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五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法学笔记第五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知识整理,包括: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适格、当事人的确定:原告与被告、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
编辑于2022-05-15 15:34:16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定义
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和能力
有民事权利能力,必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定义
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亲自参加诉讼,实现民事诉讼权利、履行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即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法人自成立时具备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当事人适格
定义
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案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并受法院判决约束的资格(与发生争议的法理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
例外:诉讼担当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因他人侵权而死亡的公民,其继承人享有诉讼实施权
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享有诉讼实施权
公民死亡后,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享有诉讼实施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
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
当事人的确定:原告与被告
民事诉讼当事人
是请求或被请求对自己作出裁判,接受法院为解决民事纠纷行使民事审判权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非因自己行为
分支机构的行为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职务行为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主体的承担
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诉讼,企业法人分立的,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企业法人依法清算并注销前,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企业法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法人名称被冒用和借用
不是法人假装法人
明明是A法人,但它冒充B法人
曾经是法人,但现在已经不是了,可是对外仍以法人的名义来进行相关活动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进行其他犯罪活动。
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进行其他犯罪活动
单位对行为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式进行的犯罪行为
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
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使用人责任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
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与其他组织竞合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挂靠关系
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劳务关系
损害他人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自己受损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
过错推定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需要承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一般过错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补充责任
因第三人行为而导致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公共场所或群众性活动的安保义务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伤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两人以上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成立条件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
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
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合法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企业法人分立
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保证合同关系
一般保证
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仅起诉一般保证人,应当驳回起诉
连带保证
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原告怎么诉,被告怎么列)
继承遗产关系
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
不愿意参加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力的,法院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共有财产关系
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关系
内部关系
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外部关系
一致对外
追加
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申请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以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被告,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普通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法院认为可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为普通共同诉讼
形成条件
实质条件
几个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属于同种类,即诉讼标的的同类性
管辖上的同一性
几个诉讼须属同一法院管辖
几个诉讼的当事人愿意合并审理
人民法院认为将几个诉讼合并审理能够达到提高诉讼效益的目的,而同意将几个诉讼合并审理
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关系
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分别判决
代表人诉讼
当事人 一方具有共同或同样的法律利益,因人数众多而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称为代表人诉讼
在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便是诉讼代表人
特征
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10人以上
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有共同或同类的诉讼标的即诉因相同
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具有可代表性
代表人行使实体处分权,必须经过其他当事人的承认
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诉讼代表人2-5人,每位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可能是必要或普通,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必定是普通
两类代表人诉讼中推选不出代表的当事人的不同选择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既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由自己亲自餐宿,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来——先推选,推选不出代表人时,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公告、登记、裁判适用
发出通告,通知向人民法院登记,不得少于30日。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且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之裁判效力
对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拘束力
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
诉讼第三人
根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可以将之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三
是指在他人的诉讼开始后,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参加人
参加诉讼时间:本诉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且不限于第一审程序
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根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起诉
有独三的诉讼地位:参加之诉的原告(双重反对)
原来当事人之间的本诉和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合并审理
有独三撤诉:不影响本诉的进行
本诉中的原告撤诉:有独三参加诉讼后,本诉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三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双重反对)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一致对外)
无独三
是指对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诉讼标的不能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区的诉讼参加人
参加诉讼的依据: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参加诉讼的方式:依申请参加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
有限性
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
是否享有上诉权,取决于其是否直接承担义务
代位权诉讼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是相应权利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撤销权诉讼
侵权人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因缺陷产品引起的侵权诉讼
受害人诉制造者或销售者,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可以另案诉责任人,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无独三
权利的区别
有独三
享有原告所有权利(除管辖权异议)
无独三
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要求和解、提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权上诉和签收调解书取决于是否直接承担责任
变更当事人
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受让人的三种可能结局
受让人完全不参诉
受让人作为无独三
受让人替代出让人成为新的当事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背景:弥补原有制度的不足,为案外第三人提供特殊的事后救济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程序条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以有独三或无独三的身份参加诉讼
实体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判、调解书部分或全部错误
结果条件:民事权益因此受到损害,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与第三人民事权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时间条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不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处理的案件
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
程序事项
一审后裁判生效的,向一审法院提起;二审后裁判生效的,向二审法院提起
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适用一审普通程序
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为被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列为第三人
原则上不中止执行
处理方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效力
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实体处理)
第三人撤诉之诉与再审的关系
原则上三撤并入再审\再审吸收三撤
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裁判可以上诉
按照第二审程序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例外情况下中止再审: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关系
先三撤、后执行异议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再审,法院不予受理)
先执行异议、后案外人再审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公益诉讼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述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述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提起公益诉讼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针对给社会公众或不特定多数人造成潜在危害的不法行为同样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原告的主体资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检察机关有权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属于后顺位主体:其他主体不起诉,或者没有其他适格主体
法院受理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管辖
中级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法院的告知和释明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 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检察监督主体
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
支持起诉的主体
诉讼程序和制度的特殊规定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调解、和解: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法院可以调解(先公告、后审查)
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反之,则不用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民事公益诉论的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撒诉的,不于准许。
申请撤诉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
与私诉权的关系:二者并行不悖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诉法》第119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与其他民事公益诉权主体的关系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专门规定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公益诉讼起诉人)
诉前公告:检察院报提起公益诉论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30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后顺位)
移送执行: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法院应当移送执行
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
诉讼代理人
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权,在民事诉讼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代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你能力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法定代理权随监护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
参加诉讼不需要办理委托代理书,只要证明自己的身份和与被代理人具有监护关系,其代理权便成立
一般性\特殊性诉讼权利的行使权
一般:提供证据、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
特殊: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自行和解,请求或接受调解等
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不等于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的诉讼行为
法定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法定代理人并不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着
法定代理人不能形式代理权或者死亡,没有其他法定代理人承担诉讼时,诉讼可以中止但不能终结
代理权的消灭事由
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死亡
因离婚或解除收养关系,监护人丧失监护权
委托代理人
基于意思表示
须商定权限
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开庭审理前)
例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
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法院记入笔录
范围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自然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法人)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诉讼权限
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供证据、出庭和辩论
特别授权: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或提起上诉等
法律后果
本人可以不出庭,但是离婚案件除外。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外,仍应当出庭,否则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的消灭事由
诉讼终结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当事人解除委托
代理人辞去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