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章:基本理论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基本理论笔记,包括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概念、特征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等。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笔记,包括信用证、国际保理、托收(collection)、汇付(remittance)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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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基本理论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等,在英美法国家还包括判例法。
国际条约
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习惯国际法商事惯例
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重复的类似行为+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
一般法律原则
是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国际经济争端过程中,缺少条约或习惯时可以适用
国际组织决议
其效力应根据该组织的章程确定。有学者认为,联大决议可作为速成习惯国际法而具有拘束力
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形式
统一制
指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
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
分流制
内外有别,国内经济与涉外经济法二者并行
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或经济转型国家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继续管理和监督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指“公正平等”、“公平合理”
互利指要照顾有关各方的利益,不能为谋求单方面利益而无视甚至损害他方利益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
可持续发展、可储蓄经济、可持续 生态和可持续社会三方的协调统一
“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发展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必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
一个外国法人在内国被承认为法人后,虽具有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但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及其范围还要受内国法的支配。
自然人与法人
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人,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在法律性质上与一般商业组织没有什么不同,但在全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国家
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直接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与另一国家的国民缔结各种经济合同。
一般国际法主体身份
签订国际条约或协定
参加国际组织的活动
在国际法院诉讼
行使国家主权
特殊民事法律主体身份
特许权协议
政府采购
单独关税区
单独关税区是指依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及随后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简称WTO),在对外贸易关系和GATT或WTO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权,可以成为上述协定的缔约方的非国家实体。
仅以该关税区在经贸方面是否具有完全自主权为标准的,不涉及政治方面是否具有完全自主权的问题
WTO存在的四个单独关税区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
欧盟
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特征
主要参加者是国家
主权平等、非国家之上的组织
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
分类
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
主要的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世界银行集团
世界贸易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
世界银行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促进国际货币合作
维持有序的汇率安排
通过短期贷款调整国际收支失衡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向中等收入国家政府和信誉良好的低收入国家政府提供贷款
国际开发协会
向最贫困的发展中国家政府提供无息贷款和赠款
国际金融公司
专注于私营部门,主要向在政府担保下对成员国的私人企业,并为企业和政府提供咨询服务
世界贸易组织(WTO)
促进贸易自由化
概念、特征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范围
既包含有关国内法规范,也包含有关国际法规范 既包含“公法”规范,也包含“私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其所含法律规范的多层次性。调整某一国际经济关系,通常需要借助于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及其相互配合。
主体
国际组织
对象
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
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渊源
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
国际商业惯例
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与相邻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国际公法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调整的经济关系、法律渊源比国际公法更为广泛
国际私法
统一实体法以及国际民商事争端解决有交叉
主体、调整对象与方法以及法律渊源有区别
国内经济法
国内经济法的涉外经济法律规范与国际经济法有一定的交叉或重合
国内经济法不调整国际经济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