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共基础知识必备法律常识5-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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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5-12 15:06:34法理学
法的概述
法的含义与特征
法的含义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
国家制定或认可
权利义务性
国家强制性
必须遵守
普遍性
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规范性
制约行为,针对不特定对象反复适用
程序性
可诉性
依法维权
法与社会
法与政策
法一般是在总结党的政策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集中群众的智慧而制定出来的
法与道德
联系
都是社会规范,都可以调整社会关系
法与道德相互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区别
产生方式不同:法——国家产生,晚;道德——自发形成,早
表现形式不同:法——有具体表现形式,明确、可操作性强;道德——无具体表现形式
调整范围不同:法的调整范围比道德小,法律是最低的道德
内容结构不同
实施方式不同:法——国家强制力(外在);道德——内心约束和社会舆论(内在约束)
解决方式不同:法——可诉性;道德——不可诉性
法与经济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与政治
政治主导法,法服务于政治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教育作用
通过法的实施,法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预测作用
人们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预先估计当事人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
指引作用
法对行为人本人产生的影响
强制作用
法对违法犯罪者进行制裁
评价作用
法具有评价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
教预引制评
社会作用
政治职能,即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社会职能,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律体系和法的分类
法律体系
含义
一国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特征
只是一国全部的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
构成法律体系的法只是一国现行有效的法,不包括历史上曾经存在,但现在已经失效的法
法律体系的构成基础是法律部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法的分类
以法的创制主体、适用范围和渊源为标准
国内法、国际法
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
成文法、不成文法(一般指习惯)
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
根本法(宪法)、普通法
以法的效力范围为标准
一般法、特别法
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
实体法
民法、刑法、行政法
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法的价值
自由
自由是法律的最高价值
自由是相对的,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
正义
正义是衡量“善法”和“恶法”的标准之一
秩序
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
人权
人权是法律权利的来源,而法律权利则是人权的法律化
先有人权,再有法律
一个国家的基本人权的法律化取决于一国的经济、文化、民族传统、基本国情等多种因素决定的
人权是相对的
必须是法律范围内的
必须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前提,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
首要人权
生存权和发展权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概述
含义
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要具有合法性
法律事实
概念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分类
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
法律事件
Eg自然灾害、生老病死
法律行为
Eg合同
法律关系
主体
范围:一般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国家等
法律关系主体需要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
权利能力是享有行为能力的前提,即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以分离,即享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客体
含义: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种类:物(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利(人身法律关系)、行为(债权法律关系中的给付行为)、智力成果(存在于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权利本身(权利质权关系中)
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含义
(略)
法律规则的分类
依据法律规则的内容不同来区分
权利规则/授权性规则
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包含
权利性规则
职权性规则
义务规则
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规则
包含
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复合规则
又称权利义务复合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根据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否直接地被明确规定来区分
确定性规则
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的法律规则,是法律规则最常见的内容
准用性规则
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
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委任给其他机关“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具体制定实施”
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来区分
强行性规则
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规则,如果违背该规则,便会产生相应的制裁后果,也不允许主体一方或双方随意地改变,可以说是不问个人意愿如何必须加以适用的规则
任意性规则
当事人可以相互协议
Eg合同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含义
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产生原因
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法律规定
最终依据
法律规定
分类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刑事责任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
违宪责任
责任免除的情形
时效免责
不诉免责
自首、立功免责
有效补救免责
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
自助免责
人道主义免责
法律制裁
概念
特定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种类
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法律制裁和法律责任的关系
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
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法律渊源
含义
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
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等
非正式渊源
如习惯、判例、政策、村规民约、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我国不同法的渊源的制定主体
国家立法权
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
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立法权
行政法规
国务院
部门规章
部委行署、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政府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地方立法权
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报省级常委会批准生效
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
民族自治法规
自治区、州、县人大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的报省级常委会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法的渊源的位阶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地方性法规
法的冲突及解决
一般规则
根本法优先于普通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新法优先于旧法
会判断谁优先
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溯及除外
具体解决规则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
→国务院裁决
法的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
属地主义
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也包括本国驻外使领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属人主义
本国公民
保护主义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生效时间:法不公布则不生效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法律条文中自行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法的失效时间:明示废止+默示废止
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法的运行
法律解释
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
立法解释与法律的效力
相等
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主体
两央
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委
两高
最高法、最高检
两委
全人大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
草案程序
通过
表决稿由全人常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公布
由全人常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
行政解释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
非正式解释
学理解释
专家学者的学术性解释
任意解释
任意的人或组织,如律师、个人等
法的实施
法的执行(执法)
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内容:行政管理
法的适用(司法)
主体: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
内容:处理案件
原则
司法公正
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司法权的专属性
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行使职权的合法性
法的遵守(守法)
主体:一切人和组织(所有社会成员)
范围:既包括宪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法律渊源,还包括判决书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内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相统一
法律监督
国家法律监督(国家机关)
社会法律监督(党、政协、民主党派……)
法理学
法的概述
法的含义与特征
法的含义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
国家制定或认可
权利义务性
国家强制性
必须遵守
普遍性
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规范性
制约行为,针对不特定对象反复适用
程序性
可诉性
依法维权
法与社会
法与政策
法一般是在总结党的政策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集中群众的智慧而制定出来的
法与道德
联系
都是社会规范,都可以调整社会关系
法与道德相互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区别
产生方式不同:法——国家产生,晚;道德——自发形成,早
表现形式不同:法——有具体表现形式,明确、可操作性强;道德——无具体表现形式
调整范围不同:法的调整范围比道德小,法律是最低的道德
内容结构不同
实施方式不同:法——国家强制力(外在);道德——内心约束和社会舆论(内在约束)
解决方式不同:法——可诉性;道德——不可诉性
法与经济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与政治
政治主导法,法服务于政治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教育作用
通过法的实施,法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预测作用
人们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预先估计当事人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
指引作用
法对行为人本人产生的影响
强制作用
法对违法犯罪者进行制裁
评价作用
法具有评价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
教预引制评
社会作用
政治职能,即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社会职能,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律体系和法的分类
法律体系
含义
一国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特征
只是一国全部的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
构成法律体系的法只是一国现行有效的法,不包括历史上曾经存在,但现在已经失效的法
法律体系的构成基础是法律部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法的分类
以法的创制主体、适用范围和渊源为标准
国内法、国际法
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
成文法、不成文法(一般指习惯)
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
根本法(宪法)、普通法
以法的效力范围为标准
一般法、特别法
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
实体法
民法、刑法、行政法
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法的价值
自由
自由是法律的最高价值
自由是相对的,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
正义
正义是衡量“善法”和“恶法”的标准之一
秩序
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
人权
人权是法律权利的来源,而法律权利则是人权的法律化
先有人权,再有法律
一个国家的基本人权的法律化取决于一国的经济、文化、民族传统、基本国情等多种因素决定的
人权是相对的
必须是法律范围内的
必须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前提,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
首要人权
生存权和发展权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概述
含义
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要具有合法性
法律事实
概念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分类
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
法律事件
Eg自然灾害、生老病死
法律行为
Eg合同
法律关系
主体
范围:一般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国家等
法律关系主体需要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
权利能力是享有行为能力的前提,即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以分离,即享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客体
含义: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种类:物(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利(人身法律关系)、行为(债权法律关系中的给付行为)、智力成果(存在于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权利本身(权利质权关系中)
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含义
(略)
法律规则的分类
依据法律规则的内容不同来区分
权利规则/授权性规则
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包含
权利性规则
职权性规则
义务规则
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规则
包含
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复合规则
又称权利义务复合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根据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否直接地被明确规定来区分
确定性规则
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的法律规则,是法律规则最常见的内容
准用性规则
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
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委任给其他机关“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具体制定实施”
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来区分
强行性规则
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规则,如果违背该规则,便会产生相应的制裁后果,也不允许主体一方或双方随意地改变,可以说是不问个人意愿如何必须加以适用的规则
任意性规则
当事人可以相互协议
Eg合同
法理学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含义
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产生原因
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法律规定
最终依据
法律规定
分类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刑事责任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
违宪责任
责任免除的情形
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有效补救免责;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自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
法律制裁
概念
特定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种类
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法律制裁和法律责任的关系
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
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法律渊源
含义
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
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等
非正式渊源
如习惯、判例、政策、村规民约、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我国不同法的渊源的制定主体
国家立法权
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
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立法权
行政法规
国务院
部门规章
部委行署、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政府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地方立法权
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报省级常委会批准生效
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
民族自治法规
自治区、州、县人大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的报省级常委会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法的渊源的位阶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地方性法规
法的冲突及解决
一般规则
根本法优先于普通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新法优先于旧法
会判断谁优先
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溯及除外
具体解决规则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
→国务院裁决
法的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
属地主义
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也包括本国驻外使领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属人主义
本国公民
保护主义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生效时间:法不公布则不生效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法律条文中自行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法的失效时间:明示废止+默示废止
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法的运行
法律解释
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
立法解释与法律的效力
相等
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主体
两央
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委
两高
最高法、最高检
两委
全人大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
草案程序
通过
表决稿由全人常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公布
由全人常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
行政解释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
非正式解释
学理解释
专家学者的学术性解释
任意解释
任意的人或组织,如律师、个人等
法的实施
法的执行(执法)
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内容:行政管理
法的适用(司法)
主体: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
内容:处理案件
原则
司法公正
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司法权的专属性
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行使职权的合法性
法的遵守(守法)
主体:一切人和组织(所有社会成员)
范围:既包括宪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法律渊源,还包括判决书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内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相统一
法律监督
国家法律监督(国家机关)
社会法律监督(党、政协、民主党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