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包含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成立是生效的前提,成立解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无问题,生效解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之后的法律效果,即有效无效的问题等等
行政诉讼法是实践性极强的部门法。如何准确理解与正确适用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是本书考虑的又一重点。为此,我们努力在行政诉讼制度的介绍中尽可能给出确定性的结论。
行政复议笔记,包括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的决定与执行的等。
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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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含义
成立是生效的前提,成立解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无问题
生效解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之后的法律效果,即有效无效的问题
成立要件
主体条件:必须而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表现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内容条件:是指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程序条件:是指行政主体必须以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送达给行政相对人以使其知晓
法律效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之后,在法律上能够产生的影响或者效果,主要包括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
内容
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效力
具体体现为:①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更改;②行政相对人应当接受并实际履行行为确定的义务;③其他国家机关不得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④第三人也不得对该案件进行随意干预。
确定力: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经过一定期限和程序被最终地、实质性地确定下来,不可再争议、不得再更改的效力。
执行力: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将其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转化为现实的法律效力。
效力时间
生效时间: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一般分为:送达生效和附条件生效
失效时间:具体行政行为可因行为内容已实现、期限届满、无效、撤销、废止等而丧失法律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证据确凿充分】①有需要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客观事实;②事实证据应当确实充分,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符合法定程序
没有超越职权: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授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法无授权即禁止。
没有滥用职权
没有滥用职权:有权而考虑无关因素称之为滥用职权
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①行为没有超越法定权限。②主观上表现为故意。③客观上表现为违背了法律的目的、原则和要求。④其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而不是行政不当行为。
无明显不当,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合理,特别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明显逾越了合理性界限
无效
无效的条件: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或重大的法律缺陷,以致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都可以明显理解其违法,则属于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无效的特征
自始无效,即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时起就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当然无效,即该无效不是由于法院的判决导致无效,而是其本身就无效
绝对无效,即该行政行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完全不被法律承认
无效的后果
在实体法上,自始无效,行政相对人不受其拘束,不需履行其规定的义务,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在程序法上,行政相对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请求国家机关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处理后果: ①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获得的所有利益均应返还给行政相对人; ②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 ③对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撤销
撤销的条件
①一般违法,即合法要件的缺乏,包括缺乏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②明显不当,即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明显不合理
撤销的后果
在程序法上,必须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监督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
在实体法上,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之前一直有效,当事人应当受其约束。撤销一般都具有溯及既往的效果,即行政行为撤销通常使得行为自作出之日起丧失法律效力。
废止
是指因情势、法律、政策的变化,原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已不符合现行法律、政策,或者具体行政行为已完成其原定目标、任务,则由行政主体终止其法律效力
废止的条件
【依据变更】行为依据的原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者撤销,使其失去存在的合法依据。
【情势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不复存在,使其丧失存在的事实依据
【目的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所期望的目标已经实现,其失去继续存在的必要
废止的后果
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废止之前的效力仍然有效
废止给当事人的合法的信赖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失,行政主体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