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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法制史绪论: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是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发生、特点、作用和演变规律的科学。它既是法学中的基础学科,也是中国史中的专门史,属于法学和史学的交叉学科。
编辑于2022-06-08 20:07:39绪论
中国法制史的概念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是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发生、特点、作用和演变规律的科学。它既是法学中的基础学科,也是中国史中的专门史,属于法学和史学的交叉学科。
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征
(1)法自君出,重权隆法。
1、君主享有最高的立法权,决定法律的创制和变迁。法律也以维护君权为要务。
2、君主和统治集团重视制定和运用法律,巩固政权稳定,维护社会秩序。
3、这种传统是古代农耕文明的特性所决定的,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和文化的根源。
(2)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中国古代的法典编纂保持“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体例,但是在法律体系上,则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即法律体系是由刑法、民事法、行政管理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构成的。
“诸法并存,民刑有分”是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和具体性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体系而言的,至于“诸法”是否都发展成独立的部门法,需要结合历史发展的进程予以具体分析。
(3)家族本位,伦理法制。
法律维护家族本位的社会结构及其经济基础,历经数千年依然保持稳定。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交融发展,成为传统法制的重要特征。
(4)调处息争,无讼是求。
无讼是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调处是实现息讼、无讼的重要手段。
调处适用的对象是民事案件与轻微的刑事案件,调处的主持者包括地方州县官、基层小吏和宗族尊长。
调处息争适应封闭的小农经济基础的深厚地缘关系,依赖的是宗族势力和基层国家权力,凭借的是礼与法相结合的多种法律渊源,维护的是三纲五常的伦理秩序,形成了一整套的完备制度。
中国法制历史中的优秀传统
(1)德配王命,民贵君轻。
民本主义是中国古代法制与法文化的基础。
西周时期就确立了“以德配天”的观念,即天授王权取决于君王的德性,体现为“敬天保民”的统治政策。
传统法律的各个层面都表现出浓厚的民本主义色彩,如德主刑辅,注重教化;摆脱神判,重视证据;宽仁慎刑,爱惜人命等。
(2)礼法结合,综合为治。
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礼法相互为用,实现社会综合治理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征。
礼法互补,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形式;以礼行法促进法律的实施,以法明礼增添礼的权威;以礼人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人于刑。
(3)体系完备,律例并行。
中国古代法的渊源经历了从先秦礼制与刑书,到《唐六典》与律令格式的长期发展,逐渐形成了以政典为组织法,以律典为基本法律,令格式为管理制度,并以廷行事、决事比、判例等为必要补充的完备体系。较好地解决了法部门分类,法效力层级划分的机制问题,并兼顾了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4)以法治官,明职课责。
以法治官是中国古代法制的悠久传统,其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官吏的职、权、责;规定官吏的行为方式与自我约束的机制;实行考选、考课、监察等一系列制度,促其奉公守法,为君尽责。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职官法不断充实完善,使官吏职责明确,有法可依,是古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5)法尚公平,执法原情。
先秦诸子在释法时,常以度量衡为比喻,强调法的公平。公平成为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
法尚公平不仅体现在立法的内容上,也讲求执法原情,达致天理、国法、人情的允协。
中华法系
概述
中华法系是被世界公认为特点鲜明、影响深远的一大法系
历程
1、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
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
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
2、从唐朝起,中国法典的先进性、科学性受到相邻国家的尊重,并被奉为母法,相邻各国均成为中华法系所覆盖的国家。
特征
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的结晶,自夏、商、周至近代,源远流长,独树一帜,为人类法治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正是由于中华法系在文化上的多源头,才孕育了丰富多彩的法文化,缔造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制文明。
内容
中华法系在文化精神和宏观样式上呈现出多元的特征,儒、墨、道、法各家都对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懦家尤甚.具有一贯性和包容性。
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虽以汉民族为主导,但其他各民族同样也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中华法系是融合了各民族的法律意识与创造力而形成的。
中国古代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生产方式、宗法伦理关系,以及大一统集权政治制度,决定了中华法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皇权至上;
维护宗法伦理;
引礼入法,法律不断儒家化;
以刑为主,诸法并存。
我国固有的中华法系在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受到西方法文化的冲击和影响,进行大规模的修律,才开始逐步解体。
意义
中华法系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中华法文化的特殊性及其世界影响力的集中体现,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其形成历程与中华民族的发展、国家管理职能的成熟,以及来自多源头的法文化的不断整合密不可分。
至近代,由于国情的巨大变化,中华法系失去了所依附的载体而退出历史舞台,但中华法系所凝聚的中华民族精神和法文化精华中的因子没有消亡。
今天复兴或重塑中华法系,使深厚的具有民主性精华的法文化与新的国情态势和时代任务相结合,使世界性和民族性相统一,对于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中华民族的自豪感与自信心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中华法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概述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华民族创造了彪炳史册的灿烂法文化,积累了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
内容
中华法文化底蕴之深厚、特点之鲜明、影响之深远,以及治国经验之丰富、理性,都显示了古圣先贤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与“舍我其谁”的治国抱负。
中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为政以德、正己修身,居安思危、改易更化”,等等,都给人们以重要启示。
中华民族所创造的法文化资源,既是标志其文明高度的丰碑,同时也是支持我国当前治国理政和增强文化自信所需要的智库。
局限性
历史和阶级的局限,使得我国传统法文化中难免菁芜并存。我们的任务就是去芜存菁,激活传统法文化的优秀部分,使之创造性转化,为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