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一)绪论 法律思维与论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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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法律思维与论辩概述
一、法律思维、法律论辩
(一)法律思维
1、法律思维的含义
法律思维是诸多思维中的一种,它以法律人的思维为典型代表,是指根据法律规范进行的思维方式,目的是探索事物的法律意义。
2、法律思维的特征
(1)法律思维是一种规范性思维; (2)法律思维是一种站在人性善或性恶的立场上思考的一切行为的思维方法; (3)法律思维是一种求实的以寻求利益为目的的思维方法。
法律人在进行权利义务分析时,常常容易犯两种错误。第一种常见错误是把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混为一谈。第二种错误则是逻辑理由偏颇。
对于合法性优于客观性的法律思维规则,他认为,一个理想的判决应该是既合法又客观。但是从宏观上看,总有一些案例会出现两难的局面。法律思维要求宁肯裁判结论和客观事实不一致,也不能让裁判结论与法律逻辑不一致。
(二)法律论辩
1、法律论辩的含义
法律论辩是指在诉讼、仲裁以及其他解决法律纠纷的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围绕有争议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展开的口头和书面的论证辩驳活动。
2、法律论辩的特征
(1)法律论辩的适用范围包括诉讼、仲裁等解决法律纠纷的过程中; (2)法律论辩的主体为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 (3)法律论辩的内容为实体和程序问题; (4)法律论辩应依法进行; (5)法律论辩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解决纠纷。
(三)法律思维与法律论辩的关系
1、法律思维是法律论辩的基础; 2、法律论辩是法律思维运行的过程; 3、法律思维与法律论辩的共同价值在于追求公正合法的结论。
二、相关思维
(一)政治思维
政治思维是政治主体对客观政治现象的能动反映,是政治主体对来自现实的思维素材进行加工、整理从而形成理性认识并据此提出解决政治问题的途径的主观意识活动。政治思维同任何理论思维一样,“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
(二)道德思维
道德思维,是指根据道德感知而进行的理性思考和推理,是对道德现象的本质、特征、内部联系和发展规律的认识过程。道德思维的形式包含道德判断和道德推理。
道德判断
道德判断,是指对对象包含有道德意义上的善、恶、正当、义务、责任、幸福等概念的陈述。它表示道德认识主体与对象之间的某种联系,既是主体的一种价值取向,同时也是一种知识形态。
道德推理
道德推理,则是从已知的道德前提推导出某个结论的认识活动。
道德认识主体正是借助于归纳推理或演绎推理来加深自己思考的深度和广度,增加自己的道德知识的。道德思维是从道德感知到道德观念、从外在要求到内心信念的桥梁,它使主体摆脱片面性、偶然性而进入全面性、必然性领域,它是人的主体性、能动性在道德上的集中体现,是人类完善自身、发展自身的必经途径。
(三)科学思维
科学思维也叫科学逻辑,即形成并运用于科学认识活动、对感性认识材料进行加工处理的方式与途径的理论体系;它是真理在认识的统一过程中,对各种科学的思维方法的有机整合,它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譬如:用利用刀子杀人或利用安眠药杀人可能后者更科学。
三、法律方法
(一)法律方法的含义
法律方法也称为法律思维方法,是指法律工作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
法律思维不是空洞的,法律思维的运用需要一定的方法。
(二)法律方法的种类
1、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就是指法律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确认法律事实,选择法律规范,在此基础上将确认的法律事实归属于特定的法律规范,并通过援引法律法律条款,获得裁判结果的思维活动。
2、法律论证
广义
广义的法律论证包括立法论证与司法论证。 立法论证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对将要制定的法律条文所进行的论证; 司法论证是指在司法过程中根据法律条文判定案件或事实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的论证,它既包含了法律诉讼中的法律论证,又包含了作为法律咨询服务的法律论证。
狭义
狭义的法律论证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
法律论证是法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论证有三个主体(论证参与者),即控方、辩方和审方。
3、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
(三)法律方法的具体运用
概念:法律方法的具体运用就是将概念的法律思维应用到实务中,解决具体案件中实际法律问题的过程。
1、对事实进行法律思维
依案件事实去探寻法律规范,需要对事实进行法律思维。法律事实不同于事实,事实是一种实际上客观绝对的真实。而法律事实需要具有法律意义。
2、对法律规范进行法律思维
对法律规范进行法律思维就是指在具体案件中运用哪一(些)法律规范解决法律问题的选择过程。
3、运用法律规范解决具体案件
运用法律规范解决具体案件的过程是指将特定案例事实,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之下,以获致一定的结论的一种思维过程,也即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为法律规范的要件,从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并以三段论的逻辑形式表现出来: (1)法律规范为大前提; (2)特定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 (3)以一定的法律效果的发生为其结论。
一方面须从法律规范去认定事实,一方面亦须从案例事实去探求法律规范,剖析法律规范的要件以及案例事实是否具备这些要件,并在法律规范和事实之间来回的穿梭,以至完全确信案例事实是法律规范要件的具体化,最后以该法律规范来具体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这才能说是一个完整的思维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