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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CPA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考试重点要点,包括法律基本概念、法律关系、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编辑于2022-05-21 15:10:45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第一节 法律基本概念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法的概念:法是反应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通知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法的特征
(一)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又具有代表全社会的属性)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特征使法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
(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并不意味着法律规范的实施都是依靠国家强制实现,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
(四)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行为规范、社会规范,而非技术规范、道德规范。
(五)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法律属于社会制度的范畴,道德术语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二、法律体系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二)刑法
(三)行政法
(四)民商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被划入民商法部门)
(五)经济法
(六)社会法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三、法律渊源(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
(一)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广义的宪法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包括其他附属性宪法性稳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二)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三)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只在本辖区内适用。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规章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如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五)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解释如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
(六)国际条约和协定
四、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体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是法律构成的基本单位,具体体现法律的属性,实现法律的功能。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现形式,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构成要素,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特征
法律规范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规定主体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复适用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立法语言表达为“可以······”“有权······”“享有······权利“等。
义务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立法语言表达为”应当······“”必须······“”有······义务“
禁止性规范:立法语言表达为”不得······“”禁止······“等。
2.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
任意性规范: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3.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没有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或者法律后果,需要哦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者补充的规范,具体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假定(或称条件):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
模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准则,包括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
后果: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特征:
(一)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二)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三)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如债券法律关系。
(二)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例如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性法律关系:例如刑事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本国公民、居住在一国境内或者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特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3)国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
2.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享有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各种具体权利的产生必须以主体的权利能力为前提。
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18周岁的成年人
② ≥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③≥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客观实体,如土地、机器设备、货币、有价证券等
(2)行为:包括作为(客运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和不作为(竞业禁止合同的客体是不从事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给付行为是债券法律关系(如合同之债)的客体。
(3)人格利益:人身权(公民的肖像、名誉、人身)、诸多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4)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专利、商标等。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一)行为:能够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如订立合同
(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述无关,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
(二)事件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第三节 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一、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
2021年11月,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乱则国家乱。
全面坚持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注意法治国家。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
第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第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第四,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第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第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第八,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第九,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第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第十一,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第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第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第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首要的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
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
健全法治保障体系。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