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笔记,包括信用证、国际保理、托收(collection)、汇付(remittance)等等。
编辑于2022-06-09 20:01:32第三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信用证
概念
信用证是银行(开证行)应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保证其将在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时向卖方付款的书面凭证。
银行信用:银行承诺由银行向卖方付款,或对卖方出具的汇票承兑并付款
一般业务流程
种类
信用证独立原则与审单标准
信用证独立原则
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是一种独立的合同文件。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
在信用证业务中,当事人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卖方提交的单据即使符合买卖合同约定要求,但若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仍会遭受银行拒付。
审单标准
1.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业务(抽象性原则)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和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只审查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
子主题
单证表面相符:银行有义务合理审慎的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但只是审核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
审单标准:规定“不影响单词或句子意思的拼写、打印错误不构成不符点。” 如在货物描述中将model拼写为modle不构成不符点,model1234拼写为model1324则构成不符点。 要在具体环境中认定,凭审单员的主观判断。 如Zns拼写为2ns被印度一家银行认为单证不符,而遭拒付。 certificate of quantity----certificate of quantry
银行审单期限
开证行、保兑行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应有各自的合理时间来审核单据,以决定接受或拒绝接受单据,并相应地通知寄送单据的一方。 该合理期限为不超过收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 开证行主动就不符点征询开证申请人是否接受的意见,不能延长5个工作日的审单期限。
不含单据的条件的处理
如果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没有列明需提交的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且对此不予理会。
信用证业务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买卖合同中未订明开证的具体日期,买方应在何时开证为合理? 在装运期开始的第一天以前开证就被视为合理
银行是否接受出单日期迟于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签发日期的保险单? 银行一般不接受,下列两种情况下例外: (1)L/C内有特别约定,即当事人同意。 (2)在保险单上已明示保险责任最迟在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起生效。
卖方的交单期限 包含运输单据的交单不应迟于装运日期后的第21个日历日。在任何情况 下,单据必须不迟于L/C到期日提交。
如果单据运输途中丢失开证行或保兑行有付款责任 单据运输途中丢失,如果指定银行能确认单据符合信用证,开证行或保兑 行必须付款给指定银行。UCP500中,没有明确单据在运输途中丢失后,开证行或保兑行是否有付款责任。
一项分批交货的合同与一项分期装运的信用证在规定上有何区别? (1)分批交货合同,依据80年公约,一项分批交货的合同除非各批货物之间有相互依存的关系,各批交货应视为一项独立的合同,因此,任何一批的交货违反合同一般并不影响其他各批交货的合同。 (2)分期装运的信用证,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如果其中一批未按时装运,除非L/C中另有规定,L/C的该期及以后各期的装运均无效。
信用证欺诈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Fraud Exception)
概念:如果当事人确有欺诈行为但提供了表面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法院下令禁止银行对信用证付款,从而银行可以不顾单据与信用证的表面符合而拒绝付款。
最早由1941年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的判例中提出,在UCC中确认。
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适用
信用证中常见的“软条款”
软条款信用证----一般指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中规定的开证行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付款责任的条款。
信用证中载有暂不生效条款
如信用证中注明“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通知后生效”,或注明“等货物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方能生效”。即开证行不通知生效,不发修改书,开证人不出具证书或收据,不来验货,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并常常伴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甚至更高履约金的字样,其中有不少是在证外合同中早就规定好了的。
限制性付款条款
如信用证规定:“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要在货物清关后才支付”、“开证行须在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未收到对方的汇款、信用证或保函等为由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
信用证中对受益人的交货、交运和提交的各种单据加列各种限制
如:“货物样品先寄开证申请人认可”等;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船,但实际上装运港至目的港无直达船只等;在信用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检验证书必须由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签发。
规定正本提单直接寄送进口商
国际保理
含义
国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其买卖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则为供应商提供资金融通、财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信用风险承担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服务。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761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根据第762条第2款规定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国际保理的参与人及其基本程序
国际保理有两种重要分类
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
以债务人未在到期时支付应收账款,商业银行是否对债权人享有追索权为标准,将国际保理 划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 期之时,商业银行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应收账款, 但其可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 购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归还融资款项。无追索 权(买断型)保理,指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应收账款不能得到清偿,由商业银行承担坏账风险。
公开、隐蔽型保理
以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是否将银行与债权人之间关于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 务人,可将国际保理划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性保理。
有关国际保理的国际协议和惯例
债权让与的登记
因保理合同而发生的债权让与,依登记确定重复让与之间的顺序;非因保理合同而发生的债权让与,因欠缺让与登记制度,应以让与时间先后确定重复让与的顺序 。
甲公司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乙工厂用于抵债,后又将该应收账款重复转让给保 理商丙银行。因甲乙之间的交易并非保理合同且不以融资为目的,无须登记亦无法登记( 或虽可登记但无涉法定登记效力 ),故自让与合同生效时起,应收账款即转移于乙工厂。甲和丙之间的重复让与属无权处分, 因债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丙不能取得该应收账款,即使丙已办理应收账款让与登记亦无济于事(登记仅用于决定保理人之间的顺序)
由于让与人和保理人以外的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让与无须通过登记确保优先顺序 ,则保理人无法事先通过查询登记预知有无在先的让与。
托收(collection)
定义
托收Collection是指由卖方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贷款的结算方式
当事人
委托人principal
卖方
托收行remitting bank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付款人payer
买方
基本流程
子主题
托收基本法律文件
国际惯例
《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ICC第522号出版物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各国国内法律和惯例
有关托收法律和惯例
民商法、合同法等
种类
子主题
如果托收包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应列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不是凭付款交给付款人。
如果未有说明,商业单据只能是付款交单,而代收行对由于交付单据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将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委托人与付款人
买卖合同关系
委托人与托付行
委托合同关系
托付行与代收行
委托合同关系
委托人与代收行
无直接合同关系
民法通则68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需要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URC522第11条:代收行是托收行是代为该委托人办理的。若代收行未执行托收指示,托收行不承担责任。
外国法实践
托收中银行的免责
对单据的实质免责
银行只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是否一致,对单据内容无需审核,承兑人签名对真实性或签名人是否有承兑权限等,概不负责。付款人对单据内容提出异议拒付,代收行不负责任。但应立即通知托收行。
对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
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遗失所造成对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通信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对延误、残缺或错误,或由于专门术语在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不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免责
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天灾、战争等不可抗力或由于罢工或 停工致使银行营业间断所造成等一切后果,概不负责。
货物免责
未经代收行事先同意,货物不能直接发给代收行或以代收行为收货人,银行没有义务提取货物或采取其他措施。
票据免责
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主动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
对被指示方的行为免责
代收行的服务是代委托人办理的,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即使是托收行主动选择的代收行,如该行所转递的指示未被执行,托收行不承担责任。
汇付(remittance)
概念
汇款人委托银行以汇款的方式直接将贷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
当事人
汇款人remitter
汇出行remitting bank
汇入行receiving bank
收款人payee
种类
电汇T/T
汇款人将贷款交汇出行,填妥电汇申请书,由汇出行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国外汇入行,委托其将汇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信汇M/T
汇款人将款项交给汇出行,由汇出行开出汇款委托书,通过邮局或航空递交汇入行委托即将汇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票汇D/D
指汇款人向汇出行购买银行汇票,寄给收款人、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持票向汇入行取款,汇出行再开出汇票时,向汇入行计发付款通知书,汇入行凭此验对汇票后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