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02章 增值税法6:特定应税行为计税方法
2022注会《税法》第02章 增值税法6:特定应税行为计税方法知识点,超详细!结合导图复习更有效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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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详细的留抵退税政策,如对附加税的影响:允许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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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特定应税行为计税方法
涉及不动产的通用规则
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
2016年5月01日后取得的新不动产 2016年5月01日后启动的新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般计税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老不动产 2016年4月30日前启动的老房地产开发项目
简易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
不区分新老不动产或房地产开发项目
月销售额≤15万元,无需预缴税款
纳税地点
单位、 个体工商户
预缴 地点
同一县市,无需预缴
不同县市,不动产所在地、住房所在地预缴
房企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不考虑是否同一县市, 收到预收款时,在房地产项目所在地预缴
申报地点:机构所在地
其他个人
无需预缴
申报地点:不动产所在地、住房所在地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销售额 的确定
当期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提示:老项目按征收率,不得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的建筑面积÷可供出售的建筑面积 提示:可供出售的建筑面积,不包括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建筑面积
预缴 税款
新项目,一般计税 预缴税额=预收款÷(1+9%)×3%
老项目,简易计税 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房企销售都是3
申报 纳税
新项目,一般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1+9%)×9%-进项税额-预缴税额 提示: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建筑规模比例划分
老项目,简易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1+5%)×5%-预缴税额
转让不动产
自建 不动产
全额预缴 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其他转让都是5
全额申报 一般计税:全额申报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简易计税:全额申报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预缴税款
非自建 不动产
差额预缴 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取得原价)÷(1+5%)×5%
区别申报 一般计税:全额申报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简易计税:差额申报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取得原价)÷(1+5%)×5%-预缴税款
个人 转让住房
自建自用住房:免税
非自建住房
购买不满2年 不区分地区和类型:全额纳税5%
购买2年以上
北上广深
普通住宅:免税
非普通住宅:差额纳税5%
其他地区:免税
如无法提供取得 不动产时的发票, 可按契税凭证计税 金额进行差额扣除
2016年4月30日以前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 ÷(1+5%)×5%
2016年5月01日以后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 ×5%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预缴税款: 一般计税 差额预缴=(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简易计税 差额预缴=(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建筑用23
申报纳税: 一般计税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简易计税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预缴税款
预缴地点:建筑服务发生地 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处理
不动产经营租赁
预缴税款
同一县市
不同县市 新房产,一般计税 预缴税额=租金÷(1+9%)×3% 老房产,简易计税 预缴税额=租金÷(1+5%)×5% 住房:预缴税额=租金÷(1+5%)×1.5%
租赁用35
申报纳税
新房产,一般计税 应纳税额=租金÷(1+9%)×9%-进项税额-预缴税额
老房产,简易计税 应纳税额=租金÷(1+5%)×5%-预缴税额 住房:预缴税额=租金÷(1+5%)×1.5%-预缴税额
经营租赁住房征收率:5%减按1.5%
金融机构开展 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
各分理处、储蓄所:应办理税务登记 实物黄金销售额,向支行上报
各支行: ①应办理税务登记 ②按月汇总各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 按规定的预征率申报预缴增值税 ③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省级分行、直属一级分行: ①应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②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③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④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