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2022年CPA经济法第二章核心考点,主要内容有: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第二节代理制度、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
编辑于2022-06-12 11:06:18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双方、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订立遗嘱、撤销权的行使、解除权的行使、效力待定行为的追认等。
双方:合同(赠与合同是双方单务)
多方:决议
2.有偿和无偿
有偿:买卖合同
无偿:赠与行为、无偿委托、无偿消费借贷等
3.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是请求权实现的重要前提
处分行为: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物权变动是典型的处分行为
4.要式和不要式
要式:票据行为等
不要式:自由选择形式
二、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单方有遗嘱行为、抛弃动产行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单方有撤销权的行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授予代理权等
对话方式: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方式: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双方订立合同时邀约和承诺、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
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以公告方式公告发布时生效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行为人在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时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超市购物付钱可推定为具有购买物品的意思)、沉默形式
(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概述
(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
(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2.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
(2)违背公序良俗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以虚假意思表述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可撤销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1)法律效力不同:可撤销在撤销前已生效,无效自始无效。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撤销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宣告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终局有效,一经撤销视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无效。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时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形式时间不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2.种类
(1)重大误解:误解方有撤销权
(2)欺诈:一方实施欺诈行为,受欺诈方有撤销权;第三方实施欺诈行为,对方知道或应该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撤销权
(3)胁迫:受胁迫方有撤销权
(4)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撤销权
3.撤销权的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直接有效: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①相对人的催告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相对人的撤销权: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
(1)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①相对人的催告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相对人的撤销权: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表见代理:直接有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
(1)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
(2)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等身份性民事法律行为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生效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3)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二节 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
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和第三人
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委托
(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代理其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委托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名义活动。
(2)从事的事物不同。代理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的行为可以时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
(3)代理涉及三方,委托是两方。
2.代理与行纪
(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2)行纪的法律后果由行纪人自行承担,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3)行纪有偿,代理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3.代理与传达
(1)传达人自己不进行意思表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2)身份行为不能代理,但是可以借助传达人传递意思表示
二、委托代理
(一)委托代理的概述
1.是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2.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
3.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委托代理中的代理权
1.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节 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抗辩权,但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不消灭。
3.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4.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5.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6.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1)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2)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二)诉讼时效的不适用对象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1.适用对象不同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2)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也可能适用于请求权(如受遗赠权)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1)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
(2)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1)诉讼时效届满只是让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2)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3年
2.长期诉讼时效:3年—20年(如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20年,自权利收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未约定或不明确的,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6.未成年人遭受性青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7.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8.国家赔偿的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算在内。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1)当事人向对方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
3.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2)权利人向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4)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5)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中断效力
①申请支付令;②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③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⑤申请强制执行;⑥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⑦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债权人提起代为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4)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子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