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诉讼法_自认
主要包含民事诉讼证据概述;证明对象与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期间与送达;法院调解;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法院裁判;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等。
现行有效规范税务处罚听证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下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第一条就开明宗义指出根据《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即办法的权源来自《行政处罚法》。但《行政处罚法》业已修订,并自2021年7月15日施行。新《行政处罚法》新增了听证申请范围、听证程序、听证笔录等方面的规定。因此,随着《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试行了25年的试行办法应亟待修订
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听证程序相比,税务听证程序更加复杂。听证案件的类型(税务处罚决定还是税务处理决定)、大审程序的适用(重大税务案件还是非重大税务案件)以及听证的阶段(是否进入行政复议)等因素,均影响着税务听证的具体程序。只有了解税务听证程序的具体差别,纳税人才能够充分发挥税务听证的作用。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介绍一下税务听证的具体类型以及税务听证的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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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
自认的对象
自认是一种相对的免证事实,故自认的对象仅限于事实;
认诺是对对方诉讼请求的承认;
例如侵权纠纷中被告对法官说:“我不仅打了,还没打够呢。”;
自认的效果
承认对方事实主张的当事人要受自己承认行为的约束,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
自认的范围
身份关系案件中与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事实不适用自认,如涉及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等事实;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应由法院以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而做出的妥协所涉及的对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自认的方式
明示自认: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面当事人无需举证;
默示自认:对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或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前提条件:当事人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
诉讼代理人的自认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共同诉讼中的自认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中一人或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自认的撤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法院应当准许情节: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自认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