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章:总论
法律所指的是一个国家用来规范国家各方管理的一个政策。在法律制度里,包含很多的法规和政策。如何使法律制度能执行到位,主要不是强制性的执行,而是法律制度对自己国家的可行性,也就是说符合人性化的法律制度。
编辑于2022-05-31 11:19:06第一章:总论
法律体系(★)
1.包括: 现行有效的 国内法
2.不包括:已废止的法律、国际法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1.七大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2.三层法律规范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律部门(★)( 2022 年新增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主要标准
调整 对象
次要标准
调整 方法
中国主要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
是国家的 根本法,具有 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相关法
2民商法
民法
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包括内容:《 民法典》。
商法
子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主题
包括内容: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证券法、海商法、 票据法等。
3.行政法
(1)调整范围
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纵向管理关系)
(2)特点
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不平等,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不需要双方平等协商。
(3)包括内容
一般行政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
特别行政法
环境、民政、公安、卫生、文化、教育、城市建设、司法行政、海关、边防、军事行 政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4.经济法
(1)调整范围
国家干预、管理、调控市场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2)包括内容
5.社会法
(1)调整范围
(2)包括内容
6.刑法
刑法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诉讼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2)非诉讼程序法
仲裁法、人民调解法等
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1.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 目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行为”区别于“法律行为”:人的某些行为不以达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如吃饭、睡觉、发呆),则不属于法律行为。
2.以“ 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行为”区别于“ 事实行为”:事实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等)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从法律行为如为确保该借款合同的履行而订立的担保合同 主法律行为无效或消灭,从法律行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三)法律行为的要件
1.分类
当事人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标准——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判定标准
(1)条件:或成就(发生)或不成就(不发生);
(2)期限:一定会到来
期限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
2.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1)将来发生;(2)不确定;(3)当事人 任意选择的事实; (4) 合法事实;(5)不与行为内容 相矛盾
3.有心栽花花不发
(1)恶意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未成就。
(2)恶意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4.附条件与附期限法律行为的生效与失效
(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五)效力瑕疵的法律行为
1.无效的法律行为
1.无效的法律行为
(2)部分无效
①法律行为标的之数超过法律许可范围;
②法律行为的内容由数种不同事项合并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
③法律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
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从行为“ 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2)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3)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①被撤销前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效力不消灭;
②该行为的撤销应由“ 撤销权人”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
③撤销权人可以选择撤销或不撤销其行为;
④该行为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4)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涉案财产及损失处理。
①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②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1)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种类。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独立实施”的,“ 除纯获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②代理人“ 滥用代理权”实施的法律行为(恶意串通除外)。
③行为人“ 无权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表见代理除外)。
(2)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①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②相对人可以“ 催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在“ 30 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拒绝”追认。
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追认。
③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追认之“ 前”,“ 善意”相对人有“ 撤销”的权利。
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 催告权”,但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 撤销权”,且要在追认前行使
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代理的特征
(二)不适用代理的情形
“ 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1)委托协议的形式:书面或者口头均可。
(2)委托书应当记载的内容: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间、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四)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滥用代理权——本质上有代理权
(1)种类。
①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民事法律行为。
③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法律后果。
①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不得进行,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除外。
②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效力待定;恶意串通的代理行为无效
2.无权代理——本质上没有代理权
(1)种类。
①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狗拿耗子
②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让打狗,连鸡一起揍
③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拿着鸡毛当令箭
(2)法律后果。
①由“ 被代理人”承担的情形。
经被代理人追认;满足表见代理的条件
②由“ 行为人”承担的情形。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一般情况下由“行为人”承担。
③由行为人与相对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相对人“知情”的(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由双方(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
(1)概念。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 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有理由相信”的理由。
①被代理人对相对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 证明文件”(如 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③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相对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
④代理关系“ 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对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五)代理关系终止
作为委托代理的“ 被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并不一定终止。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总结
(1)“ 被代理人”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对代理关系没有影响;
(2)“ 被代理人”死亡,“ 委托代理”不一定终止;
(3)“ 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都将导致代理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