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理学第三章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样式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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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具体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相对于法治这一基本原则,只是一个具体原则,但在刑法领域是一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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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三章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第一节 法的产生
法产生的基本标志
国家的产生
诉讼与审判出现
权利与义务分离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时孕育,伴随国家组织发展起来
形成过程是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过程
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
法律、道德、宗教等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相对独立
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概念
依据法赖以存在经济基础和国家意志性质不同划分
奴隶制法的基本特征
原始习惯残留痕迹明显
否认奴隶法律人格
刑罚方式极其残酷
公开确认自由民间等级划分
封建制法的基本特征
肯定人身依附关系
封建等级森严
维护专制王权
刑罚残酷、野蛮擅断
资本主义法的基本特征
法律制度基本特征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两大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盎格鲁-撒克逊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总称。
区别
法律渊源:大陆法系成文法,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既包括各种制定法,由包括判例。
法律结构:大陆法系有公法与私法划分,英美法系主要分类是普通法与衡平法。
法官权限:大陆法系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规定判案,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援用已有判例判案,一定条件下可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创造新判例,创造法律。
诉讼程序: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中心,具有纠问程序特点,陪审员制度;英美法系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仲裁人,陪审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