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3法考民事诉讼法(韩心怡精讲—02民诉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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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4-23 21:13:21 新疆基本原则 基本制度
民诉概述
多元纠纷 解决机制
1.民事诉讼:
不告不理;强制执行力保障;法定性和规范性;适用范围广
2.民商事仲裁:
入口自治,出口强制;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适用范围限定
3.劳动仲裁:
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先仲裁后诉讼
劳动仲裁不以存在仲裁协议为前提
4.人民调解:调解 协议“可诉可确“
(1)合同效力:双方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内容发生争议, 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而不能直接针对原纠纷起诉。
(2)与非讼程序的衔接:人民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双方当事人 可以共同向法院提岀司法确认申请。司法确认裁定书具有执行力。
(3)人民调解协议本身不能成为执行根据,执行根据是法院出具的司法确认裁定书。
民诉性质
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
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
内容——程序法
公私法划分一一公法
民诉效力
1.对人效力: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均须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2.对事效力: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3.时间效力: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具有溯及力。
4.空间效力:包括中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还包括使领馆和航空器。
【拓展】《民事诉讼法》的四次修改: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
基本原则
平等&同等与对等
平等原则
对象:我国当事人
内涵:当事人诉讼地位一律平等;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同等与对等
对象:仅限外国人
内涵:同等是原则,对等是报复
处分&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
行使方式:口头+书面
违反表现:涉及事实与证据,未质证等
处分原则
处分有限
遵循诚信原则
违反表现
超判或漏判
适用于诉讼全过程; 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是当事人专属的权利
民事诚信原则
所有参与民事送法律关系的主体均应当遵守
检察监督原则
监督对象
(1)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2)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3)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监督性质
(1)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以法院审判权和执行权为监督对象
(2)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民事审判检察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监督方式
(1)抗诉:“上抗下”;不适用再审的案件,亦不能抗诉
(2)检察建议:同级监督。
在线诉讼原则
适用前提
当事人同意,当事人享有处分权,选择权
一方不同意,同意方线上,不同意方线下
法律效果
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院调解原则
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遵循自愿原则,合法原则达成调解
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含义
由三人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审理的审判制度。与合议制度相对应的审判组织形式是独任制。
类型
合议制
单一式合议制
混合式合议制 (陪审制)
适用范围
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
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
适用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
需要注意
(1)陪审制不限于基层法院, 各级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案件
(2)二审与非讼案件一律不适用陪审制
(3)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员, 不能在简易程序中担任独任制审判员
合议制 评议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报请审判委员会;不同意见, 如实计入笔录,对裁判结果持不同意见的人应当在裁判文书上签字
独任制
适用范围
(1)简易程序案件;
(2)大部分非讼案件;
(3)一审普通程序 适用独任制的条件:
无需当事人同意
基层法院+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4)二审案件适用条件: 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①简易程序案件的二审;
②对可上诉裁定的二审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反面排除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重大复杂疑难 新型影响重大
需要注意
1、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不得适用独任制
2、中院管辖的部分案件,有可能适用独任制
程序转换 (独任转合议)
方式
法官依职权转
法官认为不宜一人审理,裁定转换
当事人依申请转
当事人认为案件审理由审判员违反规定,可以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的,裁定转换,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注意
只能由独任制转为合议制,单向转换。
回避制度
基本概念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参与案件的审判及其他诉讼活动。
适用对象
法院院长、庭长、审判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检察人员、执行人员。
不适用对象:证人。专家辅助人原则上不回避。
回避时间
开始审理时提出,但在开始审理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应3日内做出决定
回避方式
自行回避 (内部原因)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
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
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
5.本人或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
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申请回避 (外部原因)
1.索取、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2.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
3.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代理人、律师
4.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5.接受本案当事的宴请,或参加由其支付的活动
决定回避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回避决定
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执行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回避效力
回避决定 作出之前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相关工作, 但是除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除外
作出回避 的决定后
不影响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的效力 (被回避人员之前参与的诉讼进程是有效的)
回避救济
复议申请权在当事人手中,被申请回避的人无权申请复议
当法院驳回回避申请时,申请人可以请求本法院复议一次, 但是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工作
公开审判
原则
除法律特别规定,开庭审理过程+法院判决宣告+裁判文书应当向公众、社会、媒体公开,允许民众旁听和媒体报道
注意:宣判一律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得公开。
例外
法定不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当事人 申请不公开:
(1)离婚诉讼;
(2)涉及商业秘密。
当事人没有申请不公开, 就应当公开审理,但质证应当不公开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法院决定公开或者不公开
注意
公开审理≠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对应,一般民事诉讼的审理都会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以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例外; 仲裁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为例外
不公开质证≠不公开审理
法定不公开质证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
法定不公开审理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公开的
查阅权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三不能:未生效不能、调解书不能、涉密涉私不能
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效调解书,公众可以查阅
两审终审
原则:两审终审
例外:一审终审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可以再审
(4) 大部分的裁定
重要例外:3个可以上诉的裁定: ①裁定不予受理、②裁定驳回起诉、③管辖权异议
(5) 小额诉讼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