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则
刑法是生活和考试必备常识,快来了解下:从犯罪到量刑,全部都是超级细节整理,满满的全是知识点,重点推荐法硕非法学考试的同学们学习,人手必备的导图,别犹豫赶紧收藏。
编辑于2019-11-06 12:47:13刑法
第一章绪论
概述
定义
形式渊源
分类
广义狭义
普通特别
特征
范围广泛
对象专门
制裁严厉
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任务
惩罚
保护人民社会国家
机能
规制机能:规定刑罚
保护机能:司法应用上打击犯罪,进行惩罚
保障机能:保护公民和罪犯
体系
总则5章和分则10章
解释
根据效力
立法解释:人常决议形式/刑法中术语的专条解释/起草说明中的
司法解释:最高检和最高法
学理解释:有权解释之外的机关团体,个人
根据解释的方法
文理解释
论理解释
扩大解释:字面含义之外
缩小解释:<字面含义
类推解释:刑法未规定,比照相似条文处罚
当然解释:法律规范未明示,理所当然根据逻辑可推出
历史解释:参照立法的历史背景,发展改革进行解释。
目的解释: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是所有解释的落脚点。)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最重要):法定化,明确化,合理化。
禁止将习惯法和判例作为渊源。
禁止事后法,禁止重法溯及过往。
禁止不利的类推解释。有利的可以
禁止不明确的罪状。明确不等于详细。
禁止,绝对不定刑,绝对不定期刑(不规定种类和刑期)
禁止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
禁止残虐的刑罚。
平等适用:反特权,反歧视,平等定罪,量刑,执行。
罪责刑相适应:
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危害结果相适应。
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的危险性大小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适用,是指刑法在空间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分类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一公布之后一段时间生效。二自公布之日生效。
失效时间:一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自何日失效。二自然失效即新法实施后取代旧法。自行废止。
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以行为时为标准。针对未决案的。已经宣判的不能
空间效力(采取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
属地原则
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以外适用中国刑法。
在中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犯罪的。
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境内的。
行为和结果有一项在中国。
未完成形态:出现预备,未遂,中止,行为地和结果可能发生地都是犯罪地
共同犯罪:只要共同犯罪一部分发生或结果有一部分在我国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
实行行为在国内,教唆帮助在国外也可以按属地追究。
实行行为在国外但是教唆,帮助在国内。实行行为不能用中国刑法,教唆帮助可以。
属人原则(中国人在外犯罪)
按中国刑法最高三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领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
保护原则(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人犯罪)
我国刑法最低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
但是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
必须国际条约规定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
我国缔结和参加了的条约。
我国规定此行为为犯罪。
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第二章犯罪概念
犯罪定义
类型
实质定义: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形式定义:犯罪是刑法规定以刑罚禁止或惩罚的行为
我国犯罪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人民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书(不构成犯罪):因为我国犯罪定义既有定性要求又有定量要求。 定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是但书 意义:1.基本理念是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利,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的判决。 2.是区分违法与犯罪的宏观标准。 3.可以缩小犯罪和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改过自新和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打击犯罪行为。
犯罪基本特征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基本最重要实质特征。
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
应受刑罚惩罚性(但是可根据情节不受处罚,但仍然构成犯罪)
犯罪的分类
告诉权享有
亲告罪(告诉才处理)
侮辱罪
诽谤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虐待罪
侵占罪(绝对告诉才处理,没有例外)
非亲告罪
伦理道德角度
自然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一般人都知道,仅自然人
法定犯:未明显违反伦理道德,一般人难以认识(可能有单位)
第三章犯罪构成
概述
概念: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综合。
区别与联系。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
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意义(机能): 1.作为法律规定的确定犯罪的要件,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成立犯罪的标准。 2.成立一罪或数罪的标准。 3.区别此种犯罪和彼种犯罪的标准。 4.为正确量刑提供依据。
共同要件: 犯罪客体:刑法保护的,而受到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必备),危害结果,行动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人或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和过失。必备
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反对只看客观危害,不考虑主观罪过的客观归罪。(以结果为特征,只要发生危害结果,不论主观是否有过错,一律以犯罪论处。) 又反对只看主观罪过,不考虑实际危害的主观归罪。(以主管责任为特征,只要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即使客观上并未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或者会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以犯罪论处。)
分类:
基本的:刑法分则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未完成形态(预备未遂中止)+共同犯罪
标准:通常危害程度
派生:较轻或较重
犯罪客体
概念:犯罪所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意义: 1.有利于认识犯罪本质特征 2.准确定罪 3.量刑
客体种类(按范围大小)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1.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刑法分则分类的依据。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不一定只有一个。是决定犯罪性质的最重要因素,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简单客体:某一犯罪只侵害一个利益。
复杂客体:指某一犯罪侵害两个以上利益。
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物和信息。 1.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 2.凡是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行为对象的才是该条文犯罪构成的必要因素。
犯罪对象特点: 1.犯罪对象与组成犯罪之物不同 2.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生之物不同。 3.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用之物不同。即犯罪工具 4.犯罪对象与犯罪报酬不同。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联系与区别
1.犯罪对象是具体事物,而犯罪客体是侵害的权益。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2.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决定犯罪的性质。 3.犯罪一定有放在课题是一般要见,但是不一定有对象。例如参加恐怖组织。 4.任何犯罪都一定必然侵害犯罪客体,但不一定犯罪对象受到侵害
犯罪客观方面
概念: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和时间地点,方法等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其余是选择性要素。
危害行为(犯罪行为)
特征:1.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和消极的活动。 2.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 3.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这是他的实质内容。
分类
一
不作为(消极的行为):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命令性规范)
不作为犯罪构成条件: 1.有义务(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2.职务业务上的义务3.行为人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4.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 2.有能力 3.不履行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作为(积极的行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刑法禁止的行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罪刑规范)
二
实行行为:客观方面要件中的行为。
非实行行为:预备,教唆,帮助行为,不能直接制定结果,具有潜在间接性。
纯正不作为/不纯正不作为
纯正不作为犯(真正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行为构成了。法定的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例如一切对拒不执行判决罪逃税罪。)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
不纯正不作为犯(不真正不作为):行为人因为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的犯罪行为本身应该是作为。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
危害结果
概念: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分类
按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结果
非构成要件结果
按危险结果严重程度及意义
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
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按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
实害结果(现实的侵害事实,后出现)
危险结果(现实的危险状态,前)
危险结果的现象形态
物质性结果(有形的身体财产等等)
非物质性结果(无形的名誉……)
按范围大小
广义的危害结果:此犯罪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包括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特指刑法规定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包括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普通和较重较轻)
意义: 1.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2.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3.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4.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作为。
因果关系
概念: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意义: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把某个结果归于行为人,但行为可能还要负责。 但是即使存在因果关系也不意味着对结果当然负刑事责任。(因果关系是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条件不是充分条件。) 显然合法的行为即使造成了损害结果也不构成因果关系。 只有可能构成或者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才是因果
特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
如何认定?
行为与后果之间没有中间因素,一般存在因果
前行为与后结果有中间因素
中间因素是前行为引起的,则有因果。
中间因素不是钱行为引起的,是独立出现的。
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能够引起结果发生,则无因果。
在没有前行为时,中间因素不能引起后结果发生,则有因果。
因果关系中断的例外:共同犯罪中,一人行为全部责任,犯罪后果与所有人的行为都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有因果但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有因果但不符合其他要件。例如无故意也无过失则不构成犯罪。)打闹中犯病猝死
无因果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有些犯罪无危害社会的后果,所以无因果,但仍然构成犯罪,只是不成立既遂,只成立未遂。
犯罪主体
概念: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认识自己的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且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具体刑事责任年龄规定
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的规定: 1.已满14不满16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犯罪。 2.已满14不满16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是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所携带生活学习用品和钱财数量不大,前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犯罪。 已满16不满18的人具有前款规定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3.已满16不满18,出于以大欺小,恃强凌弱和寻求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任意损坏公物,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已满14不满18,实施盗窃未超过三次,虽然已达到数额较大,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并积极退赃,具有以下情形,可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又聋又哑/盲人/在共同犯罪中次要或辅助作用/被胁迫/其他轻微情节(盗窃未遂/中止;道歉自己家或近亲属财物或其他亲属财物但亲属要求不追究;)
对未成年适用刑罚: 1.只有罪行极其严重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2.对已满14不满16的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3.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剥夺政治权利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4.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的犯罪,应当判处相应的财产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财产刑。 5.判处罚金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最低不得少于500。 6.不能判处监护人缴纳,但是自愿代缴可以。
其他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精神病人
在不能判断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责。(两个标准:1.医学标准:此人患有精神病2.心理学标准:行为人在行为时完全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主体分类:
一般主体: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法定构成要件的自然人,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
特殊主体:除了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
单位犯罪(必须合法)
概念: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成立要件: 1.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3.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没有法人资格的,按照个人犯罪论处。)
特别注意
个人为违法活动而设的公司/设立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按单位犯罪。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个人私分的,按自然人犯罪
分支,内设机构,部门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归分支和部门所有的,为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特征: 1.单位本身犯罪,单位是主体。 2.法定性。 3.经单位决策程序决定,为单位/全体成员/大多数谋非法利益
处罚:
通常双罚制:罚单位(只能罚金)+罚负责人(最高是无期,没死刑)
单罚:只罚人,不罚单位
单位犯罪的特殊问题
单位消失的,对单位不再追究,只对负责人追究。
单位犯罪后合并或者分立的,追究原企业及负责人刑事责任。
同一个单位内部不同人员,可以不区分主次,主从犯。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犯罪,必须区分主从犯。
犯罪主观方面
概念:指犯罪主体对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我国坚持主观罪过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具有罪过。
内容: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心理因素。 犯罪故意或过失是主观方面的必要要素 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成立的必要要素。 犯罪动机一般不是犯罪要件,但是对量刑有作用。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不能预见
不可抗力:不能抗拒
犯罪故意
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特征
认识因素:知对象知有害 1.对行为,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认识明确。 2.对行为及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分类: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犯罪过失 (不成立共同犯罪 无未完成形态 法律规定才犯罪)
概念: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特征:1.没有犯罪故意2.没有小心谨慎(包括应当预见没有预见/已经预见轻信能避免,过于自信)
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有法定实害结果发生 故意犯罪没有此要求
刑法处罚故意犯罪是原则,处罚过失犯罪是例外,过失法定的才负责。
主观罪过上,过失轻于故意。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同犯罪。
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的异同
相同:1.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2.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不同: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可以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是明知。 2.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是否定态度,违背行为人的意愿;而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是放任的态度,不在乎,甚至纵容。
疏忽大意的过失/意外事件的异同
相同:都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
不同:意外事件中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只是因为疏忽没有预见。
犯罪目的
概念:是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的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刑法中对故意犯罪通常不明示犯罪目的,但对于某些犯罪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特定犯罪目的:(即目的犯,不要求实现目的,不影响成立) 1.走私淫秽物品罪(盈利传播为目的)2.拐卖妇女儿童罪(出卖)3.高级转贷罪(转贷牟利)4.绑架(勒索财物,满足需求)5.赌博(盈利)6.侵犯著作权(营利)7.制作复制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牟利)
犯罪动机:是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 犯罪动机是重要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
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1.动机在前,目的在后。2.动机表起因,较抽象,起推动作用;目的表示结果,较具体,起指引作用3.目的相同,但是动机可能不同。
认知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1.假想非罪
2.假想犯罪
3.对自己犯罪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事实认识错误
客体错误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和实际情况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按意图侵犯客体定罪
对象错误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和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相同。不影响定罪
手段错误是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这不影响罪过的性质,除了愚昧犯以外,其余都定未遂(比如想用毒药误用面粉)
行为偏差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是行为人与想打击的目标和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致,不妨碍行为人承担犯罪罪责;如果在法定规定的范围内不一致,对误击的目标承担罪责。
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和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际情况发生误认。均不影响定罪。
1.造成结果误以为没造成。2.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结果,但认为造成了。3.知道行为造成了结果,但是对产生原因有误解。4.实施了两个行为不确定哪一个造成
第四章正当化事由
概述
概念:行为人的行为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是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
种类
法律明文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法无明文规定的:一依照法律的行为,二执行命令的行为,三正当业务的行为,四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有限度。五 自救行为。
正当防卫
概念: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成立条件:1.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必须是人的行为,但是受人驱使的也算是;包括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对合法的行为不成立。) 2.正在进行。(也包括既遂后,仍有正当防卫的余地。) 3.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4.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挑拨互殴,偶然防卫不是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特别防卫(无限防卫):仅仅针对可能造成人身死亡的暴力型犯罪。 (财产不行,非暴力不行)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
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行为过当+结果过当,必须同时具备。)
特征:1.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2.主观上对造成的过分损害,具有过失甚至是故意,具有罪过性。
刑事责任:是过失/间接故意犯罪, 1.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2.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罪名和法定刑。(致人重伤死亡的,定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有犯罪故意,定故意)
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必须有危险发生(包括人为,动物,自然) 2..正在发生。 3.对象是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4.为了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保护自己或他人的都行。 5.迫不得已的情况下, 6.造成损害必须小于保护权益。
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异同
相同: 1.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或其他合法权利。 2.前提相同:都必须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紧迫危险时实施。 3.责任相同。在合理限度内,给某种利益造成一定损害,都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出限度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不同: 1.危害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可以是人,自然,动物;正当防卫的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 2.损害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 3.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限制。 4.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 5.主体不同。正当防卫适用于每一个人,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在职务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避险过当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
特征:1.造成的损害大于保全的利益。2.主观上对造成的不应有损害存在过失,应当受责备。(仅针对造成较为严重的不应有损害时,才认定避险过当)
刑事责任: 1.不是独立的罪名。 2.一般是过失,但有可能是故意或意外事件。 3.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五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概述
分为:1.完成形态(既遂)2.未完成形态(中止,未遂,预备)
特征:终局性,排斥性,不可逆性
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中,过失/间接故意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只有成立与否,只看结果,没有既遂未遂之说
犯罪既遂
概念:犯罪人的行为完整的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了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判定标准:构成要件说。(以犯罪构成为标准,不以实现目的为标准,也不以实施完毕为标准。)
既遂类型:
1.实害犯(必须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
2.危险犯
3.行为犯
犯罪预备 (被动停止)
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特征: 1.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预备活动。(前往犯罪现场/诱骗犯罪人前往犯罪地点/跟踪/守候被害人/引诱。) 3.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
处罚: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被动停止)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特征: 1.已着手实施(区分未遂与预备的标志) 2.未得逞(不是未达到目的,而是没有完整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 3.意志以外的原因(区分未遂与中止的标志)
分类
1.实行终了的未遂 (把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
1.能犯未遂,是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不能犯未遂,是因事实认知错误而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1.工具(手段,方法)不能犯 2.对象不能犯)
迷信犯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迷信犯愚昧犯是行为人犯了常识错误。而不能犯未遂,没有犯常识错误。
迷信犯愚昧犯,预定实施的行为,与实际实施的行为是一致的。 而不能犯未遂,实际使用的犯罪方法和预想的方法不一致。
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自动停止)
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特征: 1.在犯罪过程中 2.自动性。 3.客观有效性。
分类
预备阶段的中止
实行阶段的中止(可分为:1.为实行终了的中止2.实行终了的中止,必须自动有效防止结果)
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异种数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
概念及构成
概念: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特征:
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都必须具有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
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一必须都是故意,二内容必须相同,三有意思联络。)
如何认定?以下几种不构成共同犯罪 1.过失犯罪不构成。(仅仅有交通肇事罪指使人逃逸致死,以共犯论处。) 2.把他人当做工具利用(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 3.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 4.过限行为。 5.同时行为 6.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他人暗中相助。)。
形式(分类)
根据能否任意形成为标准 (是否必须多人一起实施)
任意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
对向犯
众多犯 (聚合犯)
集团性犯罪。
聚众性犯罪
以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
简单共同犯罪
复杂共同犯罪,有分工。
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
一般共同犯罪,指共犯之间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有组织犯罪和犯罪集团)
特征: 1.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经常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3.有明显首要分子。 4.有预谋的实行犯罪活动。
共犯种类 及其刑事责任 (作用为主,兼顾分工)
主犯
概念: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种类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在犯罪集团和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事责任: 对领导组织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全部成员罪行 对于其他主犯,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刑事责任: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胁从犯
刑事责任: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教唆犯
概念: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被教唆人一定有刑事责任能力。
条件: 1.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从无到有) 2.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包括雇佣收买。)
刑事责任:
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
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立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教唆未遂)
教唆不满18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犯不是独立罪名,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所教唆的犯罪定罪。
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中 一人既遂,全部既遂/一人行为,全部责任
第七章 罪数形态
结果加重犯
概念: 我国确定罪数: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
分类
一罪
数罪
同种数罪:行为具备同一个犯罪构成(判决前不并罚,判决后同种漏罪/又犯新罪并罚)
异种数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
判断罪数标准:我国采用:犯罪构成说
处理基本原则:(择一适用)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有特别规定按特别规定 3.例外:重法优于轻法,按重罪定罪量刑。
法条竞合:刑法条文之间在内容上重复和交叉的情况。
法条竞合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具有法条竞合关系的多个法条的犯罪形态。
处理基本原则:(择一适用)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有特别规定按特别规定 3.例外:重法优于轻法,按重罪定罪量刑。
实质的一罪(一个行为) (貌似数罪,实际是一罪)
继续犯
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
常见的:一侵犯自由的犯罪,二不作为犯罪,三非法持有类犯罪,四窝藏类犯罪
想象竞合犯
是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特征:行为人只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刑事责任原则上按一重罪处理,但是有两个例外。 1.缴纳税款后又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的数额大于缴纳数额的,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2.实施虚假诉讼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结果加重犯
只要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基本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加重法定刑。
条件: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更重的法定刑。 4.行为人对于加重的结果有罪过。
法定的一罪(多个行为) (刑法规定按一罪处罚)
集合犯
是指刑法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规定为一个罪名。
包括: 1.常习犯:行为人养成犯罪习性,在一定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一行为的犯罪。 2.职业犯:行为人将一定的犯罪行为作为其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 3.营业犯: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某一犯罪的。
结合犯
指两个以上原本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个独立的新罪。
特征: 1.犯罪行为是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 2.数个独立犯罪结合成一个新罪。 3.根据刑法明文规定结合。 我国没有典型的结合犯。
处断的一罪 (审判时按一罪定罪处罚)
连续犯
是指基于同一个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特征: 1.实施数个行为 2.行为具有连续性 3.数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4.数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吸收犯
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
情形: 1.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 2.一行为是另一行为的组成部分。 3.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特征: 1.实施了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 2.两个以上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3.两个以上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 4.两个以上的行为存在吸收关系。 5.按一罪处罚是基于实践的做法。
牵连犯
之一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是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
特征: 1.必须两个以上行为 2.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3.必须基于一个犯罪目的 4.数个行为有牵连关系
处罚:择一重罪,有特别规定除外
第八章 刑事责任
概念: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做出的否定评价及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
根据: 1.哲学根据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所具有的相对的意志自由。 2.法律根据是法律上行为人承担,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决定因素。 1.立法根据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2.司法根据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3.事实根据是行为人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
解决方式: 1.定罪判刑。 2.定罪免刑。 3.消灭处理方式:已过追诉时效。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死亡赦免。 4.转移处理方式(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
第九章刑罚
种类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
无期
死刑
死缓
立即执行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第十章量刑
量刑情节
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
法定减轻
酌定减轻:须经最高法核准
免予处罚
量刑制度
累犯
一般累犯
特别累犯
自首
一般自首
特别自首
立功:一般立功,重大立功
数罪并罚
原则:
吸收
并科
限制加重
适用情形:
判决前的并罚(正常判决)
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缓刑
适用对象: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
一般条件
应当适用缓刑
撤销
第十一章 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限度
假释: 适用的限制
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制度
概述
时效
赦免
区分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 1.法条竞合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相互包含的关系,而想象竞合的法条没有关系。 2.结果数量不同。儒道哥动力电线有两个结果,是想象竞合,但是合同诈骗只有一个结果,是法条竞合。
同种数罪不并罚×(有例外)
只要构成数罪,就必须数罪并罚×(因为还有同种数罪)
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中的时候分子都是主犯,但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
共同犯罪行为包括 从分工上:1.实行行为。2.帮助行为。3.组织行为。4.教唆行为。5.共谋行为。 从行为形式上:1.共同作为。2.共同不作为。3.作为与不作为。
实行终了,是主观认识,认为自己完成了实现犯罪意图的行为。
犯罪成立≠犯罪既遂
1.直接故意犯罪中才有目的。√ 2.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 3.没有犯罪目的就没有故意犯罪。×(因为间接故意犯罪虽然没有目的,但是也构成故意犯罪。)
只有直接故意有未完成形态。
罪过是指犯罪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是过失的态度。 无罪过就无犯罪。
违法所得只能追缴不,能充当罚金,充当没收财产。
身份犯:是以特殊身份为主要构成要件,刑罚根据的犯罪。
真正身份犯:是必须具备某种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
不真正身份犯: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但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
特殊身份: 1.是犯罪前就有的,不是犯罪过程中,犯罪后所形成的资格和地位。 2.自然身份:男女性别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等 法定身份:国家工作人员证人等等。
不适用死刑 也适用缓刑放宽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时)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审判时大于等于75岁的人。(有例外)
从宽处罚规定
已满14不满18,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时不满18不适用死刑,最高只能无期。
未成年不成立,一般累犯,但可成立特殊累犯。
适用缓刑放宽。(如适用缓刑,必须缓刑。)
轻罪可不报告犯罪前科,针对犯罪时小于18且判五年以下有期的人。
法定年龄计算: 1.按周岁过生日的第二天 2.以行为时为基准,不是结果发生时。 3.对跨年龄段的处理:只对满法定年龄后实施的行为负责。
但是有些罪名只能用作为的方式,不存在不作为 :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包庇罪,伪证罪,洗钱罪,重婚罪。
无行为则无犯罪。✔
只要没被法院实际判处处罚的,不认为是犯罪
类比司法解释的效力
与法条生效时间同步
犯罪行为时没有司法解释,新解释施行后未处理和正在处理的事件按新解释。
行为时已经有解释,从旧,但新有利的,从新
对外国判决的承认问题。
经外国审判,仍可追诉。
已经受过刑罚处罚可,以减轻或免除。
法律特别规定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香港,澳门地区的犯罪,由当地司法机构适用当地刑法。
民族自治地方可变通。
特别法有规定
区分
扩大解释在文字范围内未超出合理预期。包含相关。
类推解释超出法条用语范围,超出预期,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