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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5-12 15:19:22民法
民法概述
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非法人组织:合伙
常见的坑:情谊关系;恋爱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官-民);刑事犯罪;国家赔偿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法律地位平等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
不得逼迫、迫使
公平原则(合理均衡)
诚实信用原则
帝王原则
骗;恶意隐瞒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绿色原则)
2017年写入
口诀:自平平诚得绿
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一律平等,不得转让
起始时间
出生(独立呼吸)时起到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时止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时间、死亡时间
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
先看证明,后看登记
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与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范围
十八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16-18,自己挣钱自己花,视为完人
效果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的行为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范围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纯获利
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半疯
效果
可单独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相适应的行为
其他不能独立实施: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追认
效力待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
范围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全疯
效果
民事法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人干啥啥不行
自然人的住所
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连续居住满1年)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监护
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
父母(当然监护,父母婚姻状态不影响监护责任)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完人)
其他人或组织,经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同意
成年的无人或限人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他人或组织(经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原则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原则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除非为了被监护人利益(教育、财产增加)
指定监护
对监护人的确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成年协议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
宣告失踪与死亡
宣告失踪
概念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公告3个月
法律效果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重新出现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宣告死亡
概念
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条件
一般情况,下落不明满4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满2年
因意外事件,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法律效果
死亡日期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 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日期
婚姻关系
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财产关系
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为遗产,按继承办理
重新出现
身份关系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而主张收养无效
财产关系
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无法返还的,应适当给予适当补偿
注意: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法人
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成立的条件
应当依法成立
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责任承担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分类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委会、居委会)
非法人组织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分类
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
单方法律行为
Eg:立遗嘱
双方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
根据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双方是否取得一定的利益
有偿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实物为条件
诺成性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
根据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的相互地位
主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
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
小孩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阴阳合同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违背公序良俗
缺德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除外
除外:超范围经营
口诀:小孩卖假串缺德又违法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情形
重大误解
对交易中的条件双发有误解
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利用他人的危困状态
欺诈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胁迫
以胁迫手段
口诀:大瓶(平)炸(诈)破(迫)
撤销权的消灭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院/仲裁机构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行为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第三人债务承担
口诀:限人欠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
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附期限
一定会发生
民事权利
物权
物的概念
特征
客观存在、能被人支配和控制、具有效用
分类
以物能否移动和移动后是否会损害物的价值
动产、不动产
以产生收益的物与所产生收益之间的关系
原物、孳息
物权的概念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
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方法
公示方法
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付
公信
交易中的第三人善意无过失的信赖公示,即使公示权利状态与真实状态不符,第三人仍能取得物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原则
在同一物上同时设定物权和债券,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券
同一物之上存在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所有权
概念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处分是所有权的核心
种类
国家所有权
矿藏、水流、海域;城市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国防资产;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物资源;无居民海岛
荒岛海域没wifi,水军守城把矿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共有部分
楼的外壳、楼顶、外墙、安全通道、电梯
公共道路、公共设施、物业的服务用房、保安岗亭
车位问题
占公共道路——共有
地上地下专属车库——专有
业主表决权
参与表决
全体业主的双2/3参与
同意
小事:参会业主的双半同意
大事:参会业主的双3/4同意
口诀:筹资金、建设施;改用途,搞经营
共有
概念
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分类
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共有关系的认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内外部关系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对共有物的处分
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对共有物份额的处分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券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券、承担连带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共同共有内外部关系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对外关系上,共同共有人享有连带责任、承担连带债务
遗失物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变动方式
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土地、房屋
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车船
相邻关系(相邻权)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最低限度的必要便利
用益物权
含义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
三权分置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地役权自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
居住权
概念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和他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
书面合同、遗嘱
合同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间,解决争议的方法
应当登记,且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原则上居住权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限制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没有例外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可出租,另行约定法律不禁止
消灭
居住权人死亡
居住权期限届满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担保物权
概念
用物权去保护债权
抵押权
债务人或第三人 不转移占有
不得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设立
抵押合同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权生效
不动产抵押时必须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合同+登记)
动产抵押不需要登记,即在抵押合同缔结生效后,不登记也取得抵押权
禁止流押
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质权
必须转移占有
动产质权
合同+交付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质权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帐款等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时,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禁止流质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一般仅在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交易中适用
债权
概念
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的产生原因
合同之债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概念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和服务
Eg“见义勇为”“抢救落水儿童”
效力
有权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注意
违法事项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误将别人的事务当作自己的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为他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了自己的利益,不影响成立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成立要件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受到损失
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Eg“损人利己”
效力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民法典中的合同编
概念
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财产性(人身性质的婚姻、收养、监护不适用)
相对性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订立
形式
书面、口头、其他形式
过程
要约
意思表示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 VS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内容是否明确且具体
是
要约
否
要约邀请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格式合同
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
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未尽到说明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订立过程中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漏、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试用期买卖合同
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赠与合同
意思达成一致,合同成立
撤销赠与
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例外
经过公证的
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
口诀:公公道,不能任意撤
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规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务债权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人范围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
租赁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当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
买卖不破租赁
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优先购买权 VS 优先承租权
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其他
保理合同
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
合伙合同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拒绝出资
中介合同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知识产权
著作权
产生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
保护范围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美术、建筑作品;摄影;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不适用:官方性文件、译文;单纯的事实消息;通用性表格、公式等
归属
视听作品
电影电视剧作品
由制作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的作者享有署名权
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职务作品
一般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特殊
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
情形
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
媒体从业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委托作品
有约定
按照规定
没有约定,或者没有约定清楚
属于受托者
美术、摄影作品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汇编作品
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权利的保护期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
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年12月31日
专利权
种类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授予专利的条件
发明、实用新型
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
二十年
实用新型
十年
外观设计专利
十五年
自申请日起计算
商标权
范围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
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保护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可以续期,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申请在先,使用在先
继承权
概述
继承的方式
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或遗嘱)、法定继承
遗产
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继承的方式
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规则:有一无二,直接平分(一般直接按人数平分)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白发人送黑发人”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转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
特征
转继承实际是两个继承法律关系
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必须早于继承人的死亡时间
转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包括死亡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
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遗嘱形式
公证遗嘱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
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不需要见证人
代书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口头遗嘱
危急时、两个以上见证人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录音录像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记录姓名肖像年月日
口诀:公自代打头像
遗嘱的效力
内容冲突: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无效的情形
限制、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受胁迫、欺骗而立的遗嘱
伪造的遗嘱
被篡改部分的遗嘱内容
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部分
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人、限人、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赠与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赠
处分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主体
继承和受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继承人
放弃继承,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
受遗赠人应当自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赠抚养协议
死者生前可以与抚养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承担该公民生老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产的处理
继承的开始
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开始
特殊情况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绝对丧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相对丧失
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欺诈、胁迫手段,情节严重
人身权
概念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涉及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一般规定
人格权
自然人
生命权
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
身体权
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
健康权
身心健康
姓名权
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肖像权
丑化、污损、利用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等肖像
隐私权
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
法人、非法人组织
名称权
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共有
名誉权、荣誉权
名誉权
社会评价
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荣誉权
荣誉称号
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身份权
亲权、配偶权和亲属权
民事责任
概述
种类
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
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订立过程中
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英雄烈士的保护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自甘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着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这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事责任优先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
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定金罚则
适用定金罚则
成立:定金合同自实际支付定金时成立
数额:当事人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
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
双倍返还定金
择一适用
违约金和定金罚则不能同时主张
侵权责任
构成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无人、限人侵权、监护人担责
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减轻责任
无人、限人先赔钱、监护人补充
受托人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用人者侵权责任
员工侵权、单位担责
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单位追偿
网络侵权
网络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特殊侵权
产品缺陷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仓储者、运输者等第三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有过错才担责(由医疗机构承担);说明义务(明确同意)、紧急情况除外
推定有过错:违法违规、乱搞病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减轻或者不担责:受害人故意、重大过错
主人违规:受害人故意,可减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过错:向主人或第三人请求赔偿
主人担责,可向第三人追偿
物件损害责任
谁抛谁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能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当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
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公共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保义务责任
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
未尽到安保义务应担责
第三人行为:第三人担责,经营者组织者补充责任
可向第三人追偿
免除和减轻责任事由
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故意
第三人过错
自甘风险
前提
自愿参加有危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
责任
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其他参加者对损害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助行为
婚姻家庭
结婚
结婚条件
法定条件
完全自愿,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一夫一妻
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形式条件
登记(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无效婚姻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
申请确认时,情形依然存在,则确认婚姻无效
可撤销婚姻
因受胁迫结婚的
撤销权主体:被胁迫的一方
时间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不如实告知的
撤销权主体:受欺诈一方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撤销机关:人民法院
重亲龄是无效迫瞒病可撤销
家庭关系
法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先于法定
离婚
离婚的方式
协议离婚
自愿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程序
离婚冷静期
离婚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单方可撤回
领证期
30日
过期不领证,视为撤回
诉讼离婚
受理机关:法院
必经程序:调解(前置、必须)
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口诀:重婚同居暴虐遗,赌博吸毒两分居宣告失踪,不准离婚又一年
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
子女抚养
不满2周岁,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2周岁,协商不成,由法院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
已满8周岁,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债务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例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应当共同偿还
离婚时,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
以下情形,无过错方有权
重婚、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特殊保护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先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但是女方提出的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返还彩礼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以离婚为前提
收养
被收养人
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
条件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无子女可以收养2名,有子女的只能收养1名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着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关系的成立与效力
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最长诉讼时效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的起算
一般情况下,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约定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失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情形
障碍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断
非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其效力,而需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情形
主动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
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制度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非自然人
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组成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民事内容
民事权利
财产权
物权
自物权
所有权
物权变动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共有制度
准物权
占有(事实状态/事实管领力)
他物权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居住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债券
意定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合同之债
自然之债
已过诉讼时效之债
赌债、毒资、嫖资等违法之债
彩礼
限定继承超出遗产继承范围以外的债务
法定之债
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综合性权利
知识产权
继承权
股权
人身权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
人格独立
人格平等
具体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精神性人格权
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
身份权
配偶权
亲(子)权
亲属权
民事义务
义务人为满足民事主体权利请求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或合同负担
民事客体
物权——物和权利
债券——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人身权——人生利益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
继承权——遗产
利益
胎儿利益的保护
其他民事利益的保护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民法概述
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非法人组织:合伙
常见的坑:情谊关系;恋爱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官-民);刑事犯罪;国家赔偿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法律地位平等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
不得逼迫、迫使
公平原则(合理均衡)
诚实信用原则
帝王原则
骗;恶意隐瞒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绿色原则)
2017年写入
口诀:自平平诚得绿
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一律平等,不得转让
起始时间
出生(独立呼吸)时起到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时止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时间、死亡时间
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
先看证明,后看登记
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与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范围
十八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16-18,自己挣钱自己花,视为完人
效果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的行为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范围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纯获利
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半疯
效果
可单独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相适应的行为
其他不能独立实施: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追认
效力待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
范围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全疯
效果
民事法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人干啥啥不行
自然人的住所
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连续居住满1年)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监护
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
父母(当然监护,父母婚姻状态不影响监护责任)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完人)
其他人或组织,经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同意
成年的无人或限人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他人或组织(经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原则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原则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除非为了被监护人利益(教育、财产增加)
指定监护
对监护人的确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成年协议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
宣告失踪与死亡
宣告失踪
概念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公告3个月
法律效果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重新出现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宣告死亡
概念
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条件
一般情况,下落不明满4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满2年
因意外事件,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法律效果
死亡日期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 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日期
婚姻关系
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财产关系
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为遗产,按继承办理
重新出现
身份关系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而主张收养无效
财产关系
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无法返还的,应适当给予适当补偿
注意: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民事主体
法人
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成立的条件
应当依法成立
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责任承担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分类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委会、居委会)
非法人组织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分类
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
单方法律行为(Eg:立遗嘱)、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根据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双方是否取得一定的利益
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实物为条件
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
根据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的相互地位
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
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
小孩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阴阳合同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违背公序良俗
缺德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除外
除外:超范围经营
口诀:小孩卖假串缺德又违法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情形
重大误解
对交易中的条件双发有误解
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利用他人的危困状态
欺诈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胁迫
以胁迫手段
口诀:大瓶(平)炸(诈)破(迫)
撤销权的消灭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院/仲裁机构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行为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第三人债务承担
口诀:限人欠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
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附期限
一定会发生
民事权利
物权
物的概念
特征
客观存在、能被人支配和控制、具有效用
分类
以物能否移动和移动后是否会损害物的价值
动产、不动产
以产生收益的物与所产生收益之间的关系
原物、孳息
物权的概念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
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方法
公示方法
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付
公信
交易中的第三人善意无过失的信赖公示,即使公示权利状态与真实状态不符,第三人仍能取得物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原则
在同一物上同时设定物权和债券,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券
同一物之上存在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所有权
概念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处分是所有权的核心
种类
国家所有权
矿藏、水流、海域;城市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国防资产;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物资源;无居民海岛
荒岛海域没wifi,水军守城把矿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共有部分
楼的外壳、楼顶、外墙、安全通道、电梯
公共道路、公共设施、物业的服务用房、保安岗亭
车位问题
占公共道路——共有
地上地下专属车库——专有
业主表决权
参与表决
全体业主的双2/3参与
同意
小事:参会业主的双半同意
大事:参会业主的双3/4同意
口诀:筹资金、建设施;改用途,搞经营
共有
概念
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分类
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共有关系的认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内外部关系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对共有物的处分
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对共有物份额的处分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券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券、承担连带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共同共有内外部关系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对外关系上,共同共有人享有连带责任、承担连带债务
遗失物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变动方式
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土地、房屋
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车船
相邻关系(相邻权)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最低限度的必要便利
用益物权
含义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
三权分置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地役权自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
居住权
概念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和他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
书面合同、遗嘱
合同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间,解决争议的方法
应当登记,且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原则上居住权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限制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没有例外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可出租,另行约定法律不禁止
消灭
居住权人死亡
居住权期限届满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担保物权
概念
用物权去保护债权
抵押权
债务人或第三人 不转移占有
不得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设立
抵押合同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权生效
不动产抵押时必须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合同+登记)
动产抵押不需要登记,即在抵押合同缔结生效后,不登记也取得抵押权
禁止流押
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质权
必须转移占有
动产质权
合同+交付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质权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帐款等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时,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禁止流质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一般仅在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交易中适用
民事权利
物权
担保物权
概念
用物权去保护债权
抵押权
债务人或第三人 不转移占有
不得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设立
抵押合同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权生效
不动产抵押时必须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合同+登记)
动产抵押不需要登记,即在抵押合同缔结生效后,不登记也取得抵押权
禁止流押
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质权
必须转移占有
动产质权
合同+交付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质权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帐款等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时,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禁止流质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一般仅在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交易中适用
债权
概念
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的产生原因
合同之债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概念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和服务
Eg“见义勇为”“抢救落水儿童”
效力
有权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注意
违法事项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误将别人的事务当作自己的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为他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了自己的利益,不影响成立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成立要件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受到损失
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Eg“损人利己”
效力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民法典中的合同编
概念
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财产性(人身性质的婚姻、收养、监护不适用)
相对性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订立
形式
书面、口头、其他形式
过程
要约
意思表示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 VS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内容是否明确且具体
是
要约
否
要约邀请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格式合同
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
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未尽到说明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订立过程中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漏、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试用期买卖合同
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赠与合同
意思达成一致,合同成立
撤销赠与
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例外
经过公证的
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
口诀:公公道,不能任意撤
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规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务债权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人范围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
租赁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当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
买卖不破租赁
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优先购买权 VS 优先承租权
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其他
保理合同
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
合伙合同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拒绝出资
中介合同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民事权利
物权
债权
民法典中的合同编
概念
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财产性(人身性质的婚姻、收养、监护不适用)
相对性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订立
形式
书面、口头、其他形式
过程
要约
意思表示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 VS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内容是否明确且具体
是
要约
否
要约邀请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格式合同
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
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未尽到说明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订立过程中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漏、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试用期买卖合同
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赠与合同
意思达成一致,合同成立
撤销赠与
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例外
经过公证的
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
口诀:公公道,不能任意撤
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规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务债权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人范围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
租赁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当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
买卖不破租赁
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优先购买权 VS 优先承租权
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其他
保理合同
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
合伙合同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拒绝出资
中介合同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民事权利
继承权
概述
继承的方式
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或遗嘱)、法定继承
遗产
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继承的方式
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规则:有一无二,直接平分(一般直接按人数平分)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白发人送黑发人”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转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
特征
转继承实际是两个继承法律关系
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必须早于继承人的死亡时间
转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包括死亡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
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遗嘱形式
公证遗嘱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
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不需要见证人
代书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口头遗嘱
危急时、两个以上见证人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录音录像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记录姓名肖像年月日
口诀:公自代打头像
遗嘱的效力
内容冲突: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无效的情形
限制、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受胁迫、欺骗而立的遗嘱
伪造的遗嘱
被篡改部分的遗嘱内容
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部分
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人、限人、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赠与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赠
处分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主体
继承和受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继承人
放弃继承,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
受遗赠人应当自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赠抚养协议
死者生前可以与抚养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承担该公民生老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产的处理
继承的开始
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开始
特殊情况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绝对丧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相对丧失
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欺诈、胁迫手段,情节严重
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
著作权
产生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
保护范围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美术、建筑作品;摄影;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不适用:官方性文件、译文;单纯的事实消息;通用性表格、公式等
归属
视听作品
电影电视剧作品
由制作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的作者享有署名权
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职务作品
一般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特殊
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
情形
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
媒体从业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委托作品
有约定
按照规定
没有约定,或者没有约定清楚
属于受托者
美术、摄影作品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汇编作品
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权利的保护期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
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年12月31日
专利权
种类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授予专利的条件
发明、实用新型
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
二十年
实用新型
十年
外观设计专利
十五年
自申请日起计算
商标权
范围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
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保护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可以续期,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申请在先,使用在先
人身权
概念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涉及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一般规定
人格权
生命权
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
身体权
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
健康权
身心健康
姓名权
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肖像权
丑化、污损、利用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等肖像
隐私权
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
自然人所有
名称权
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法人、非法人组织
名誉权
社会评价
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荣誉权
荣誉称号
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共有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身份权
亲权、配偶权和亲属权
民事责任
概述
种类
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
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订立过程中
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英雄烈士的保护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优先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
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定金罚则
适用定金罚则
成立:定金合同自实际支付定金时成立
数额:当事人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
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
双倍返还定金
择一适用
违约金和定金罚则不能同时主张
侵权责任
构成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无人、限人侵权、监护人担责
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减轻责任
无人、限人先赔钱、监护人补充
受托人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用人者侵权责任
员工侵权、单位担责
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单位追偿
网络侵权
网络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特殊侵权
产品缺陷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仓储者、运输者等第三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有过错才担责(由医疗机构承担);说明义务(明确同意)、紧急情况除外
推定有过错:违法违规、乱搞病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减轻或者不担责:受害人故意、重大过错
主人违规:受害人故意,可减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过错:向主人或第三人请求赔偿
主人担责,可向第三人追偿
物件损害责任
谁抛谁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能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当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
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公共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保义务责任
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
未尽到安保义务应担责
第三人行为:第三人担责,经营者组织者补充责任
可向第三人追偿
免除和减轻责任事由
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故意
第三人过错
自甘风险
前提
自愿参加有危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
责任
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其他参加者对损害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助行为
婚姻家庭
结婚
结婚条件
法定条件
完全自愿,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一夫一妻
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形式条件
登记(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无效婚姻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
申请确认时,情形依然存在,则确认婚姻无效
可撤销婚姻
因受胁迫结婚的
撤销权主体:被胁迫的一方
时间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不如实告知的
撤销权主体:受欺诈一方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撤销机关:人民法院
重亲龄是无效迫瞒病可撤销
家庭关系
法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先于法定
离婚
离婚的方式
协议离婚
自愿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程序
离婚冷静期
离婚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单方可撤回
领证期
30日
过期不领证,视为撤回
诉讼离婚
受理机关:法院
必经程序:调解(前置、必须)
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口诀:重婚同居暴虐遗,赌博吸毒两分居宣告失踪,不准离婚又一年
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
子女抚养
不满2周岁,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2周岁,协商不成,由法院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
已满8周岁,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债务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例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应当共同偿还
离婚时,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
以下情形,无过错方有权
重婚、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特殊保护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先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但是女方提出的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返还彩礼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以离婚为前提
收养
被收养人
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
条件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无子女可以收养2名,有子女的只能收养1名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着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关系的成立与效力
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最长诉讼时效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的起算
一般情况下,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约定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失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情形
障碍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断
非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其效力,而需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情形
主动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
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