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的宗旨和原则
这是一篇关于经济法的宗旨和原则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宗旨、要求、意义、与其他的关系、具体内容原则、含义、特征、功能、界定、内容。
在我国,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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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宗旨和原则
宗旨
要求
具有经济法的部门属性
具有适用上的周延性(各个环节,所有领域,全程)
具有概念体系上的妥当性
意义
理论意义
进一步认识和理解若干基础理论问题
经济法体系的确立
对经济法治建设的意义
立法:法理依据和思想指南
执法和司法:执法者和司法者的法律意识
守法:更好理解经济法精髓,判断自身行为是否合法
与其他的关系
经济法价值
基本原则及其在若干具体规则中的现实展开
经济法理念
具体内容
经济法的运行以市场机制及其失灵为客观基础
经济法的实施,以国家调制与公权力的体系革新为工具依赖
经济法以社会公正为价值追求
经济法以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统一为目标定位
内涵
对传统法学宗旨界定中基本逻辑的超越
对具体传统部门法宗旨的超越
原则
含义
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由经济法宗旨和根本价值所指引,对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和普遍适用价值的基本准则。
特征
法律强制性
普遍适用性
全面指导性
部门特殊性
功能
构成立法的基本性准则
构成经济司法审判的准则
界定
内容
有效调制原则
前提条件
市场具有普遍性
市场呈现递减性
市场竞争的完全性
市场决定性原则
在任何经济领域里都应当优先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国家调制应局限于市场失明的边界当中,在不存在市场失灵的场合,不应当由国家对经济的调制。
在市场失灵的场合,国家对经济的调制也要恪守谦抑
应优先鼓励内嵌于市场机制的调制措施,而达到辅助市场机制恢复发挥作用的目的。
当某一领域的市场机制已然恢复作用及市场失灵以克服国家调制手段,则应弱化或退出。
在既有经验和理性无法判断某一领域是否市场失灵时,应优先假设市场未发生事故而暂不进行国家体制。
三原则
调制法定
调制适度
调制效绩
社会利益本位原则
概述
立法和司法实践均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在尊重个体利益的基础上将,整体利益作为衡量行为之标准
具体体现
自由竞争是经济秩序的基础
为特殊群体人格的限定和保护
为维护和发展对社会持续发展有利的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
综合效益原则
实现路径
通过以市场调节机制为基础的民商法调整方法,对个体行为的经济收益予以确认和保护
在市场调节机制无法发挥功用的领域,通过调制手段,国家直接对经济资源进行公平的分配
经济司法通过判决仲裁等方式,对非法和不合理的经济行为进行矫正,是经济行为回归符合整体经济效益的方向。
政府作用
对国民经济未来发展方向进行预测,并诱导市场主体作出符合发展方向的行为
通过立,改,废等手段,顺理,协调发展过程中各种经济规则和政策,以实现发展目标
通过各种法律化的经济手段,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近期,中期和长期效益进行宏观调控
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是近期效益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的有机结合,是宏观整体效益与微观个体效益的兼顾
实质公正原则
实质公正观:结果公正,分配公正,代际公正
体现
资源:解决资源稀缺性和开发利用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
地区:地区发展失衡
产业:基于保证经济稳定增长的前提,实现调结构和优结构并重是经济法所追求的具体目标
竞争:竞争公正的实现有赖于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的行使和保护而实现
经济安全原则
基本内涵:政府依照既定的法律程序履行一定的经济职能,实现经济危机和经济不景气的克服,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熨平经济周期,增加国民经济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的一种过程或状态
政府有效调制是实现经济安全的基本途径。
经济安全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国家经济主权和经济利益是经济安全的根本诉求。
国家经济安全维护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经济的有效发展。
国家经济安全既是一种经济认知,更是一种法律认知,这是由依法治国方略决定的。
国家经济安全具有综合性,具有国内和国外安全两个维度。
经济法上的经济安全原则
宏观经济安全原则(安全理念)
经济发展原则(动态角度对经济安全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