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法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2022年法考,国际法,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本章已经精简了所有的考点,包括:第一节国籍制度;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第三节国际人权法。大家直接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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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籍制度
一、国籍的取得
(一)因出生取得国籍
我国在因出生取得国籍问题上适用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原则。
《国籍法》第4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国籍法》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双系血统主义
不能取得中国国籍,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①其具有中国国籍的父或母已经定居在外国;
②本人出生时已经取得外国国籍。
《国籍法》第6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出生地原则
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①父母均为无国籍或国籍不明
②父母已经在中国定居
(二)因加入取得国籍
《国籍法》第8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但是,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二、国籍的丧失
在国籍丧失的问题上,我国采用自愿(申请)丧失为主、非自愿(自动)丧失为辅的原则。
《国籍法》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①已定居外国;
②自愿加入或取得了外国国籍。
《国籍法》第12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三、国际冲突
国籍积极冲突
对中国人:不承认其外国国籍
对外国人:经常居住地
最密切联系地
国籍消极冲突
经常居住地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出入境管理机构的职能划分
境外签证
驻外使领馆
出入境检查
边检机关
境内停居留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中国签证制度
种类
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根据入境目的分为12类)
免签
①有免签协议;
②有居留证;
③过境不越界且不超时;等等
拒签
①强制出境未过年限;
②有病(精神病或传染病)
③可能有害;
④签证材料有问题(材料不足或作假、费用无保障);等等
针对外国人“三非”的规定
非法入境
单位或个人应对其出具的邀请函件负责
非法居留(强化登记)
①住旅馆,旅馆登记
②住其他地方,24小时内,本人或者留宿人登记
非法工作
①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②持学习类拘留证件在校外勤工助学或实习:经所在学习同意;居留证件加注相关信息
出境制度
限制出境
①罪犯、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依条约引渡的除外)
②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③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强制出境(限期、遣送和驱逐)
①遣送出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边检机关,1至5年内不准入境
②驱逐出境:公安部,10年内不准入境
二、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制度
保护的对象
境外的本国人
条件
①一国过敏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
②“国籍继续原则”:外交保护结束前,受害者要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
③“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外交保护之前,受害者已经用尽当地所有私发和行政救济
外交保护无需以受害者申请为前提
三、引渡制度
引渡的主体
国家(我国要求以条约或互惠承诺为基础)
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
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
引渡程序
联系机关
外交部
决策机关
引出
最高法指定的高院裁定,最高法核准
引入承诺
量刑:最高人民法院
限制追诉(定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
引渡的效果
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
四、庇护制度
保护对象
境内的外国人
构成要件
①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
②拒绝将其引渡
无权庇护
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等
外交庇护(域外庇护)
①给避难者在驻在国的使馆、领馆、军舰甚至上船内以庇护
②现代国际法认为外交庇护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第三节 国际人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