪共同说
罪名不同、情节不同不影响共同犯罪成立,在重合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认定
共同犯罪的成立标准
人格独立,不存在谁控制谁
主观上对对方的行为基本了解
间接正犯
单方主导犯罪
支配他人
类型:操控、利用、支配、欺骗
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
例外: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有共同犯罪(不作为的共犯)
同时犯(不同心)
实行过限(超计划犯罪)
非重合性过限:质的过剩,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重合性过限:结果加重犯,量的过限
应对共同行为所衍生的结果有预见可能性, 对衍生结果负责
甲:伤害的故意,乙:伤害的故意→乙搞死了→甲应对故意伤害所可能衍生出的死亡结果有预见可能性,所以甲也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甲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甲:伤害的故意,乙:杀人的故意→乙搞死了→同理,两人共同对故意伤害所导致的结果承担责任,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罪,二人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
片面共同实行犯(上战场)
观点一:肯定片面实行犯为共同犯罪,对其主观认识到的全部行为负责
观点二:否定片面实行犯为共同犯罪,对自己的行为单独承担责任
片面共同教唆犯
片面的帮助犯(不上战场)
一定是共犯
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的、必要的
任意的共犯
必要的共犯
包括对合性犯罪,若对合双方都是犯罪,则成立共同犯罪(与罪名无关)
事前通谋、事前无通谋的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
主犯
首要分子
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
其他
主犯的责任
集团的首要分子对全部罪行负责
其他主犯,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负责
从犯
帮助犯都是从犯
帮助行为独立化(类似预备行为正犯化)
处罚:应当从轻或减轻,但仍然对整体结果承担责任
胁从犯
要坐牢,有一定的意志自由
可以转化为主犯
教唆犯
教唆犯的认定
犯意:从无到有—VS帮助犯:从少到多
教唆特定的人做特定的事
教唆对象合格:年满十四
否则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教唆犯的责任
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未遂
要处罚:可以从轻或减轻
被教唆者着手了—教唆未遂
被教唆者未着手—教唆犯的行为无罪(结果无价值论)
教唆犯与传授犯罪方法罪
其他问题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
教唆犯50分
间接正犯100分—欺骗型、逼迫型、控制型的教唆
未遂的教唆和教唆未遂
未遂的教唆:行为本身有问题,不可能既遂
教唆未遂:行为本身没问题,实行行为有问题
帮助犯(没上战场)
帮助方式
物理性、心理性
作为、不作为
事前帮助、事中帮助
中立的帮助行为
看是否显著提升了风险
未遂的帮助犯和帮助犯未遂
同教唆犯
共同犯罪中的其他问题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在构成要件的范围内一致,不影响犯罪成立
部分一致部分不一致,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间接正犯和教唆犯的认识错误
间接正犯的故意产生教唆犯的效果—以教唆犯论处
教唆犯的故意产生了间接正犯的效果—以教唆犯论处
共犯人的作为义务
原则: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特殊:共犯(结果)的脱离
同时消除物理、心理的因果性
物理上资助撤回
心理上“分手声明”,让其他人意识到自己孤军奋战
因果共犯论—客观
违法是共同的,责任是个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