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17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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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5-14 18:09:0117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及其处理制度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 不属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没有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产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的基本特征
1.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 2.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3.劳动争议的内容必须与劳动权利和义务有关。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协商 调解 仲裁 起诉
1、协商 2、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除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和范围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合法 公正 及时 着重调解
(一)合法的原则 (二)公正的原则 (三)及时的原则 (四)着重调解的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另外,以下情形也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时间有争议的,可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做出裁决。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调解组织 仲裁委员会 人民法院
(一)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由于调解程序不是必经程序,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其他调解组织 是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委员会之间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体现了“三方原则”。
(三)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协商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企业一方和劳动者一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消除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 (2)民主说服原则——协商、说服教育 (二)调解员 应当由公道公正、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三)劳动争议的协商 (1)劳动争议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 (2)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出口头或书面回应。5 日内不回应,视为不愿协商,当事人可约定延长期限。 (3)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
劳动争议调解: 调解组织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四)劳动争议的调解 (1)企业应设立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 (2)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3)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受理。 (4)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自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结束。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五)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1)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概念 仲裁委员会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 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对裁决不服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三方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三)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仲裁程序: 时效期间(一年,中止、中断、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书面申请 开庭和仲裁(45日内,最长60日) 终局裁决(2种情形) 仲裁费用(不收费)
(四)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第一,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1.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超过期间将不受理。 2.仲裁申请有效期间做了三项规定 一是仲裁时效中断。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因特殊情形出现导致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符合仲裁时效中断的有三种情形: (1)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2)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二是仲裁时效中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 1 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后的时间合在一起计算不能超过一年。 (1)因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 (3)其他正当理由。 三是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一年期限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情形 (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3)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能证明的,即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 第二,书面仲裁申请 书写书面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第三,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通知,并出具书面通知书。 第四,反申请 反申请就是仲裁被申请人在答辩期间,向仲裁机构提出针对原申请人的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反申请之日起 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被申请人。 第五,开庭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仲裁委员会在决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部分书面通知当事人。 (1)开庭:仲裁庭在开庭前 5 日,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2)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 15 日。 (3)回避。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六,终局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12 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但在两种情况下,以上裁决不是终局裁决: ①劳动者对以上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仲裁裁决书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以上仲裁裁决存在特殊情况,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 30 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 ;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伪造;当事人隐瞒;有索贿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七,仲裁裁决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仲裁公开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的除外。 第九,仲裁费用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仲裁管辖 地域管辖 申请人选择 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 移送管辖 管辖异议
(五)仲裁的管辖 (1)实行地域管辖。负责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申请人选择。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4)移送管辖。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5)管辖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6)鉴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7)仲裁文书送达。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8)仲裁案卷。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 5 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劳动争议当事人和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 劳动争议当事人指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职工。 (1)当事人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但有一些特别情形: ①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②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③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④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2)第三人 除劳动争议当事人外,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参加劳动争议处理活动。劳动争议第三人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①须在仲裁或诉讼活动已经开始、尚未终结时参加仲裁或诉讼。 ②须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③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3)代理人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谁决定,谁举证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仲裁庭确定举证责任 诉讼中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中,既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也实行“谁决定,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一)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开庭中,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仲裁庭确定举证责任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三)诉讼中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在诉讼活动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诉讼的概念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 受理后,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
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管辖一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局制。
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应具备的条件: (1)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2)应当有产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 (3)有强制执行的内容。 (4)有申请强制执行的原因、理由。
诉讼费用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 10 元。
劳动争议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
(一)直接起诉的事项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必再进行劳动仲裁程序,而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按普通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 2 年。
(二)劳动者与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诉讼的处理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劳动争议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三)特殊情形下的诉讼当事人 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①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②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③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人与发包人作为当事人。 3.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然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4.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5.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四)应予受理情况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85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经审查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经审查认为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其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以受理。
(五)审理依据 1.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 2.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 3.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就事实举证;劳动者举证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报酬、加班费、补偿金达成协议,不违规不违法,应当认定有效;若有误解或有失公平,当事人撤销该协议,法院应予支持。 5.仲裁调解书已生效,一方反悔提出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劳动者追索报酬、工伤等,若涉及多项但每项数额都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12 个月金额的, 应当按终局裁决处理。 7.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仲裁裁决为非终局的,基层法院应该受理。 (2)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基层法院不予受理。
(六)执行的特殊情形 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况: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仲裁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 4.人民法院执行裁决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 30 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财产保全申请的处理 1.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用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担保义务。 2.人民法院做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 3 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
(八)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劳动争议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