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编 物权编
这是一篇关于2022李建伟第二编 物权编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专题11物权基本原理、专题12物权的特性与效力、专题13物权变动之一:基本模式。
编辑于2022-05-27 09:54:042024马峰理论法宪法学,中国的立法体制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中央层级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它们负责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涉及立法法、立法审查、立法裁决等环节,介绍了宪法的基础理论,包括宪法的制定、实施、保障、分类等。介绍了中国的国家机构设置,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监察委员会等,以及它们之间的职权和关系。
2024马峰理论法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本质、法律原则和法律体系的学科。思维导图突出了每个章节和主题的关键概念,将法理学的主要概念和章节以层次结构的方式呈现,有助于学生集中注意力并理解课程的重要内容。学生可以将思维导图作为复习工具,迅速回顾整个法理学课程的结构和要点,以备考前巩固知识。
2024杨帆三国法,介绍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强调了国际条约的重要性和约束力,以及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来源之一的特性。在“国际条约”部分,详细列出了条约的签订、批准、核准、加入、接受等程序,并提到了条约的登记和适用问题。详细说明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作用,包括银行责任、付款义务以及信用证的种类等。这张思维导图为学习者提供了一个全面而详细的知识点,内容涵盖了三国法的各个方面,有助于学习者系统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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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马峰理论法宪法学,中国的立法体制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中央层级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它们负责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涉及立法法、立法审查、立法裁决等环节,介绍了宪法的基础理论,包括宪法的制定、实施、保障、分类等。介绍了中国的国家机构设置,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监察委员会等,以及它们之间的职权和关系。
2024马峰理论法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本质、法律原则和法律体系的学科。思维导图突出了每个章节和主题的关键概念,将法理学的主要概念和章节以层次结构的方式呈现,有助于学生集中注意力并理解课程的重要内容。学生可以将思维导图作为复习工具,迅速回顾整个法理学课程的结构和要点,以备考前巩固知识。
2024杨帆三国法,介绍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强调了国际条约的重要性和约束力,以及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来源之一的特性。在“国际条约”部分,详细列出了条约的签订、批准、核准、加入、接受等程序,并提到了条约的登记和适用问题。详细说明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作用,包括银行责任、付款义务以及信用证的种类等。这张思维导图为学习者提供了一个全面而详细的知识点,内容涵盖了三国法的各个方面,有助于学习者系统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第二编 物权编
专题11 物权基本原理
物权的概念与分类(了解)
物的定义:民法典114、115条
物的主要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2.主物与从物 3.原物与孳息(买卖合同细讲)4.特定物与种类物
物权的基本分类(了解)
1.自物权与他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3.占有与本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2.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
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1)动产物权公示
权力享有-占有,变动-占有转移
(2)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和变更登记
2.公信原则
(1)动产/不动产物权推定:占有/登记 (2)公示对抗主义 (3)信赖利益保护
物权不得滥用原则:民法典132条
所有权的基本法理(了解)
特性
1.最完全的物权2.永久性3.弹力性
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所有权的限制
1.私法规范对所有权的限制
禁止权利滥用+允许相对人自卫
2.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1)征收(2)征用
国家所有权(专属)
1.矿藏2.水流3.海域4.无居民海岛5.城市市区土地6.无线电频谱资源7.国防资产
物权的民法保护
私力救济
自卫(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自助 向相对人提出诉讼外的请求
公力救济
确认之诉、形成之诉
作用:定纷止争
意义:《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2条
房屋产权登记效力具有相对性
给付之诉
基于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基于占有请求权
返还占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基于债权请求权
修理 更换 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害
专题12物权的特性与效力
物权与债权的基本知识(了解)
物权
基本特征
1.客体特定 4.义务人消极不作为义务 2.权利主体特定 5.排他效力 3.义务主体不特定 6.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对象
物权体系
1.所有权(动产 不动产 共同所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 2.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3.准物权
债权
基本特征
1.本质是财产流转关系 4.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 2.主体双方特定 5.发生任意性、多样性 3.客体:债务人的行为 6.效力平等性 相容性
债权体系
1.合同2.侵权之债3.不当得利之债4.无因管理之债5.缔约过失之债6.单方允诺之债7.其他法定之债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之一:静态区别
1.客体:物vs行为 2.权利性质:支配权vs请求权 3.效力范围:绝对权vs相对权 4.效力强度:排他性vs兼容性 5.同类权利关系:优先性vs平等性 6.权利期限:无期性vs期限性 7.权利设立依据:法定性vs任意性 8.权利公开性:公示行vs隐私性 9.权利保护方式:诉讼救济多重性vs单一性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之二:动态联系
1.同属于财产权 2.财产流转之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之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的“物债区分”原则
基本原理
买卖合同有效+登记/交付=所有权转移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我国法律规定的变迁
物债不分-物债区分
(重点理解:看书P161-164)
“物债区分”原则蕴含的债权、物权效力命题
1.登记、交付不完成,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 2.登记交付不完成,不产生物权效力
“物债区分”原理四大具体应用
1.无权处分
合同有效;善意相对人+物权公示=善意取得
2.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人同意 所有权人处分
合同有效,不发生物权效力
3.一物多卖:合同都有效;完成公示,取得物权4.非基于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事实成就时
专题13 物权变动之一:基本模式
物权取得的概念、体系(了解)
基本分类
原始取得
1.该物原来不存在权利人:劳动生产 孳息 先占 2.该物存在权利人: (1)公法方式:没收、征收 (2)私法方式: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隐藏物 漂流物、添附 善意取得等
继受取得
1.创设的继受取得:他物权的设定 2.转移的继受取得:出卖、赠予、继承
变动原因
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抛弃、赠予 2.双方法律行为:买卖、赠予、合同行为
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事实
1.事实行为:先占、添附、混同 2.事件:时间经过、人的死亡 3.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征收没收、裁决 4.法律特殊规定:善意取得等
物权变动模式
一般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
1.事件:继承、受遗赠 2.公法行为:征收、裁决 3.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拆除
民法典232条
1.原则: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物权,权利人处分标的物,登记为对抗要件 2.例外: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
1.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 2.债权意思主义为例外:合同生效=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总结
1.以合同为物权变动原因的:登记交付=生效要件
2.以合同为物权变动原因的:登记交付=对抗要件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地役权 3.动产抵押权
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登记交付啥也不是
特殊物权变动
1.善意取得 2.先占、拾得遗失物、添附、孳息等
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式:登记
不动产登记相对证明效力
1.不动产物权登记:权利公示方式,推定效力 2.真正权利人有权要求变更登记 3.变更登记前,善意相对人对登记的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可以善意取得
特殊登记
异议登记(民法典220条)
与更正登记的关系
1.更正登记不是异议登记前置程序 2.申请更正登记后,权利人同意/证据证明登记错误:可直接办理更正登记,不必再办理异议登记
效力
1.不能阻止第三人取得物权的绝对效力 2.对抗第三人的善意取得
失效:15日内未提起确权之诉
不当异议登记责任:权利人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民法典221条)
效力
1.限缩解释“处分行为” 2.对象:债权 3.登记后登记人对不动产权利性质不变 4.对抗效力:组织物权发生
失败
债权消灭/能够进行登记,90日内未申请登记
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登记
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
具体要点
1.交付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交付且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 3.登记对抗第三人以交付为前提 4.买受人支付对价并交付,可对抗转让人的普通债权人
专题14 物权变动之二: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发生前提: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
1.“处分”:导致物权变动 2.“无权” (1)处分他人之物 (2)共有人不足法定多数而处分财物
有权处分不发生善意取得
1.合法的有权处分:转让自己财产、转让依法代管财产 2.有瑕疵的有权处分: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有权处分
无权代理绝对不发生善意取得
“无权”
无代理授权
无处分权
当事人
甲、丙
乙、丙
名义
甲名义
乙名义
外观
乙有代理权
乙所有权
效力
效力待定
合同有效
结果
不能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过程中的物权与债权效力
有偿转让合同有效 物权效力待定
受让人善意的
1.已完成交付:登记,受让人善意取得所有权 2.未完成交付/登记,所有人取回,受让人追究无权处分人的违约责任
受让人恶意的
1.不发生善意取得,所有人追认/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受让人继受取得所有权 2.未取得所有权,追究无权处分人的违约责任
善意取得为什么是原始取得
法律规定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善意:不知情+无重大过失
善意的推定与举证
1.反向推定:恶意=知情/虽不知情但有重大过失 2.不动产受让人恶意推定 物权编解释一 15条 3.动产受让人的恶意认定:交易习惯
善意的期间要求
从签约时到完成登记/交付,都保持善意
有偿=价格合理
完成登记/交付
1.普通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2.特殊不动产:交付
善意取得适用对象
物的对象
1.动产限制=委托占有 2.不动产=委托登记 (1)共同所有(2)借名买房
权利对象
1.所有权 2.他物权:抵押、质押、留置 3.股票、票据权利等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第三人善意取得后,再处分=有权处分 2.物上的权利瑕疵消失
专题15 物权变动之三:拾得遗失物、先占、添附与孳息
拾得遗失物
定义
遗失物
1.他人之物 2.动产 3.遗失人非出于自己意愿丧失占有 4.非隐藏物
遗失物的拾得=发现+占有
物权效果
1.回归原主 2.可能归国家 3.可能归第三人 4.绝不可能归拾得人
债权规则
拾得人义务
1.拾得人报告义务与保存机关的公告义务 2.拾得人、保存部门的注意义务
拾得人权利
1.费用偿还请求权 2.报酬请求权 3.费用偿还请求权与赏金请求权的丧失:拾得人侵占
施主与拾得人可能发生四种债
1.不当得利之债 2.无因管理之债 3.侵权之债 4.合同(单方允诺)之债
拾得人对遗失物的不法处分
拾得人据为己有自行使用收益:不当得利
拾得人据为己有加以处分
1.向受让人主张追回遗失物:受让人善意,有偿回赎;受让人恶意的,无偿取回 2.选择向无权处分拾得人请求不当得利返还或侵权损害赔偿
2年内
2年后,只能选择拾得人赔偿
拾得漂流物 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准用
定义
1.动产 2.处于漂流、埋藏、隐藏状态的物 3.所有权属不能判明的物
法律效果:参照拾得遗失物
先占
概念
1.事实行为,自主占有 2.瞬间行为,一经完成取得所有权 3.原始取得
构成要件
1.对象无主物 2.标的物为动产 3.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法律效果
一经完成,取得所有权
添附
概念
附合、混合、加工
添附性质:事件或事实行为
区别
1.所有人自己对于所有物的加工 2.劳动关系中的加工 3.区别于法律行为的承揽合同关系中
物权效果
基本规定(分别讨论)
1.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 2.无约定,依照法律规定 3.无法律规定“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原则”
具体适用
1.附合:动+动,动+不动,不动+不动 2.混合:同附合动+动 3.加工:对象是他人所有动产
债权效果
1.不当得利请求权 2.损害赔偿请求权
专题16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基本概念(了解)
1.权利内容复合性 2.权利性质同一性 3.专有权主导性 4.权利主体身份多重性
专有权
专有部分范围
1.构造、使用、登记独立性的房屋 车位 摊位 2.列入买卖合同的露台为转有部分组成部分
行权界限
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共有权
共有范围
1.建筑物基本结构 2.公共通行部分 3.公共设施 4.部分车位 5.维修资金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1.业主对建筑物公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共有部分不得分割/单独转让 3.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分担修缮 4.基于合理需要可以无偿使用屋顶/外墙 5.转让专有部分所有权,区分所有权人无优先购买权
管理权
管理组织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管理规则
多数决规则
1.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9.其他
普通事项单过半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用途/从事经营活动
重大事项双过半
“住改商”
业主诉权
业主与管理者的关系
专题17 共有
两类共有的区分与认定
定义:有无共有份额问题
区分
共同共有
1.夫妻关系 2.家庭成员关系 3.遗产继承关系
按份共有份额
1.有约定从约定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出资额确定 3.不能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享有
共有的内外部关系及处理
共同共有
认定:以家庭成员关系为前提
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分割:原则上不允许,存在两个例外 2.共有物管理:任何共有人均可为之 3.共有物的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一致同意 4.共有物的处分:一致同意
外部关系:对外发生连带之债
按份共有
认定:凡共同共有外,皆为按份共有
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分割:原则上自由 2.共有份额之处分:原则随时,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3.共有物管理:任何共有人均可为之 4.共有物的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2/3以上份额同意 5.共有物的处分:2/3以上份额同意
外部关系:对外发生连带之债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转让”:有偿转让
“同等条件”: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行使期间确定
1.有约定按约定 2.无约定: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 3.未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之日起15日 4.未通知+无法确定知道:共有份额转移之日起6个月
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四种情形
1.共有人另有约定 2.逾期失权 3.变更实质性要求 4.仅请求撤销转让合同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解决
各方协商,协商不成,按比例分享
专题18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及其体系(了解)
我国用益物权体系
民法典物权编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宅基地使用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 4.地役权 5.居住权
特别法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滩涂养殖 捕捞权等
用益物权法律特征
1.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2.以使用收益为目的限制物权 3.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 4.独立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了解一下,自己看书
居住权(对比房屋租赁)
1.权利性质:支配权vs请求权 2.要式与否要是vs不要式 3.原则无偿约定有偿vs有偿 4.不得转让继承vs可以 5.登记生效主义vs登记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地役权
基本概念(了解)
定义
1.不动产物权 2.未使用特定不动产便利的需要而设
相邻关系及其特征
特征
1.主体:相邻不动产所有/使用人之间 2.客体:行使所有/使用权引起的有关法律利益 3.内容:与不动产自然条件有关
具体类型
1.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2.通行相邻关系 3.施工相邻关系 4.排放有害物相邻关系 5.最小损害义务6.赔偿责任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1.法律关系范畴:地役独立用益物权,相邻派生 2.产生依据:地役约定,相邻法定 3.是否有偿:地役有偿,相邻无偿 4.是否需要登记: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实质区别
二者调整权利义务关系的深度(容忍义务)不同
设立
书面地役权合同+合同生效时设立
内容
1.供役地人基本义务:容忍与不作为义务 2.地役权人的基本权利:占有、使用、收益 3.地役权人的基本义务:支付价金以及最小损害义务
两个显著特征
从属性
1.期限不得超过设立地役权时需役地上的其他用益物权的期限 2.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其专业
不可分性
需役地供役地可分,地役权是整体,不可分
消灭
1.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2.有偿利用,合理期限内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专题19 占有
概念
1.纯粹的事实状态 2.事实状态而非权利:占有可以与本权分开 3.占有客体为物:动产/不动产 4.占有的价值基础是法律对秩序“法益”的保护
占有的分类
占有人主观意思:自主占有/他主占有
区分意义:先占与时效取得制度,要求自主占有
占有人是否直接控制物:直接/间接占有
间接占有构成要件
1.有占有媒介关系 2.直接占有人需为他主占有 3.直接占有人在媒介消除后对间接占有人负返还义务
区分意义
1.交付即可以通过转移直接占有完成,也可以通过转移或创设间接占有完成 2.成立直接占有是成立间接占有的前提 3.直接占有只有一次 4.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相对人无权直接/间接占有人 5.占有保护请求权:保护直接/间接占有人
占有人是否享有本权:有权/无权占有
区分意义
1.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行使本权 2.因侵权等无权占有他人之物,不得主张留置权 3.动产善意取得前提:无权处分人有权占有原权利人动产
无权占有:善意/恶意占有
区分意义
1.造成损耗:恶赔善不赔 过错侵权:善恶都要赔 2.原物及孳息返还:善恶无差别 3.必要费用求偿权:善可恶不可 4.物上代位金:善恶都要还 5.占有物风险:权利人损失未得到足够补偿,恶还善不还
占有的推定
状态推定
1.有权无权状态不明,除有相反证据,推定有权 2.无权包括善意与恶意,除有相反证据,推定善意
权利推定
1.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权利,推定有权免举证2.原则上以动产为限,未登记不动产物权准用之3.推定消极效力
占有的保护
概说
1.私力救济:自力防御权、自力取回权 2.公力救济:物权的保护、债权的保护
占有救济体系
占有保护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完整的占有救济体系
专题20 担保及担保权原理
概要
广义担保
债的保全
1.债权人代位权 2.债权人撤销权
狭义担保
1.人保:保证 2.物保:抵押、质押、留置 3.非典型担保
我国担保物权体系
抵押权
不动产、动产、集合动产、最高额抵押权
质押
1.动产质权 2.权利质权:知识产权、股权、有价证券、应收账款 3.最高额质权
留置权
1.最高额质权 2.普通留置权 3.企业(商事)留置权
担保的从属性
原理
成立、变更、效力、消灭、范围强度、转移上的从属性
原则上不承认独立性
1.整体上:不承认担保合同独立性 2.担保责任追责范围限于主债务人的责任范围 3.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的独立性
担保物权的基本特性
价值性
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就标的物取得一定价值为内容
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的变异物 、偿金、补偿金、保险金)
1.含义:就担保物灭失所得赔偿优先受偿权 2.给付义务人交付代位金给抵押权人 3.发生情形:P246
优先受偿性
不可分性
抵押物可分,担保债权不能分
担保物权的几个共同问题
流押条款效力
民法典401、428
1.流押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2.抵押权人 质押人享有抵押权质权,可优先受偿 3.只能以法定拍卖变卖协议折价方式优先受偿
允许事后物保人与物保权扔协议折价
区别担保物权人通过拍卖变卖取得担保物所有权
第三人作为担保人向债务人的追偿权 代位求偿权
1.承担担保责任、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担保人,都可以在担责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代位求偿权 2.债务人提供物保,已担责的第三人 3.承担担保、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保证人,能否向其他第三人担保人求偿
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无可考性)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担保物毁损灭失且无代位权 5.法律的规定
担保物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了解)
1.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2.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3.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非典型担保
让与担保
1.债务人、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拍卖、变卖价款受偿
2.让与担保合同约定:债的效力+担保物权效力
3.区别流押条款,流押无效
4.股权让与担保的债务人,不是股东
保证金
所有权保留
定金
了解,自己看书
其他
融资租赁、保理、定金、违约金
专题21 抵押权
概念与特征(了解)
1.不转移占有 2.意定担保物权:抵押质押基于合同设立 3.公示性、支配性、从属性
抵押物的范围:交换价值+依法变现
不可抵押的财产
民法典规定:399条
1.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 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司法解释规定
1.违法建筑抵押,抵押合同无效,一审终结前取得合法手续除外 2.房地分开:抵押合同有效 3.划拨用地抵押:合同有效;办理登记取得抵押权
可以抵押的财产
除民法典399条外
房地产“房地一体主义”
1.建筑物抵押,效力及于占用内建设用地使用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及于设立时已有建筑物 3.不急于设立后新增建筑物 4.与土地出让金关系:拍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的价款,缴纳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才开始有先受偿
浮动抵押
标的包括现有即将有财产
抵押登记的效力
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
1.物债二分2.登记生效3.登记优先于抵押合同
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动产善意受让人 2.已占有的善意承租人 3.强制执行债权人 4.破产债权人 (5.后面登记的抵押权人6.后来交付的质权人 7.后面的留置权人)
可以对抗的第三人
1.恶意第三人2.普通债权
即使登记也不可以对抗正常经济活动得买收人
两种抵押登记的效力
抵押登记对抗效力的延续:顺位登记
不动产登记顺位
1.非同一天登记:登记先后 2.同一天:具体时间先后 3.登记与未登记:物权优先于债权
动产登记顺位
1.都已登记,登记时间先后 2.登记>未登记 3.都未登记,同一顺序
超级动产抵押权
1.范围是标的物价款 2.交付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
优先顺位的放弃与变更
1.先顺位人放弃抵押权或自愿后移 2.顺位提前,需通过在其前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3.前顺位人增加担保数额,经后顺位人书面同意 4.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不消灭优先性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意义
鼓励抵押权人积极主张行权
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对方损失,应当赔偿
1.抵押权、登记为公示要件的权利质权,适用存续期间 2.占有为前提的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不适用存续期间
性质
1.法定可变期间 2.存续期间经过后果:担保物权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人的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权
抵押物处分权
1.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需要通知抵押权人 2.转让抵押物合同有效 3.抵押权不因抵押财产转让消灭,受让人取得抵押物后继续负担抵押义务 4.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其债权,有权请求对转让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提存 5.遵循物债两分原则
动产抵押人正常经营权
抵押权人的权利
保全抵押物价值权
1.抵押人行为可能减损抵押物价值的,有权请求停止侵害 2.抵押人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损,补救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特殊情形下的收取孳息权
扣押:有权收取天然/法定孳息
抵押效力扩张到从物、添附物
1.抵押:从物在抵押设立后产生不及于 2.抵押设立后,效力及于其后发生的担保物添附,不及于新增价值
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的实现及其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实现条件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2.当事人约定的情形
实现程序
1.协商实现2.诉讼实现
抵押权实现中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1.抵押权>执行权 2.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租赁在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3.抵押权与所有权的关系:抵押物被继承、赠与,抵押权不受影响
特殊抵押之一:动产浮动抵押
概念
1.抵押人限于商事主体 2.标的物仅限动产 3.抵押财产范围不确定 4.性质可转化性
设立
意思主义兼登记对抗主义
抵押财产的确定
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解散清算约定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其他情形
效力
1.合格买受人条件=已支付合理价款+已取得动产 2.动产是否办理抵押,不得对抗正常买受人
专题22 质权
动产质权
基本原理
1.动产质押权合同(要式合同)成立即生效存在例外 2.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3.质物交付是动产质权而非合同生效要件
“交付”
1.现实交付、建议交付、指示交付 2.强行性规范:不包括占有改定 3.约定与交付不一致,后者为准 4.原则上及于从物,未随同转移占有除外
第三人受托监管代替交付
1.受债权人委托 基于三方协议,监管人违约责任 2.受出质人委托,形同未交付,质权不设立出质人违约责任,监管人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质权
1.占有质物 2.孳息收取权:控制孳息、主张质权 3.保全质权:要求替代担保/提前拍卖变卖
4.转质权
(1)要件:质权人合法质权+合法占有质物+为担保自己债务+为第三人设定转质权 (2)分类:承诺转质、责任转质 (3)效力: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
质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质物 2.不作为义务 3.及时行使质权 4.返还质物
权利质权
可以设立质权的权利:民法典440(了解)
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债权
生效要件:交付/登记
1.有价证券:原则上交付,无权利凭证登记生效 2.股票、基金份额:登记生效 3.可转让的知识产权财产权:登记生效 4.应收账款:登记生效
权利质权行使的特殊规定(了解)
共同规则
1.提前变现 2.出质人对出质权利的处分权限制: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 转让所得价款必须提前清偿或提存
特则
1.仓单质权:公示先后定顺位,难确定 同一顺位按比例;有过错出质人、保管人对受损害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提单质权:不得留置 3.应收账款质权
专题23 留置权
法定担保物权(了解)
1.范围:债务人本人财产 2.仅限动产 3.效力双重性:继续占有+宽限期后变卖 4.法定担保物权
成立条件
积极要件
债权人合法占有动产
1.合法占有 2.直接占有 3.原则是债务人动产 对第三人动产适用善意取得
债权已届清偿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
占有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企业留置除外)
1.担保的债权是企业持续经营中的债权 2.留置第三人动产,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消极要件
1.对动产占有非基于侵权行为 2.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法定或约定不得留置财产除外
留置权适用的两个特殊问题
适用善意取得
可分性与不可分性
1.可分物:债权人有义务留置与债务金额价值相当的动产 2.不可分物: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了解)
权利
1.继续占有留置物权 2.收取孳息权 3.必要保管费用求偿权 4.优先受偿权
义务
1.留置适当物品 2.妥善保管留置物 3.不得使用、出租留置物/在物上设立担保义务 4.返还留置物义务
留置权的实现程序
1.确定履行债务宽限期 2.留置财物后,立即通知债务人 3.宽限期内不履行,有权变价处分/优先受偿
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
1.主债权消灭 2.留置权实现 3.留置权人放弃留置权 4.留置物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 5.债务人另行担保未被债权人接受 6.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占有
专题24 保证
保证合同
当事人:两方(债权人&保证人)
基本特征
1.要式、诺成,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从合同 3.单务无偿合同 4.保证人无限责任 5.保证合同设定债权
保证意思的识别
1.保证人要有以自己全部责任财产为债务旅行增信的意思 2.保证人是从债务人 3.存疑从无
保证合同的订立方式
1.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主合同外 单独签订保证合同 2.主合同设保证条款,保证人也签字 3.主合同未设保证条款 第三人以保证人身份签字 4.第三人单方书面形式做保证 债权人接收无异议
保证人
可以单人保证人的范围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不能单人保证人的范围
1.机关法人 2.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3.企业法人职能部门
保证方式
一般、连带保证责任
1.连带:债务人与保证人
2.一般:债务人不能履行,保证人承担
不能履行: (1)主债务人到期未清偿 (2)债权人起诉或仲裁 (3)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4)强制执行后未主债权全部实现
3.区分标准
(1)实体法: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责任较轻 (2)程序法(可以列二人为共同被告) A.一般保证:单诉主债务人 B.单诉主债务人/连带担保责任人
4.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
(1)不能单诉一般保证人 (2)被列为共同被告 承担强制履行后部分责任 (3)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财产进行执行
5.约定不明的推定:一般保证
单独、共同保证责任:保证人个数
担保方式组合
1.一般保证+按份共同保证 2.一般保证+连带共同保证 3.连带责任保证+按份共同保证 4.连带责任保证+连带共同保证
最高额保证(详见25讲)
保证从属性: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主债权转让
1.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前提:通知 2.约定禁止债权转让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不担责
主债务转让
免责债务承担,保证人原则上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书面同意或另有特定除外并存的债务承担,保证人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债权债务内容变更
1.未经保证人同意减轻债务,只承担变更后债务2.未经保证人同意加重债务,只承担变更后债务
履行期限变更
1.保证人书面同意,按照新履行期限计算 2.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仍按原来约定履行期计算
保证期间
由来:保护保证人利益
性质:或有期间
后果:不能取得相应请求权
或有期间与诉讼时效衔接关系
1.保证期间经过后,不必再计算保证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2.保证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后,不必再看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的长短
1.当事人自由约定 2.约定不明或未约定:6个月 3.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保证期间经过及其法律效果
一般保证
1.债权人对债务人行权,否则期间经过一般保证人免责 2.起诉后又撤销:视同没有起诉 3.债权人放弃/怠于行权,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
1.保证期内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否则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2.撤诉效果:只要起诉状副本送达视同已经行权
经过后果:保证人免责
1.保证期间经过,合同无效后赔偿责任一并免除 2.除非成立新的保证合同,保证人不再担责
共同保证责任特则
1.不对其他保证人发生效力 2.两个保证人互相追偿权,因债权人过错放跑部分保证人其他保证人免除相应责任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含义
起算
一般保证之债
1.法院对债务人执行程序终结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算 2.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1年内未作出终结执行裁定,自收到满1年之日起算 3.一般保证人不抗有先诉抗辩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连带保证之债
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关系
1.保证期间已经届满,保证之债消灭,无谓保证债权诉讼时效 2.保证债权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不再看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追偿权
如何行使追偿权
向债务人追偿,另有约定除外
追偿范围
1.主债权+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费用 2.保证范围内,以实际承担清偿责任为限追偿 3.保证人承担责任大于主债权范围,主债权范围内追偿
主债务抗辩权的援用
1.保证人享有主债务诉讼时效抗辩,过期不担责 2.保证人不主张抗辩,自负风险
专题25 担保法上的几项特殊制度
以旧换新
1.借款合同当事人以旧换新:主债务消灭,旧贷担保人免责 2.新代担保人保证责任 (1)同一人,继续承担 (2)不是同一人:除新贷担保人知道以旧换新,否则不承担 3.担保权顺位:以旧换新,换新前担保物上又设担保,换新的债权人担保物权优先
担保物权竞存的顺位
留置权>超级动产抵押权>质权/登记抵押权(先后)>未登记抵押权
最高额担保
定义
1.担保合同成立在前,主债权合同成立在后 2.担保主债权发生及其数额不特定性
最高额抵押
定义与特征
1.成立特殊性 2.处分特殊性:不随债权转让而转让 3.担保债权的不确定性
协议变更
决算期:约定/法定
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保证
共同担保
约定的按份共同担保
担保人之间无关系,各自向债务人追偿
连带共同担保
连带共同保证
1.外部:对外连带责任,债权人选择权 2.内部:向主债务人追偿
连带共同物保
1.外部:对外连带责任 2.内部向债务人追偿
混合担保:连带人保物保竞存
1.分类 (1)债务人提供物保、人保竞存 (2)第三人提供物保人保竞存 2.两类共同点:未约定担保份额,对外共同连带责任 3.区别 (1)是否区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先后顺序 (2)承担担保责任之后的追偿问题
1.债务人物保与第三人保证竞存,第三人承担补充责任 2.第三人物保与保证竞存,债权人选择权
最复杂的混合担保
P315图(主债务人物保、第三人物保、人保竞存)
共同担保人相互追偿权
有相互追偿权
1.有约定从约定 2.约定“连带共同担保”相互追偿权 3.多个担保人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按手印
其余不享有相互追偿权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
反担保(了解)
无效担保的法律责任(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