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一法统五法,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编辑于2022-05-16 22:38:49这是一篇关于日拱一卒(2022年5月17日):研读任泽平《对当前房地产形势的看法和建议》的思维导图
合同审查是律师(含企业法务)最基本的工作之一,不论是诉讼律师还是非诉讼律师,对合同审查都不会陌生,也会有自己的一些经验和方法。但大多数律师的经验和方法应该基本都是自己摸索总结的结果,因为不论是在法学院读书还是律师执业培训中,几乎都没有合同审查方面的专业培训。也正是因为这种原因,律师审查合同的水平参差不齐。另一方面,合同审查业务不像诉讼等业务结果立现,同时也因为缺乏客观的评价标准,大部分客户对律师合同审查水平的高低难以分辨,律师界似乎并不重视合同审查技能技术的研究,整体水平难以提升。作者:方向东。
合同审查是律师(含企业法务)最基本的工作之一,不论是诉讼律师还是非诉讼律师,对合同审查都不会陌生,也会有自己的一些经验和方法。但大多数律师的经验和方法应该基本都是自己摸索总结的结果,因为不论是在法学院读书还是律师执业培训中,几乎都没有合同审查方面的专业培训。也正是因为这种原因,律师审查合同的水平参差不齐。另一方面,合同审查业务不像诉讼等业务结果立现,同时也因为缺乏客观的评价标准,大部分客户对律师合同审查水平的高低难以分辨,律师界似乎并不重视合同审查技能技术的研究,整体水平难以提升。作者:方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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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日拱一卒(2022年5月17日):研读任泽平《对当前房地产形势的看法和建议》的思维导图
合同审查是律师(含企业法务)最基本的工作之一,不论是诉讼律师还是非诉讼律师,对合同审查都不会陌生,也会有自己的一些经验和方法。但大多数律师的经验和方法应该基本都是自己摸索总结的结果,因为不论是在法学院读书还是律师执业培训中,几乎都没有合同审查方面的专业培训。也正是因为这种原因,律师审查合同的水平参差不齐。另一方面,合同审查业务不像诉讼等业务结果立现,同时也因为缺乏客观的评价标准,大部分客户对律师合同审查水平的高低难以分辨,律师界似乎并不重视合同审查技能技术的研究,整体水平难以提升。作者:方向东。
合同审查是律师(含企业法务)最基本的工作之一,不论是诉讼律师还是非诉讼律师,对合同审查都不会陌生,也会有自己的一些经验和方法。但大多数律师的经验和方法应该基本都是自己摸索总结的结果,因为不论是在法学院读书还是律师执业培训中,几乎都没有合同审查方面的专业培训。也正是因为这种原因,律师审查合同的水平参差不齐。另一方面,合同审查业务不像诉讼等业务结果立现,同时也因为缺乏客观的评价标准,大部分客户对律师合同审查水平的高低难以分辨,律师界似乎并不重视合同审查技能技术的研究,整体水平难以提升。作者:方向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1年7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规范登记行为
推进市场建设
维护市场秩序
维护合法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
第二条【定义】
市场主体:我国境内,营利目的,从事经营,下列所列: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登记法定】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
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第四条【管理原则】
依法合规
规范统一
公开透明
便捷高效
第五条【主管部门】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
第六条【便利登记】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登记机关)应当:
优化办理流程
提高登记效率
推行三个制度
当场办结
一次办结
限时办结
实现四个办理
集中办理
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异地可办
提升便利程度
第七条【服务效能】
推动信息共享运用
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八条【登记事项】
1||| 名称
2||| 主体类型
3||| 经营范围
4||| 住所或场所
5||| 资本或出资
6||| 法定代表人 执行实务合伙人 负责人姓名
一般登记事项
7||| 股东姓名或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
8|||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9|||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10|||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特别登记事项
第九条【备案事项】
1. 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2. 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3. 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4. 董监高人员
5.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6. 参加经营的个体户家庭成员姓名
7. 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8. 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登记名称】
一个名称
自主申报
第十一条【登记住所】
一个住所
一个场所
网络经营场所
便利经营
第十二条【禁止任职】
1||| 无民或限民人
2||| 刑满不满5年的经济犯
贪污犯
贿赂犯
侵占财产犯
挪用财产犯
3||| 负有个人责任的破产清算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厂长经理
4||| 负有责任的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满3年的
5||| 数额较大债务未清偿的个人
6||| 其他
第十三条【注册资本或出资额】
认缴登记制
人民币表示
合法出资方式
禁止劳务、信用、人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负担担保财产作价出资
第十四条【经营范围】
包括:一般经营项目
包括:许可经营项目
第三章登记规范
第十五条【实名登记】
申请人配合核验身份信息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
申请书
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
住所或场所文件
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其他材料
概要
材料清单、文书格式、向社会公开
共享信息,不得要求重复提供
第十七条【申请人负责三性】
真实性
合法性
有效性
第十八条【代办登记】
委托自然人代办登记
委托中介机构代办登记
受托代办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十九条【当场登记】
形式审查
当场登记
不能当场,三日登记
情形复杂,延长3日
第二十条【不予登记】
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设立登记】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成立日期
批准文件有效期内申请登记
第二十二条【营业执照】
正本和副本,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与纸质,同等法律效力
样式与标准,市监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所在地申请登记
第二十四条【变更登记】
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须经批准的,在批文有效期期内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法定代表人法定变更登记】
发生12条所列禁止任职情形的,应当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变更经营范围】
批准之日30日申请变更登记
许可失效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住所变更登记】
先登记后迁入
向迁入地申请
迁出地不得拒绝
第二十八条【换发执照】
变更登记设计执照事项的,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备案登记】
变更之日30日内
合作社成员变更,年度终了90日备案
第三十条【歇业登记】
因经营困难,可自主决定
应当解除劳动关系
应当办理备案公示
歇业期限三年为限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场所
第三十一条【注销登记】
解散
破产
其他法定事由
第三十二条【清算注销】
十日内公示清算组成员、负责人
发布债权人公告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清算结束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简易注销】
条件
(不欠外人钱)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清偿完结
(不欠职工钱)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有书面承诺)全体投资人承诺对不欠钱真实性承担责任
程序
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公示系统公示20日
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户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推送税务等部门
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不适用情形
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被责令关闭的
被撤销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三十四条【司法注销】
法院裁定强制清算
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持终结程序裁定办理注销登记
有关清算组
破产管理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示年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亮照经营】
执照置于,住所或场所,醒目位置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
第三十七条【执照监管】
禁止行为
伪造执照
涂改执照
出租执照
出借执照
转让执照
遗失毁坏,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变更、注销、撤销,应当缴回执照
拒不缴回,无法缴回,公示作废
第三十八条【信用监管】
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
双随机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三十九条【查处违例行为】
行使职权
进入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资料
调查了解情况
责任停止经营
查询银行账号
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利害关系人撤销登记申请】
提交虚假材料
欺诈隐瞒事实
受影响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撤销登记
应当及时调查,认定虚假登记,应当撤销
无法联系,拒不配合,公示45日,没有提出异议,撤销登记
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请登记
第四十一条【不予撤销情形】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无法恢复登记前的状态
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恢复登记】
错误撤销,恢复登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未登记经营】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1到10万罚款;
情节严重,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到50万罚款;
第四十四条【虚假欺诈登记】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上20下罚款;
情节严重,20上百万下罚款,吊销执照。
第四十五条【虚报注册资本】
实缴制虚报的,责令改正,处5%以上15%以下罚款
实缴制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到15%罚款
第四十六条【不变更】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1-10万罚款
第四十七条【不备案】
第四十八条【不亮照】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处3万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罚款金额酌定因素】
类型
规模
违法情节
第五十条【不当履职】
第五十一条【入罪上刑】
第五十二条【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授权规定】
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十四条【施行废止】
施行日期:2022年3月1日
废止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