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常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常批准的违背宪法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全国人常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常批准的违背宪法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其人常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撤销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