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法通则-5合同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然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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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
一、代位权
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
1.行使条件
①两个债权都合法
②两个债权都到期
例外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必须是没有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
④损害了债权人债权
⑤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自身
不可代位行使的权利:
(1)基于特殊家庭关系: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而产生的请求权;
(2)基于特定社会关系: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
(3)基于劳动关系:工资报酬;
(4)基于人身伤害和人寿保险赔偿请求权。
2.代位权的行使:必须诉讼
管辖法院: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诉讼请求: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两债选低者)
诉讼中的抗辩: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费用承担: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
3.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
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在履行额度内消灭
二、撤销权
1.行使条件:债务人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包括:
无偿行为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到期或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等,不论第三人是善意、恶意,均可撤销
有偿行为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恶意)损害债权人债权,方可撤销。(不合理低价:低于市场价格70%;不合理高价:高于市场价格30%)
2.撤销权的行使
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诉讼请求: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的,消灭。
必要费用承担: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原告)——债务人(被告)——第三人
3.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一经撤销,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