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4、第四章 法律论辩中的逻辑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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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6-10 01:14:38第四章 法律论辩中的逻辑规律
第一节 法律论辩逻辑规律概述
一、法律论辩逻辑规律的含义
逻辑的基本规律是人们运用概念、作出判断、进行推理和论证时所必须遵守的最起码的思维准则,是思维形式的规律。
逻辑的基本规律包括: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
二、逻辑的基本规律
同一律
概念:同一律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就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必须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概念和判断。
形式逻辑是在“质”的规定不变的情况下,对“质”的同态性表述。它反映的是事物量的积累。
辩证逻辑就是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不但认知事物当前的、现在的“质”的稳定性,同时还要认识到这种不变性是暂时的。
(一)同一律的基本内容与逻辑要求
1、同一律的基本内容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必须与其自身是同一的。同一律可用公式表示为:如果A,那么A,即A→A。公式中的“A”表示任一词项(概念)、命题。同一律的本质内容在于强调思想的同一性
2、同一律逻辑要求
同一律要求人们在同一思维过程即在同一时间、同一条件下对同一对象而言,所运用的词项以及所作的断定必须是确定的。
同一律这一基本内容可以用公式表示为:A=A(或"A→A")其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1)思维对象的同一。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思维的对象必须保持同一;在讨论问题、回答问题或反驳别人的时候,各方的思维对象也要保持同一。
(2)概念的同一。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使用的概念必须保持同一;在讨论问题、回答问题或反驳别人的时候,各方使用的概念也要保持同一。
(3)判断的同一。同一个主体在同一时间相应的客观事物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从同一方面对同一事物作出的判断必须保持同一。同一律要求思维的确定性,但是并不否认思维的发展变化。它完全是对思维过程说的,并不要求客观事物保持同一,绝对不变。
(二)违反同一律要求的逻辑错误
1、混淆概念和偷换概念
(1)偷换概念。
偷换概念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为达到某种目的,故意违反同一律的要求,把不同的概念当作同一个概念使用。
偷换概念有以下几种手法
第一,任意改变某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其变成另外一个概念。
第二,将似是而非的两个概念混为一谈。
第三,用非集合概念取代集合概念,或相反。
第四,利用多义词造成的混乱。
(2)混淆概念。
混淆概念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无意地把表面相似而实质不同的两个概念当作一个概念使用。
混淆概念把两个本来不同的概念当作相同概念使用。混淆概念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由于认识不清楚或缺乏逻辑修养,无意之中违反了同一律的要求,把不同的概念当作同一概念使用,从而造成概念混乱。
2、转移论题和偷换论题
(3)偷换论题。
同一思维过程中故意将用一个相类似的或根本不同的命题来代替原来的命题。
这是诡辩者常用的伎俩。
(4)转移论题
转移论题,也称离题或跑题,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无意识地违反同一律,更换了原判断的内容,使议论离开了论题。
(三)同一律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
同一律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具体表现为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之中。
矛盾律
概念:矛盾律是指人们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两个反对或矛盾的判断不能同时承认它们都是真的,其中至少有一个是假的。
(一)矛盾律矛盾律的基本内容与逻辑要求
1、矛盾律的基本内容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不能同真。
矛盾律是传统逻辑基本规律之一。又称不矛盾律。它通常被表述为A不能既是B又不是B。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对象不能同时作出两个矛盾的判断,即不能既肯定它,又否定它。在传统逻辑里 ,矛盾律首先是作为事物规律提出来的,意为任一事物不能同时既具有某属性又不具有某属性。它作为思维规律,则是任一命题不能既真又不真。
"逻辑矛盾是一种个人思想上的矛盾,它不同于辩证法所说的矛盾。其区别在于:(1)前者是思想混乱的表现,而后者则是客观事物的矛盾在思想上的反映。(2)前者是违反思维规则的结果,这是不正常的,后者则是正常的思维所固有的。(3)前者是思维发展的障碍,后者则是思维发展的动力。(4)前者是可以排除的,后者则是不可避免的。
2、矛盾律的逻辑要求
第一,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用两个互相否定的概念指称同一对象;
第二,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用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两个命题陈述同一对象,或者说,对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两个命题,不能同时肯定。
(二)违反矛盾律要求的逻辑错误
违反矛盾律要求的逻辑错误称为“自相矛盾” (“前言不搭后语”、“出尔反尔”、“不能自圆其说”)。
1、使用互相矛盾的两个概念指称同一事物。
2、使用矛盾关系的两个命题反映同一事物情况。
(三)运用矛盾律应注意的问题
1.对同一对象在不同时间或从不同方面作出两个相否定的断定,不违反矛盾律的要求。
2.用相互否定的判断揭示对象的矛盾两重性,不违反矛盾律的要求。
(四)矛盾律在法律论辩中的作用
1、运用矛盾律,揭示案情材料中的自相矛盾。
2、运用矛盾律,发现或防止定罪、量刑中的自相矛盾。
3、运用矛盾律,揭露犯罪分子自相矛盾的狡辩
排中律
概念:排中律指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两种思想不能同假,其中必有一真,即“要么A要么非A”,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
(一)排中律的基本内容与逻辑要求
1、排中律的基本内容
排中律也是传统逻辑基本规律之一。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不可同假。通常被表述为A是B或不是B。
2、排中律的逻辑要求
第一,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同时否定反映同一对象的两个矛盾关系的概念。
第二,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同时否定两个矛盾关系的命题。
3.违反排中律要求的逻辑错误
(1)对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一个也不肯定,都给予否定(“非此非彼”)。
(2)对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无所断定,既不肯定,也不否定,不做明确回答(“模棱两可”)。
(二)运用排中律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排中律起作用的条件。 2.注意问题的复杂性。 3.注意复杂问语。
(三)排中律在法律论辩中的作用
1、运用排中律,揭露、制止被讯问人的模棱两可行为。
2、正确运用排中律,防止在审讯工作中滥用复杂问语搞诱供。
3、运用排中律,发现和避免司法中的模糊裁定。
4.矛盾律与排中律的区别
子主题
充足理由律
概念:在论辩过程中要确定一个论断是真的,就必须有充足的理由。
(一)充足理由律的基本内容与逻辑要求
1、充足理由律的内容
在论辩过程中要确定一个论断是真的,就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如果没有充足理由,那就没有论辩性。
即A真,因为B真,且能从B真推出A真。这里A代表论断,B代表理由。理由必须真实;理由与推断之间要有必然的联系;理由必须充足。
2、充足理由律的逻辑要求
第一,理由必须是真实的。
第二,理由必须是充分的。
(二)违反充足理由律要求的逻辑错误
①理由虚假
在法律论辩过程中,所采用的理由是虚假的。
②推不出
理由虽然真实,但不够充分,即理由与论断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三)充足理由律在法律论辩中的作用
1、遵循充足理由律,有助于加强法律论辩的论证性和说服力。
2、运用充足理由律,有助于全面把握案件中的因果联系。
首先,要注意正确处理案件中的直接因果联系与间接因果联系。 其次,要注意有些案件因果联系产生的特定条件。 最后,要注意案件因果联系有作为与不作为两种状况。
第二节 法律论辩逻辑规律实战演练
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逻辑规律的运用
(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也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征
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是一种客观联系
注意: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一定要对“危害结果”承担形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需要主客观相统一)。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不允许假设。
2、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不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本质与认定步骤
1、第一步:查找与危害结果有联系的危害行为(条件说)
2、第二步:上述危害行为是指实行行为,并不包括预备行为。
3、第三步:因果关系中断(修正条件说)
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结论: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本质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一种“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民法上民事法律行为与逻辑规律的运用
(一)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概念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的多少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或多方行为、决议行为。
注意: (1)民事法律行为强调:主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目的在于引发“私法上的效果(意思自治)”;属于中性概念,本身不包含合法有效的含义。譬如买卖面粉和买卖海洛因的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2)真意保留不是意思表示(真意保留又称为单独虚假表示、戏谑表示,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真意,而表示出其他并不准备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如酒后戏言。)
2、事实行为(非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譬如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创作、先占、发明等行为。
注意: 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事实行为的后果是法定的,不存在效力上的分类;民事法律的效力受到表意人行为能力的影响,但事实行为的效力不会受到该因素的影响(怎么从逻辑层面理解?);事实行为的后果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
3、情谊行为不受民法调整。譬如爱情、搭便车、结伴旅游、朋友、赴宴、好意施惠行为等。
注意: 法律调整的范围不可能包括所有的社会关系,情谊行为不宜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情谊行为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情谊行为过程中介入事实行为,会引发民事法律关系。
(二)代理与委托合同的逻辑关系
(1) 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注意: 代理行为是由代理人与第三人完成的双方法律行为,委托合同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事务的范围远远大于双方法律行为。事务可以是不受法律调整的有关事项,也可以是事实行为,还可以是单方和双方法律行为。
(2)代理通常包括三方当事人,而委托合同只包括两方当事人。
(3)代理权可以来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也可以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三)讨论案例
三、现行立法上的逻辑关系及其衔接 (以刑法与民法具体制度为例)
(一)刑法上相关罪名的逻辑关系(以刑法规定为例)
1、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①非法拘禁罪
(1)《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②绑架罪
(2)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盗窃、侵占、职务侵占及贪污罪
①盗窃罪
(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②侵占罪
(2)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③职务侵占罪
(3)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④贪污罪
(4)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结合具体案例或法条分析不同部门法逻辑思维起点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