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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介绍了明代加强中央集权的举措、明初四大案、靖难之役 (1399-1402)、初期发展经济、边疆治理、明中期政局、晚期政局、中后期经济发展、南明,一起学习清代的吧。
编辑于2023-04-28 09:42:15明清
明代
明代加强中央集权的举措
中央
1377 设立通政司 负责向皇帝汇报奏章和申诉
削除宰相的关白权
1380 废除中书省与宰相, 六部直接向皇帝负责
设立内阁
明太祖设立殿阁大学士作为顾问
明成祖时期特召七人入职文渊阁, 参与政务起草诏书, 称为内阁
宣德时期内阁大臣对奏章提出意见, 写在小票贴在奏章上, 称为 [票拟], 皇帝根据票拟做出自己的批示, 用红笔写在奏折上, 称为 [批红]
正统时期, 英宗年幼, 奏章皆由内阁票拟呈进, 票拟制度化
中后期内阁权力大增, 内阁大臣多为高官,成为了实际上的宰相机关, 票拟权被首辅独揽
地方
两京十三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府(直隶州)-县(属州)
三司
左右布政使司
主管民政财政
提刑按察使司
司法
都指挥使司
军事事务
督抚制度
巡抚, 总督
监察
御史台改为督察院
长官: 左右都御史
地方: 十三道监察御史
与刑部, 大理寺 三司会审
给事中: 监察六部事务, 辅助皇帝处理政务
厂卫制度
锦衣卫
南镇抚司: 本卫自我监察
北镇抚司: 负责诏狱
东厂
明成祖建立
负责 谋逆, 妖言, 大奸恶
西厂
明宪宗设立
侦缉, 逮捕, 刑拷, 关押, 审讯
司法
三法司
刑部
审理案件
督查院
纠察
大理寺
对冤案错案驳正
大明律
大誥
军事
1380 五军都督府
主管军籍和军政, 兵部任命将领, 发布调遣命令
卫所制度
五军府-都指挥使司-卫-千户所-百户所
内卫
京军三大营
五军营
三千营
神机营
科举教育
中央的国子监
地方的府县学, 民间私学
科举
三场
乡试
会试
殿试
1397 南北榜案
明初四大案
1376 空印案
1385 郭桓案
胡惟庸案
蓝玉案
靖难之役 (1399-1402)
1403 北平升为顺天府
1420 正式迁都北京
初期发展经济
内容
释放奴婢
奖励垦荒
屯田政策
民屯
军屯
商屯(盐屯)
盐商为获得盐引而招募农民边境屯田纳粮
以粮换盐引则为 [开中法]
鼓励棉花种植
发展水利和和工商业
赋税
夏税秋粮
本色, 折色
鱼鳞图册
土地登记册
徭役
里甲正役
杂役, 力役, 雇役
工匠
住坐工匠
轮班工匠
配户当差制
边疆治理
蒙古
鞑靼, 瓦剌, 兀良哈
九边重镇
辽东都司, 奴儿干都司
乌斯藏都指挥使司
设立云南,贵州布政使司
改土归流
明中期政局
宦官干政
明成祖时期宦官权力扩大
二十四衙门
事件
1449 土木堡之变, 北京保卫战
1457 夺门之变 (明英宗复辟)
1459-1461 曹石之变 (明英宗除去曹, 石 两位谋反者)
1522-1524 大礼议 (嘉靖帝议论其父尊号)
1550 庚戌之变 (俺答汗劫掠北京周边)
1571 隆庆和议 (俺答汗受封, 开放互市贸易)
危机
土地兼并
军屯制度的破坏
江南的重赋
周忱在江南实施均田均粮改革
张居正改革
考成法
事务指定期限处理, 考核结果决定官员升迁, 强化了内阁权力
整饬边防
俺答封贡, 戚继光镇守蓟门
整治水利
清丈土地
一条鞭法
田赋力役用白银结算, 政府雇人当役
一部分力役摊入田赋征收 (相对的按田交的税也增加了), 过去按户丁征收的力役按白银收取, 成为户丁银
里甲,徭役, 夏税秋粮, 杂税等等都以白银结算, 合并为总数, 一部分按田摊派, 一部分按丁摊派
晚期政局
万历三大征
东林党争
晚明三大案
魏忠贤专政
中后期经济发展
新作物的引入
手工业: 棉纺织业, 制瓷业, 印刷业
商品经济的发展
江南丝织业城镇
地区性商人
白银货币化
南明
福王弘光 (1644-1645)
鲁王, 唐王
桂王永历政权 (1646-1662)
清朝
入关前的女真部落
建州三卫
建州女真
海西女真
野人女真
女真的发展
1583年 努尔哈赤起兵
1593年 统一女真三大部
1616年 努尔哈赤在 赫图阿拉即位, 年号 [天命], 史称后金
明与后金的战争
1619 萨尔浒之战
1621 辽沈之战
1626 宁远之战
清的入关与建立
1636 皇太极称帝
皇太极改制
内三院, 六部, 都察院, 理藩院
满汉八旗
1631 [离主条例]
1644 山海关之战, 清军入关
政策
圈地
剃发令
逃人法
投充
让汉人当庄丁
疆域的奠定与统一
康熙平三藩之乱 (1673-1681)
平西王(昆明)吴三桂
靖南王(福州)耿精忠
平南王(广州)尚之信
收复台湾 (1683)
施琅
迁海令
设立一府三县, 属福建
平准噶尔之乱
蒙古三部
对清朝实行 [九白之贡] (每年进贡白骆驼一个, 白马八个)
漠南蒙古 (内扎萨克蒙古)
漠北蒙古 (喀尔喀蒙古)
漠西蒙古 (厄鲁特蒙古)
准噶尔部
战争
1690 乌兰布通之战
1691 多伦会盟
康熙与喀尔喀蒙古会盟, 对其进行编旗(盟旗制度), 取消蒙古头衔改为清朝头衔
1696 昭莫多之战
1717-1720 驱准保藏
1727-1728 平定罗卜藏丹津叛乱 (雍正年间, 年羹尧平定)
1757 平定阿穆尔萨那叛乱 (乾隆年间)
1757-1759 平定大小和卓木叛乱
1771 土尔扈特部回归
1820-1827 平定张格尔之乱
政治军事制度
中央
内阁与六部
议政王大臣会议
南书房 (康熙设立, 负责拟旨, 削弱议政王会议与内阁权力)
军机处 (雍正设立)
军机大臣-军机章京
承旨办理机务, 取代了议政王会议的权力
朝廷给高级官员的谕旨,交由内阁传抄者成为 [明发]
机要文书 不便由内阁明发的由军机大臣专办, 交给兵部捷送各省, 称为 [廷寄]
理藩院
内务府 (宫廷事务)
秘密立储 (雍正实施, 一份内务府, 一份正大光明后)
地方
十八省
八总督, 十五巡抚
学政 (学台) 掌管教育科举
布政使 (藩台) 民政财政
按察使 (臬台) 司法刑狱
省-道-府(直隶州, 直隶厅)-县(散州, 散厅)
法律
大清律例
军事
八旗制度
绿营军
边疆管理制度
东北地区
盛京将军, 黑龙江将军, 吉林将军
蒙古地区
盟旗制度 (扎萨克制度)
木兰秋狝活动
新疆地区
伊犁将军
伯克制度
西藏地区
达赖 (前驻藏拉萨), 班禅(后驻藏拉什伦布)
驻藏大臣
钦定藏内善后章程
金瓶掣签制度
西南地区
改土归流
恢复生产
1669 停止圈地
1669 更名田
明皇室田分给平民
开垦荒地
1645 废除匠籍, 免征班匠银, 摊入田赋
1712 丁赋不再增加
1723-1777 摊丁入亩
废除丁役银, 摊入地税里
火耗归公 充作官员养廉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