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法总复习
2022CPA税法科目全书总复习,涵盖重要考点和疑难知识点。(放在手机上、平板上、电脑上随时可以高效复习)
编辑于2022-06-21 21:53:47税法总复习提纲
1. 税法总论
基本原则
法定*、公平、效率、实质课税
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地位
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优于旧法
时间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程序优于实体
程序
税收立法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
国务院
全国性税种的授权立法
《条例》《暂行条例》
增、消、房还未立法
税法实施细则、解释权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税收法规
仅海南省、民族自治区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税收条例实施细则、解释权
地方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
在上位法规定幅度内调整税目税率
本地方税法的实施细则、解释权
海关
关税、船舶吨税
代征:进出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税收收入划分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消费税、车辆购置税、海关负责征收和代征的
中央地方共享收入
增值税——5:5
海关代征除外
企业所得税——6:4
铁路、银行、海油除外
个人所得税——6:4
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城建税——铁/银/保总公司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印花税——证券交易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三大三小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剩余税种
2. 增值税
税率
13%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纳税人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所收取的服务费(产生货物归属委托方的)
9%
交、邮、电、建
电:特指电信服务,注意其中的“增值电信服务”按6%
销售不动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
不动产租赁
货物
粮食等农产品
不包括:麦芽、复合胶、人发、调制乳、淀粉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不包括:农机零件
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不包括: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肉桂油、桉油、香茅油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6%
金、现、生
现:特指除租赁以外的其他现代服务
销售其他无形资产
不包括软件(软件属于13%税率的货物)
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
纳税人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所收取的服务费(产生货物归属受托方的)
货物销售按适用税率
纳税人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所收取的服务费(不产生货物)
劳务派遣(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
按全额
一般没人会这么傻
0%
国际运输服务
有资质(无资质的适用免税)
包括: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实际承运人)
经营者免税
程租
出租人适用零税率
期租、湿租
向境内单位提供
承租人适用零税率
向境外单位提供
出租人适用零税率
以谁的名义承运谁享受
航天运输服务
向境外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软件服务
信息系统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研发服务
转让技术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设计服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见信能发迹 电流播舍离
征收率
5%
不动产租赁、融资租赁、销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营改增之前的)
营改增之后的按9%税率
劳务派遣(简易计税)
按差额
3%
劳务派遣(小规模纳税人)
按全额
有形动产租赁(营改增之前的)
营改增之后的按13%税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情形(24项,P73)
特征
取得专票较为困难
公共事业、社会福利项目
减按1.5%
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租金/(1+5%)*1.5%
减按0.5%
二手经销商企业销售旧车
含税销售额/(1+0.5%)*0.5%
不征税/免税/零税率
不征税
不在征税范围内
免税
属于征税范围,政策允许免征,但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零税率
属于征税范围,政策允许免征,且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易混征税范围
逾期票证收入
交通运输服务
航空退票费和手续费收入
现代服务——其他现代服务
包裹快递服务
中国邮政及其下属企业送,属于邮政服务
其他快递企业送,属于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现代服务——研发与技术服务
货物期货转让
属于销售货物
非货物期货转让
属于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广告
在建筑物、飞机、车辆等广告位发布
属于不动产/动产租赁
代理、播映和发布
属于现代服务——文化创意
在游览场所(景区)内经营索道、摆渡车、游船等
属于文化体育服务
餐饮场所提供外卖食品
属于生活服务——餐饮住宿服务(而不是销售食品)
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
现代服务——文化创意
提供道路通行服务
不动产租赁
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
不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罚没物品公开拍卖、变价处理、交由专管机关取得的收兑或收购收入,如数上缴财政
药企销售自产创新药,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
单用途/多用途预付卡的售卡、充值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数量无关的财政补贴收入
存款利息、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境内/境外的判断
境内
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
租赁、自然资源使用权
强调标的物的地理位置在境内
境外
境外向境内销售
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服务、无形资产
境外向境内出租
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
为出境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收派服务
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监理服务、勘察勘探服务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视同销售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外购货物用于此3项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视同销售的金额确认
优先
按纳税人同期同类均价
若没有
按其他纳税人同期同类均价
实在不行
组价
不视同销售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服务
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服务
不属于混合销售
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
一般纳税人认定
500万元
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
不是按自然年
采用“差额征税”的,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销售额,不计入该限额计算
时限
销售额超标月份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
未按期办理的,税务机关5日内告知,纳税人应当5日内办理
逾期不办不准抵扣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时,可自行选择当月1日或次月1日生效
一般纳税人注销/转为小规模
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留抵税额不予退税
需要价税分离的一般情形
各种名目的价外费用
包装物押金
一般情况(以及:啤酒、黄酒)
一年以内且未超过合同期限
不并入销售额
一年以内但超过合同期限
并入销售额
一年以上
并入销售额
酒类包装物(啤酒、黄酒除外)
收到就作销售处理
商业折扣
开在同一张发票
在“备注栏”注明的不算
仅限于价格折扣
实物折扣不行
累计采购达标、市价下降等给予的优惠或补偿
按折扣、折让行为,依法开红字发票
以旧换新
金银首饰按差额,其他按全额
还本销售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一种原始的,对筹资人不利的无奈的筹资方式
按差额确定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
按买卖差价
买价可按加权平均或移动加权平均计算
负差可以结转,但不能跨年
经纪代理服务
扣除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融资租赁
扣除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
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
航空运输
扣除机场建费、代售客票的代收转付价款
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扣除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
旅游
扣除吃、住、行、门票、签证、接团等费用
不能扣导游费、车辆加油费、司机费用
房企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老项目除外)
扣除地价款、拆迁补偿费、土地前期开发费、土地出让收益
简易计税中的差额计税
建筑服务采用简易计税的
转让不动产
物业管理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的确定
在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中,经营者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
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舱位的双方以各自换出的运输工具舱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
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特殊行业销售额的确定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
享受免税的
拍卖行以自己名义开票
直销企业
通过直销员收款
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直接向消费者收款
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贷款服务
结息当日收取的全部利息和利息性质的收入(含90天内应收未收利息)
逾期超过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计入销售额征税
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
进项税额
凭票抵扣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票
按票面注明税额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票
按票面注明税额
计算抵扣核定扣除
收购农产品
买价(加上烟叶税)×扣除率(9%、10%)
看是否用于生产13%的货物 例如: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103元初级农产品,允许抵扣9或10元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
核定损耗率/扣除率
价税分离
桥、闸通行费
注明金额÷(1+5%)×5%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铁路车票
票面金额÷(1+9%)×9%
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票面金额÷(1+3%)×3%
仅限签订劳动合同员工
不得抵扣
“贷、餐、民、娱”
适用所有纳税人,即使取得专票也不能抵扣
平销返利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量和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税率
不得向供货方开专票
增量留抵退税
一般企业
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0,且第6个月不低于50万元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先进制造业
增量留抵税额>0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免抵退优先
跨县提供建筑服务
同一地级市内跨县
无需预缴
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县
地方政府自行决定
预缴(按差额)
简易计税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适用老项目、清包工、甲供材
一般计税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转让不动产
纳税人转让
个人转让
不满2年
全额缴税
普通住宅(一般城市)
普通住宅(北上广深)
非普通住宅(一般城市)
非普通住宅(北上广深)
满2年
免税
普通住宅(一般城市)
普通住宅(北上广深)
非普通住宅(一般城市)
差额缴税
非普通住宅(北上广深)
出租不动产
一般计税
预缴:含税租金收入÷(1+9%)×3%
申报:按9%
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出租
简易计税
预缴:含税租金收入÷(1+5%)×5%
申报:按5%(不补缴)
适用于
一般纳税人出租老项目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
预缴:含税租金收入÷(1+5%)×1.5%
申报:按1.5%(不补缴)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不预缴
直接按1.5%向不动产所在地申报
适用于其他个人
税法的“其他个人”就是自然人
房企销售自行开发的项目
一般计税
预缴:预收款÷(1+9%)×3%
申报:按9%(扣地价后差额)
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销售新项目
简易计税
预缴:预收款÷(1+5%)×3%
申报:按5%(全额)
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老项目
常考的预征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
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
地市级分行、支行预缴
省级分行按一般计税申报、补缴
进口环节增值税
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适用的是增值税税率,而不是征收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地点
报关地海关
纳税期限
海关填发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跨境电商
单次交易限额:5千元;个人年度限额:2万6(RMB)
限额内:关税0;增、消打七折
出口和跨境业务
退(免)税
免抵退
适用于自产、自行提供、自行研发、自行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劳务/服务
免退
适用于外购的货物/劳务/服务
免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以及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出口
免税但不退税
没有负担的进项税额(如:来料加工复出口)
若抵扣了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不免税也不退税
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
“免抵退”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FOB-免税进口料件)×(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免抵退税额=(FOB-免税进口料件)×退税率
“留抵税额”和“免抵退税额”谁小按谁退
应退税额=Min(|应纳税额|,免抵退税额)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
退税率
11%
适用13%税率的物品
8%
适用9%税率的物品
综合保税区政策试点
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于出口退税政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目标脱贫地区捐赠
直接捐赠、通过公益性组织或政府捐赠均适用
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包括本土化改造)的软件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经批准的一般纳税人从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
每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增值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
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
出租不动产的租金分摊到月计算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预收货款方式
一般
发货当天
生产周期/工期超过12个月的
收到预收款/合同约定
租赁服务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选择差额征税的
扣除部分不得开专票,可以开普票
金融商品转让
不得开专票
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
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专票,可以开普票
旅游服务
扣除的吃、住、行、门票、签证、接团等费用,不得开专票,可以开普票
销售旧货
不得开专票
3. 消费税
只在特定单一环节征收
卷烟、超豪华小汽车除外
纳税人
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单位和个人
境内:指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具体指批发、零售环节
税目 税率
15个
烟
卷烟
甲类卷烟(调拨价格每条≥70元)
56%+150元/箱
乙类卷烟(调拨价格每条<70元)
36%+150元/箱
批发环节:11%+250元/箱【每箱5万支】 (批发给其他批发企业不征)
雪茄烟
36%
烟丝
30%
酒(1度以上)
不含调味酒、酒精
白酒
20%+1000元/吨
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38度
勾兑酒劲大的才算白酒
以发酵酒为酒基,>20度
黄酒
240元/吨
啤酒(含果啤、餐饮业自产啤酒)
甲类啤酒(每吨≥3000元)
250元/吨
乙类啤酒(每吨<3000元)
220元/吨
价格含包装物及押金(不考虑是否逾期)
其他酒(含葡萄酒)
10%
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38度
以发酵酒为酒基,≤20度
高档化妆品
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15%
“高档”指不含增值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
香水精属于高档化妆品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按实际收取价款征税【同增值税】
金银首饰、金/银基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零售环节5%(进口不征)
其他非金银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含人造宝石)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10%
分不清的两个环节都征
鞭炮、焰火
15%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成品油
汽油、柴油、石脑油(化工轻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重油、渣油)
1.2~1.52元/升
航空煤油
暂缓征收
柴油
同时符合2条免征
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生物柴油(BD100)》标准
废物综合利用生产的成品油
同时符合5条免税
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颁发有“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90%以上
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
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
利用废矿物油和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开核算
溶剂油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小汽车
乘用车
1%~40%
座位≤9
包括用排量≤1.5L的乘用车改的改装/改制车
中轻型商用客车
5%
10≤座位≤23
包括用排量>1.5L的乘用车改的改装/改制车
超豪华小汽车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1%~40%
零售环节10%
零售价130万元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若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则合并征收)
摩托车
排量<250ml
不征
排量=250ml
3%
排量>250ml
10%
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包括
高尔夫球
高尔夫球杆
杆头
杆身
握把
高尔夫球包(袋)
高档手表
20%
不含增值税销售单价≥1万元
游艇
10%
无动力艇、帆艇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实木地板
5%
包括复合地板,也包括装饰墙面和天花板的实木装饰板;未涂饰地板也算
电池
4%
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属于征税范围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对铅蓄电池自2016年1月1日起征收消费税
涂料
4%
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从量征收
数量的确定
委托加工按“收回”数量
进口按“海关核定”数量
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卷烟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由税总核定,简称“计税价格”
白酒
销售给销售单位的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售价的70%
程序:企业自行申报;税总选择一部分核定;省局核定剩下的
核定的价格范围
一般酒厂:销售单位对外售价的50%~70%
效益好的大酒厂:销售单位对位售价的60%~70%
3个月内价格波动达到20%的重新核定
自产自用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避免重复征税
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移送时缴纳消费费【不缴纳增值税】
此时不征税它就变身跑了
其他自用行为:移送时纳税
用于基建、行政、劳务、送礼、赞助、职工福利等:按当月同类消费品加权平均售价、或组价
换、抵、投:按同类应税消费品最高售价征消费税【增值税按均价征】
复合计税的组价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假委托按自制(自产)缴纳消费税
原则上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则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
未履行代收代缴义务:50%~3倍罚款
计税依据:优先用受托方同类消费品售价;若没有按组价
收回后直接出售
平价出售:不缴纳消费税
加价出售:正常申报(准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5个税目的消费品全都能扣
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看是否属于允许扣除的范围(委托加工的共8类)
已纳消费税允许扣除的范围
重要考点,需要记忆
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不包含“金、银、铂、钻”首饰
不能跨环节
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生产的实木地板
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连续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不含溶剂油
以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的应税葡萄酒
只允许扣除外购的
不允许扣除的消费品
反向记忆可能更容易
“小金酒高电摩游涂”
小汽车
金银铂钻
酒类(除葡萄酒)
高档手表
电池
摩托车
游艇
涂料
进口环节消费税
直接组价
消费税出口退税
免税并退税
外贸企业
免税但不退税
生产企业
【与增值税出口退税相反】
不免税也不退税
一般性商贸企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人提货的当天【增值税未产生纳税义务】
其他与增值税的规定基本一致
纳税地点
销售、自产自用
机构所在地
委托加工
一般是受托方机构所在地
受托方是个人的,由委托方在自己的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进口
报关地海关
到外县市销售、委托外县市代销
自己的机构所在地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
经省级财政厅、税总审批,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
4. 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是
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不是
个独、合伙不是
分类
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25%
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机构、场所”
25%
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0%,实际减按10%
特别优惠税率
20%
小微
1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其他行业或地域性税率优惠政策
海南自由贸易港、西部大开发等
所得来源的确定
销售货物:交易发生地
提供劳务:劳务发生地
转让财产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方所在地
股权:被投资单位所在地
股息、红利: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负担、支付所得方所在地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收入
收到代销清单时
【增值税】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若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商业折扣
可以扣除
【增值税】价款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的,可按折扣后的金额为销售额;或开具红票予以扣除
现金折扣
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增值税】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买一赠一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增值税】视同销售
以旧换新
金银首饰:所得税没有差额计税规定
其他:所得税与增值税的收入确认规定一致
售后回购
有证据表明为融资的,按融资处理;否则按正常销售、购进业务处理
提供劳务收入
按完工进度
【增值税】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股息、红利
确认时间: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转股):不作为投资方的股息、红利收入;不增加该项投资的计税基础
H股:内地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要纳税,但连续持股满12个月的免
同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的免税政策
利息收入
按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
租金收入
按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
租赁合同跨年度且预付租金的,可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
特许权使用费
按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
接受捐赠
按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
取得进项税额的,一并计入“营业外收入”
取得政府财政资金
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挂钩
按会计的权责分生制
【增值税】按规定缴纳
其他情况
按实际取得时间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评估价)-计税基础
递延纳税:5年(均匀)
收入确认时点: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
投资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非货币性资产原计税基础+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逐年调整
被投资方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全额)
若投资后5年内转让或收回投资:投资方停止递延纳税,当年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接受政府划入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以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为计税基础;政府未确定的按公允价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
作为国家资本金,不计入收入
县级以上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
属于“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不征税收入
县以上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
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接受股东划入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以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
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
不计入收入总额
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或企业作为收入处理的
计入收入总额缴税
如:接受母公司捐赠资产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转让代个人持有的股份
股权分置改革原因造成的正常计税:限售股转让所得=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不能提供原值凭证的,以收入的15%核定原值和税费
已履行完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征税
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不征税
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
应按减持的全部收入计算纳税
已签转让协议但未变更股权登记的,企业减持收入纳税后按余额转付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混合性投资业务
按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区分权益成分和债权成分,分别进行所得税处理
跨境混合投资也一样,但同时符合以下两条的视为权益成分(利息视为股息,不得税前扣除):
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
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永续债
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
投资方:免征企业所得税
发行方:不得税前扣除
符合规定条件,也可以适用利息收入政策
投资方:按利息收入纳税
发行方:所得税前扣除
“符合规定条件”,指符合下列5条(含)以上:
1||| 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2||| 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3||| 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4||| 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5||| 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6||| 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7||| 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8||| 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9||| 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可转债
持有期间
购买方:作为利息收入,申报纳税
发行方:作为利息支出,依法税前扣除
转换时点
购买方
应收未收利息: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
股票投资成本=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相关税费
发行方
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依法税前扣除
不征税收入
不是税收优惠
条件(同时符合)
1|||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者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没花出去的钱怎么办(60个月)
计入第6年应税收入总额,同时其对应的后续支出允许扣除
这些长得浓眉大眼的都要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
个别有明确规定的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如软件企业收到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
增值税出口退税款不计入收入总额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持有期间)
但倒手赚取的差价不免
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
非居民企业投资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按10%征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
不包括连续持股不足12个月的上市公司股票分红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非营利性活动收入
税前扣除项目
工资薪金
不包括:按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作为劳务费支出)
年底预提的工资薪金,汇算前发放允许扣除
股权激励计划
立即可行权:作为当年工资薪金扣除
有等待期的:等待期内不得扣除;可行权后根据实际行权情况扣除
“三项经费”
福利14%
工会2%
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教育8%(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全额)
超标部分在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扣除
以实发的工资薪金计基数;预提的不算
保险费
“四险一金”:标准内全额
补充养老、补充医疗:标准、工资薪金总额的5%孰低扣除
人身安全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准予扣除
财产保险费:准予扣除
借款费用
建造12个月以上的资产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资本化
利息费用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准予扣除
向职工或其他自然人借款也适用
向非金融机构的关联方借款
受债资比约束
向股东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也适用
例外情形
提供材料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借款企业税负≤境内贷款企业境内税负
汇兑损失
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业务招待费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为基数
筹建期的招待费:按60%计入“筹办费”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超标部分无限期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30%
签订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按协议分摊归集至一方或多方扣除
筹建期的广宣费:计入“筹办费”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租赁费
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租期内均匀扣除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视同固定资产折旧扣除
与会计的租赁准则不同
劳动保护费
准予扣除。包括:用于保护职工生产、工作安全的用品和货物,比如工作服等
捐赠支出
资产按公允价值
公益性捐赠12%(注意捐赠途径:公益;县)
超标部分3年内结转扣除
目标脱贫地区捐赠(捐赠途径同上)
据实扣除
疫情防控(捐赠途径同上;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
据实扣除
捐赠过程发生的运费、保费、人工等,含在捐赠票据中的按捐赠扣除;不含在票据按费用扣除
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资产损失
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实务是自行填列申报扣除后留存备查,无须税务机关审批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扣除限额
保险企业:(保费收入-退保金额)×18%
电信企业:收入总额×5%
其他企业:与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签服务协议确认的收入×5%
不得扣除
非转账方式支付的
给个人付现金的可以扣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
据实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
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无风险资产提的准备金不能扣
不得扣除的项目
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
看发票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的各种费用、利息、租金等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如:企业替职工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亏损弥补
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年发生的未弥补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延长至10年
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纳入国家清单年度之前5年发生的未弥补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延长至10年
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筹办费可以于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发现应扣未扣的支出,追补至应扣未扣当年,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税务机关检查调增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存在允许弥补的亏损的,应先用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盘盈的固定资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格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最低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如:汽车
电子设备:3年
会计折旧年限>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不调整 按税法规定允许加速折旧:会计折旧额<税法折旧额时,纳税调减 按税法规定允许加速折旧:税法已提足时会计继续提,纳税调增
固定资产改良、改建支出
如果未提足折旧: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如果已提足折旧: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合同剩余期限摊销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须同时符合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不得低于3年)
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直线法
最低折旧年限:林木类10年;畜类3年
消耗性(用于出售的)、公益性生物资产:会计上不提折旧;税法上也不按折旧扣除
无形资产
直线法摊销;不得低于10年,但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办;购买符合条件的软件最短2年
存货
成本计算方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收回投资
相当于初始投资成本的部分
收回投资成本:不征税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可免税
纳税调减
其余部分
股权转让所得:征税
股权转让
相当于初始投资成本的部分
投资成本:不征税(允许从转让收入中扣除)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投资比例计算的部分
股权转让所得:征税(不得从转让收入中扣除)
剩余部分
股权转让所得:征税
文物、艺术品
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坏账损失扣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股权投资损失扣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
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产损失扣除管理
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法定损失
实际损失可追补(不超过5年)至发生年度扣除;法定损失在申报年度扣除
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
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应当在损失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已扣除资产损失的收回
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优惠
特定项目减免
农林牧渔
免
(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 中药材的种植
(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 牲畜、家禽的饲养
(6) 林产品的采集
(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 远洋捕捞
减半
(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提升生活品质,但不吃也不会死
技术转让
政策: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范围: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年(含)以上的非独占许可使用权
鼓励核心技术共享
登记:向境内转让在科技部门登记;向境外转让在商务部门登记
都是省级以上部门
例外: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己卖给自己不免
不能同时享受高企15%优惠税率(即超出500万的部分执行25%税率)
根据2008年颁布的过渡政策(未作废)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
三免三减半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承包不算)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
三免三减半
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
税额抵免
投资额的10%:5年结转扣除
节能服务公司和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
三免三减半
特殊企业减免
高企
认定条件
成立1年以上
拥有核心知识产权(国家规定的范围)
从事研发和创新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
研发费用占比(收入):0.5亿(含)以下的≥5%;0.5-2亿(含)的≥4%;高于2亿的≥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收入的60%
创新能力评价达到要求;申请前一年内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资格期满通过重新认定前,当年暂按15%预缴,年底前仍未取得资格的按规定补缴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认定条件
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不含港、澳、台)
从事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总收入的50%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总收入的35%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15%
第三方企业: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20%
非限制性行业;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从业人数≤300人;资产总额≤5000万元
减计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减按12.5%计税
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的部分
减按50%计税
创投企业
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
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无限期结转抵扣
非居民企业
减按10%税率征收
这里的非居民企业,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另有免税规定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如果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了与其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关系的所得,则该机构、场所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25%企业所得税税率征税
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
政策
制造业企业:加计100%
以制造业为主业;主营业务收入≥总收入的50%
一般企业:加计75%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范围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权、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例如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费
≤10%
委托外部研发费用
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研发:发生额的80%≤境内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人员工资
加计100%扣除
加计扣除部分不作为“三项经费的计算基数”
加速折旧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全行业适用
适用范围: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产以外的固定资产)
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加速折旧政策
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都可以采用
全部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都可以采用
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可以采用
方法
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
加速折旧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特定行业和领域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两免三减半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获利年度起)
五年免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获利年度起算,接续年度税率10%)
五免五减半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经营期15年以上)
十年免税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经营期15年以上)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
包括:买卖差价、股息、红利、利息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
西部大开发15%
仅对内资企业
时效: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两免三减半: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
按15%的税率减半
海南自贸港
时效: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5%税率
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主业收入≥总收入的60%
免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
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持股20%以上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投资对应的股息
被投资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购进固定资产
与一次性扣除、加速折旧政策一样
购进无形资产
也按购进固定资产的政策执行
铁路债券利息收入
企业投资者持有的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
范围:奉旨的;乱来的;无能的;奸诈的
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方法:参照同行;定率核定;按耗用推算;其他合理方法
可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从高核定
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跨境电商
适用条件
在综试区注册并详实登记产品信息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
应税所得率:4%
可以叠加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和其他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优惠政策
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
按收入总额核定 / 按成本费用核定
核定利润率
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15%~30%
管理服务:30%~50%
其他劳务或其他经营活动:≥15%
销售同时提供服务的核定
参照同业确定服务或劳务收入;无参照的,按不低于销售合同总价款的10%确定
征收管理
年度中间停止经营活动
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扣缴义务人
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扣缴
7日内申报入库
分支机构
总机构统一计算,总、分机公就地预缴
但,国有邮政企业、大型国有银行和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长江电力等大型国企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分摊方法
按营业收入0.35、职工薪酬0.35、资产总额0.3的权重,将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分摊
当年新设的分支机构,当年不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
汇算清缴的补缴或退库,也按上述方法计算
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信息
情形
直接或间接持股达到10%及以上
直接或间接持股的状态由不足10%变为达到或超过10%
直接或间接持股的状态由10%及以上下降为不足10%
按中国会计制度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履行信息报告
企业重组
包括: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般性税务处理
组织形式变更
丧失法人地位: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
简单改变:直接变更税务登记
债务重组
以非货币性资产偿债:分解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 & 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偿债
债转股:分解为债务清偿 & 股权投资
债务人应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企业合并
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企业分立
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特殊性税务处理
适用条件
合理目的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两个比例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不低于50%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两个12个月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针对非股权支付部分:仍应确认相关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债务重组
基本规定: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债务重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5年内均匀计入
债转股:
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股权收购
被收购企业的原股东暂不确认股权出让的所得或损失
被收购企业的原股东取得收购方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换股
收购方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收购方、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资产收购
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出让的所得或损失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方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受让方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合并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分立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新股”
如需放弃“旧股”
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如不需放弃“旧股”
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
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两种方法都可以
跨境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附加条件
(1) 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内不转让其拥有的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2) 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3) 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特定情形下资产或股权按净值划转
适用条件:100%直接控股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处理方式
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税收优惠的适用
吸收合并:税收优惠适用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继续享受。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存续分立:税收优惠适用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继续享受。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分步交易合并处理
企业在重组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备案要求
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重组行为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
5. 个税
纳税人
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计算
非居民个人
≤90天: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由境内支付工资的比例×当月在境内工作时间的比例
90-183天: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在境内工作时间的比例
居民个人
满183天,但连续不满6年: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由境外支付工资的比例×当月在境外工作时间的比例)
满183天,连续满6年:境内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缴税
无住所的非居民个人取得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
不与其他工资薪金合并,不再减除费用,按6个月分摊,单独计税(适用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
综合所得
工薪+劳、稿、特
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助要征税
工薪所得特例:职工取得国有股权分红;出租车驾驶员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免税特例:离退休生活费
单独计税特例: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
劳务报酬所得: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
稿酬所得: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遣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个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作者拍卖自己的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所得
经营所得(按年)
易混的经营所得
个体出租车运营所得(车辆所有权归属个人)
个独、合伙为个人消费买单,并入投资人的生产经营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次)
免税: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和储蓄存款利息
除个独、合伙以外的其他企业为个人消费买单,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个税
财产租赁所得(按次;超过1个月的以1个月为1次)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也属于“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按次)
免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
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分红权
取得时:不征税
分红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实股
取得时:暂缓征税
转让时:差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偶然所得(按次)
一律由发奖单位代扣代缴
“不竞争款项”:按“偶然所得”征税,由股权购买方代扣代缴
提供担保获得的收入:按“偶然所得”征税
不征个税的房屋权属变更
房主死亡,法定继承人、遣嘱继承人、受遣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将房屋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人
将房屋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所得来源地
中国境内所得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
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而取得的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而取得的所得
财产、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企业所得税:按负担、支付所得的一方所在地】
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不动产坐落于中国境内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从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处取得的
税率
经营所得:适用五级税率表
考试已知条件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三级税率表(须记忆)
收入额
工薪:全额
劳务、特许权:(1-20%)
稿酬:70%*(1-20%)
扣除项目
专项扣除:“三险一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
(1) 子女教育
期限:3周岁~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包括硕士、博士阶段)
标准:每个子女每月1000
(2) 继续教育
学历教育:每月400元,最长不超过48个月(选择自己或父母扣除)
职业资格教育:取得证书当年一次性扣3600元
(3) 大病医疗
自付超过1万5的部分,最高限额8万(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扣除)
扣除时限:费用实际支出当年
(4) 住房贷款利息
每月1000元,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婚前分别买房的,选择一套房由一方扣100%(另一方不能扣);或双方均按原扣除标准打五折
(5) 住房租金
条件:在当地无自有住房且发生住房租金支出
扣除期限:按租赁协议
扣除方:夫妻双方只能选择一方扣除
标准
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1500元/月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1100元/月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800元/月
(6) 赡养老人
条件:赡养年满60周岁以上父母(以及子女均子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标准:每月2000(不论有几位老人)
其他扣除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扣除
商业健康险
200元/月以内限额扣除(单位负担部分应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扣除
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
领取时:25%的部分免税;75%的部分按10%税率征收
预扣预缴
工薪
适用年度税率表(七级)
考试已知条件
上年全年工薪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从1月份起,直接按六万而不用按5千扣除“累计减除费用”
年中入职的:按5000×当月月份数扣除“累计减除费用”
专项附加扣除:只能按在本单位工作的月份数预扣,与“累计减除费用”的规定不一样
汇算时扣几个月?与实际工作月份数无关,而是看有几个月满足扣除条件
在外企/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雇佣单位扣5000元/月,派遣单位不再减除费用
劳、稿、特
劳务
税率:20%
超过2万不超过5万的部分:加五成(速算扣除数:2000)
超过5万的部分:加十成(速算扣除数:7000)
需记忆
学生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按累计预扣法,扣5000×累计实习月份数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收入打8折为收入额,收入额再减25%展业成本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年度综合所得:不含增值税的收入×(1-20%)×(1-25%)-附加税费
特许:20%
稿酬:收入按70%算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薪、劳、稿、特
适用月度税率表(七级)
代扣代缴(按月或按次);不办理汇算清缴;计算方法与居民纳税人一样
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
扣除项目
其他跟企税类似
工薪:从业人员的合理工资薪金可以扣;业主的不得扣除(没有“综合所得”的扣6万)
社保、公积金:标准内的都可以扣
补充养老、补充医疗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限额内扣除
业主: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为计算基数,5%限额内扣除
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财产保险:从业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参保的可以扣;业主的不得扣
税优型商业健康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参照“综合所得”的扣除标准
三项经费
从业人员:工会经费2%;职工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2.5%(企业所得税的旧标准)
业主: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为计算基数,限额比例同从业人员
公益性捐赠: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限额扣除(直接捐赠的不能扣)
研发费:单台10万以下的含仪器和装置直接扣除;10万(含)以上按固定资产折旧扣除
个人家庭和生产经营混用的费用
扣40%
2021-2022年支持个体户发展: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个税
查账/核定征收均可享受
个独、合伙
查账征收
投资者本人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扣资者本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允许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自选一家扣除
律师兴办个独、合伙性质的事务所,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个人家庭和生产经营混用的费用,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不允许扣除
比个体更严
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独、合伙:自2022年1月1日起,一律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
查账改核定的:未弥补完的亏损不再继续弥补
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不并入企业收入,单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
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按市价出租住房,暂减按10%征收个税
【增值税:5征收率减按1.5%;房产税:4%】
修缮费:每次800元,无限期结转扣除
费用扣除标准:800或20%
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合理费用
住房装修费用扣除限额: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为原值的15%;商品房为原值的10%
住房贷款利息:赁贷款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转让股权/债权: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原值和合理费用
收回转让的股权
转让结束后,双方解除合同、退回股权的,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已经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予退回
公益性捐赠
限额:应纳税所得额的30%
股权、房产按财产原值;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按市价
在综合所得中扣除:预缴时只有工薪可以扣除;汇算时工薪、劳、稿、特都可以扣除
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可以选择预缴或汇算时扣除;核定征收的不得扣除
在分类所得中扣除:在当月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应扣未扣的可以追补扣除
纳税人自行决定扣除顺序
非居民纳税人:在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限额内扣除
税收优惠
免税
津贴、补贴类
(1)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2)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3)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4)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5)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
(6)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7) 离退休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期间的工资薪金
(8) 企业和个人按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金融保险手续费类
(1) 保险赔款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 居民储蓄存款利息
(4) 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
(5)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农业类
(1) 个人、个体、个独、合伙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所得
(2)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
政府奖金类
(1) 省、国务院部委、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颁发(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基金或机构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税务机关核准)
拆迁与住房类
(1)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2) 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3) 个人按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4)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股权投资类
(1)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
(2) 个人从公开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差异化征税(不适用于H股和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股>1年:免征
1个月<持股≤1年:减半
持股≤1个月:全额征收
中奖类
(1) 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1万元,暂免征收;一次中奖收入>1万元,全额征税
国际往来和外交类
(1)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2) 依法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3) 国际组织和世界银行以及援助国家等派往我国工作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津贴所得
(4)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 亚洲开发银行支付支付给中国雇员的薪金和津贴,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
抗击疫情类
(1)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2)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减征
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兑付机构代扣代缴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减按50%计征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税,由省级政府规定具体幅度,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
从破产企业取得:免征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
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
超过3倍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保公积金:在单独计税时准予扣除
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补贴收入
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
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个人拍卖财产,不能提供原值凭证的
不含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
不能提供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拍卖品经认定为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对于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
纳税期限:次月15日内
递延纳税: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年
个人从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所得
买卖基金差价:暂不征收
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股票买卖差价:暂不征收
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由上市公司或债券发行方按20%代扣代缴,基金向个人分配时不再扣缴
不适用差别化征税
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转让企业债券差价: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由基金在分配时代扣代缴
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
纳税义务产生时间:行权/获得权益时
递延纳税时限
非上市公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财产转让所得”
上市公司:不超过12个月,按“工资薪金所得”(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特指股票发行溢价)转增股本:不征个税
其他情形:按“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递延纳税:未上市或新三板,可在不超过5年内递延
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按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 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最高可上浮20%
持《就业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
与退役士兵待遇一样
创投企业/天使投资的个人合伙人
条件:股权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
时间:投资满两年的当年
优惠方式
创投:投资额的70%抵扣分回所得,可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股权所得,可结转抵扣
核算方式
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个人就其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照20%计税
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按照“经营所得”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亏损可以结转弥补
内地个人投资H股或香港基金
差价:免税
股息红利
H股红利:H股公司按20%代扣
非H股红利:“中证登”按20%代扣
基金分配:由香港基金在内地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
香港个人投资A股或内地基金
差价:免税
股息红利:A股公司按10%代扣代缴
企业债券向基金分配的利息:由发行企业按7%的税率代扣代缴
新三板公司股票、红利
持有期间红利:适用差别化征免政策
转让所得
原始股:按“财产转让所得”20%计征
非原始股:免征
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分项)
境外实缴税额<该国抵免限额: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
境外实缴税额>该国抵免限额: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抵免,但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6. 城建税和烟叶税
城建税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其他原则:减免、退税不征;代缴、预缴、补缴要征
税率
7%(市区)、5%(县、镇)、1%(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
纳税期限:1、3、5、10、15日或1个月
与增、消相同
纳税人:缴纳增、消的个人,也是城建税的纳税人
代收代缴、代扣代缴:按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率扣缴城建税
预缴增值税
预缴按预缴(预缴所在地税率),实缴按实缴(差额按机构所在地税率)
期末留抵退税
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不计入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增、消两税的滞纳金和罚款
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查补的两税计入城建税计税依据
教育附加
与城建税的计算的处理原则基本一致
减免: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烟叶税
纳税义务人:定收购烟叶的单位(只有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征税范围:晾晒烟叶、烤烟叶
纳税地点:烟叶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
应纳税额计算
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10%为价外补贴,不管收购单位真的给了多少补贴
应纳税额=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税率20%
7. 关税和船舶吨税
关税
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收货人
出口货物:发货人
进出境物品:物品所有人(或物品的推定所有人)
货物:贸易性商品; 物品: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 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税率类型
进口(六栏):最惠国、协定、特惠、普通、暂定、配额
暂定税率优先于最惠国税率
按普通税率进口的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出口(一栏):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
关税税率的运用
一般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货物,以及进口转关(指运地)、出口转关(启运地):海关接受申报之日的税率
先行申报的、超规未申报而变卖的:适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的税率
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之日的税率
保税、减免税、租赁货物或暂时进出境货物需要缴纳税款的:适用再次填写报关单办理纳税手续之日的税率
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计入完税价格
买方负担的佣金和中介费(代表买卖双方利益)
不含“购货佣金”(仅代表买方利益)
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低于成本方式提供的材料、部件、零件、工具、模具等货物,以及在境外进行的设计、研发、制图等服务
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由买方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附加收益: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不计入完税价格
进口后发生的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
但保修费用要计入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符合条件的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利息费用
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大约同时:前后45天内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以境内售价为基础倒扣
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合理估价方法
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以计算价格估价方法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者费用计算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
出口到第三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最低限价或者武断、虚构的价格
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与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的“倒扣”不同
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运保费
有实际的按实际
没有实际的
运费
参照同期该货物的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
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如飞机、轮船),不再另行计入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保险费=(货价+运费)×3‰
进口强制计算;出口可以不考虑
邮运进口的
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特殊情况
暂时进境的货物: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有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租赁方式进口:以海关审定租金(含融资租赁模式下与租金一同收取的利息);留购租赁货物价格由海关审定;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纳税按“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按海关审定的租金总额
进口软件介质:介质与软件的价值可以区分的,应当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应纳税额计算
从价、从量、复合、滑准(一种特殊的从价:价高税低,价低税高)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
纳税义务人:买家个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电商平台或物流企业
计税依据:税价+运保费
适用范围
与海关联网的平台:能够实现”三单“比对的商品
三单:指交易、支付、物流
未与海关联网的平台:快递、邮政企业以够统一提供”三单“,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计征限额
单次5000元RMB;年度2.6万元RMB
限额内0关税,增、消打7折
退货
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限额使用额度
暂时减免税的政策的特殊细节
在暂时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人需要提供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有了担保才可以暂时不缴纳关税暂时入境
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申报期限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出口货物: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税款缴纳期限
一般: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特殊:因不可抗力等情形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关税退还
海关:受理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义务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关税补征
非因纳税人原因,海关1年内补征
关税追征
纳税人违规造成的,海关3年内追征,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强制措施
征收滞纳金
强制征收
强制扣缴
变价抵缴
纳税争议
复议前置: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
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船舶吨税
征税范围:自境外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税率
优惠税率:中国籍船舶、与中国互相给予最惠国待遇的船舶
普通税率:其他船舶
发动机功率1千瓦=净吨位0.67吨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
免征
应纳税额在50元RMB以下的船舶
自境外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捕捞、养殖渔船
包括远洋捕捞渔船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军队、武警专用或征用的船舶
警用船舶
依法应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船舶
其他船舶(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减征
拖船、非机动驳船减半征收
补征和追征:同关税
违法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 000元以上30 000元以下的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 000元
(1) 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
(2) 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或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以及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8. 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
资源税
纳税义务人
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
出口不免也不退【和城建税、教育附加一样】
先用其他国家的资源
自用应税产品“视同销售”: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
在开采销售或移作自用时单一环节征收,价内税
像消费税
税目(5类164个)
4类矿产+盐
能源矿产
原油
不包括成品油
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天然气增值税税率9%
煤
煤成(层)气
铀、钍
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
地热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
有色金属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岩石类
宝玉石类
水气矿产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
矿泉水
盐
纳盐、钾盐、镁盐、锂盐
不包括食用盐
天然卤水
海盐
计税依据
运杂费: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增值税:不能扣除】
价外费用:资源税不对价外费用计税【增值税:不能扣除】
视同销售
按顺序确定:
1||| 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2||| 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3||| 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倒扣
4|||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特殊
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成选矿销售
准予扣减的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税率÷本地区选矿税率
注意:虽然资源税是针对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它海域内开采资源而征收的一种税,但是应纳税额的计算却要依据应税产品的“销售”的数量或金额,而不是“开采”的数量或金额
减免税项目
免税
开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生产必要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为了安全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减征
减20%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减30%
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从深水油气田天采的原油和天然气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
页岩气(2018.4.1-2023.12.31)
减40%
稠油、高凝油
减50%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2014.12.1-2023.8.3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1.1-2023.12.31)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减免税项目
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费”改“税”
差别税额,从量计征
免税
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
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
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
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
跨省调度水资源
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环境保护税
不属于直接排放的不征
向依法设立的集中处理场所排放
在符合环保标准的场所贮存或处置固体废物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标准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对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税目
大气污染物(不包括二氧化碳)
水污染物
按污染当量
污染当量=排放量÷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固体废物
按排放量
扣除3项
综合利用量
贮存量
处置量
噪声
按超标分贝数
只征工业噪声,不包括建筑噪声
税率:定额税率
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税收优惠
暂免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
依法设立的集中处理场所,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减征
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浓度低于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
七折vs七五折
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浓度低于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
五折vs五折
纳税期限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也可按次)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9.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土地使用税
在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
纳税义务人为承租人
商品房建造和开发阶段
开发商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商品房正式交付后纳税义务终止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不包括农村
定额税率
最高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50倍
同一地区最高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20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
这是省级人民政府的权力,不得下放
经济落后地区适用的标准可以打七折
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提高适用标准,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计税依据
已测(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的测定):以测定面积
没测但有证:以证书面积
没测也没证:由纳税人申报,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
有证的:按证载面积
无证的:按地下建筑的垂直投影面积
但征税额减半
与地上建筑相连的地下建筑:按照一般规定征税
税收优惠
法定免税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 由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其中的经营用地不免)
(4)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含加工、生活用地)
(6) 开山填海整治、改造的土地,自使用月份起免5-10年
(7) 非营利机构、疾控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用地
非经营自用
(8) 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
教育用
(9) 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
(10)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11) 政策性暂免征收
油气田建设、输油
盐滩、矿井
战略性产业的专业生产用地
铁路专用线(厂区外未加隔离的)
视为公共用地
厂区外公共绿化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
视为公共用地
(12) 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50%(2020.1.1~2022.12.31)
省、自治区、直辖市减免
(1)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 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交付)、出租(发证)、出借(交付)
次月
出让或转让
合同约定交付时间的次月;未约定交付时间的按合同签订时间的次月
新征用
耕地
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即1年期限届满的当月
非耕地
批准征用的次月
因权属变化而终止纳税义务
税款计算截止日期为当月末
耕地占用税
“征一次,管一年”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
用地申请人
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
耕地包括
菜地
园地
包括:果园、茶园、桑园、橡胶园、其他园地(主要是可可、咖啡、药材、油棕、胡椒等多年生作物)
也包括:花圃、苗圃、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林地
不包括:绿化林带、防风林、护堤林
不包括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
草地
包括沼泽草地
养殖水面
渔业水域滩涂
税率
人均耕地面积越少,税率越高
人均耕地特别少(低于0.5亩)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50%范围内适当提高适用税额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适用税额的150%征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到批准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改变用途当日
未经批准改变用途/占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改变用途/占用的当日
损毁当日
临时占用耕地(不超过2年,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在批准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的,全额退还
税收优惠
免征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但国家机关占用耕地照章纳税
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校内经营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的,要缴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新建自用住宅
减征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减按2元/平米
交通、水利设施
农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经批准搬迁的,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内的部分免征)
退税
3年
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3年内依法复垦
不小心
2年
临时占用耕地,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且未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依法复垦后
1年内
因施工或地质勘查临时占用,1年内依法复垦
10. 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纳税义务人:和土地使用税原理相同
征税范围:与土地使用税基本相同
房企开发的商品房(存货)出售前不纳房产税(这点与土地使用税不同)
有屋顶和墙的才征
税率
从价:房产原值扣减10%~30%,税率1.2%
扣减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原值:包含地价和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从租
一般12%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4%
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4%
免租期
产权所有人按房产余值从价计征房产税
无租使用
实际使用人纳税
出租地下建筑物
跟出租地上建筑物一样征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与土地使用税差不多
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
与土地使用税重叠的税收优惠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其他情况全部是“之次月”(包括出租)
因房产实物或权利状态变化而终止纳税义务的
税款计算截止到当月末
契税
税率:3%~5%
减征
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
免征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房产法定继承(例如夫妻、直系亲属)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减征
1|||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2|||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新承受住房权属的
3||| 个人购买住房优惠税率
首套房
90平(含)以下:1%
90平以上:1.5%
二套房
90平(含)以下:1%
90平以上:2%
北上广深不区分面积,全部3%
计税依据
土地出让
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房屋买卖
含装修费用
赠与、划转、奖励土地/房屋
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依法核定
土地、房屋互换
不支付差价:计税依据为零
支付价差:计税依据为差价(支付差价的一方)
划拨用地改为出让用地
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
划拨地变为出让地: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的成交价格
划拨地性质未改变: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售后回租
权属承受人照章纳税
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资产划转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含增资),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
2021.1.1~2023.12.31 免税
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互换房地产:征税
个人之间互换居住用房:不征
合作建房
转成后转让:征税
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不征
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契税可以扣
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5%/10%以内
罚息属于符合条件的利息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房企印花税不在此项目扣除
1995年的老规定至今没改!税法立法人员与会计或审计的准则制定人员相比,在专业能力、敬业精神、组织策划等诸多方面,完全不是一个数量级的选手
其他扣除项目:房企加计20%
转让旧房且无评估价的
每年在发票基础上加计5%
立法人员认为房价每年至少上涨5%!这其实是变相鼓励企业炒房,何谈发展制造业?
“可以”清算
已转让比例在85%以上
已转让比例未达到85%,但剩余的部分已出租或自用
税收优惠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的项目免征
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
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或公租房房源,且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增税(2008年11月1日起)
基本规则鼓励企业炒房,还要以优惠政策来鼓励个人炒房!
11. 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和印花税
车购税
购置
具体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受赠、获奖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优先按车辆购置凭证价格
征税范围
汽车、汽车挂车、有轨电车、排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进口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
自产自用
(1) 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
(2)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减免税车辆补税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10年折旧无残值” “不满1年的不算” 二手车买受人补缴
纳税地点
需登记的
车辆登记地
不需登记的
单位:机构所在地
个人:户籍地或常住地
申报缴纳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60日内
车船税
征税范围
乘用车、客车、货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机动船舶、游艇
无论是否登记
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不包括:拖拉机、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
跨境出租船舶
从境外租入不征
出租到境内要征
拖船、非机动驳船
减半征收
捕捞、养殖渔船、新能源车船
免征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自购置当月起算
被盗抢、报废、灭失的,退还灭失月份起到年终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
可一并代收滞纳金
印花税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税目
合同类
借款合同:不包括同业拆借合同
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也不包括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运输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不包括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也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财产保险合同: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税率
千一
租赁、保管、仓储、财产保险
证券交易
万五
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优先看合同);周转性借款合同按最高限额一次缴税
融资租赁合同
按租金
不动产转让
股权转让
万三
买卖合同
以货换货的双向征收
承揽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不包括货物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免税,但托运方正常缴税
技术合同
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万二点五
营业账簿(资金账簿)
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计税依据
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即:如未分开列明,按价税合计金额计算
12.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根本原因
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居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居民管辖权同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地域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与国内税法关系:(1)国际法优于国内法;(2)同等法律效力
《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
侧重于居民税收管辖权,主要是为了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对发达国家较有利)
《联合国范本》(“UN范本”)
侧重于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国际税收的签订 (对发展中国家较有利)
个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的顺序
(1) 永久性住所
(2) 重要利益中心
(3) 习惯性居处
(4) 国籍
仍无法判定的由缔约国双方协商解决
对外付汇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
向境外支付在境外发生的特定费用
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
办公经费,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
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
国际金融和银行组织的所得
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海外代付等
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个人支付其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身份判定
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常设机构的特点
实质存在(但没有规模或范围上的限制)
相对固定,并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持久性
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
通常有: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气井等
代理人常设机构
“独立代理人”不是
“准备性或辅助性”场所的特点
不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并且其活动也不构成企业整体活动基本的或重要的组成部分
进行相关活动时,仅为本企业服务,不为其他企业服务
职责限于事务性服务,且不起直接营利作用
“受益所有人”
结合案例判定
可认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找税务机关开证明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非居民企业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不征收城建税、教育附加
亏损弥补
“非实际亏损”:无限期结转
“实际亏损”:5年内
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的范围
第1层外国企业: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直接抵免部分:在A国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间接抵免部分:外国子公司在A国的所得税×分红比例
第2层至第5层外国企业: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13. 税收征收管理法
《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均适用
由税务机关代收的均不适用
如:教育费附加
由海关征收的关税和代征的增、消不适用
无需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机关、个人、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设立、变更税务登记
先工商,后税务
注销税务登记
先税务,把工商
纳税人如果发生了住所、地点的变动导致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不属于办理迁址的情形,而应在先在原地点注销,再在30天之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延期申报
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批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延期缴纳税款
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税款优先原则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强制执行
对滞纳金同时执行
破产清算
所欠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对扣缴义和人的罚款
扣了不缴的:50%以上5倍以下
主观上具有恶意
应扣未扣的:50%以上3倍以下
纳税担保
在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之前
纳税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信用
M级
当年新设立的企业
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首违不罚”
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不适用电子送达的涉税文书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阻止出境决定书
税务稽查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
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
14. 税务行政法制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权限主要集中在中央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形式设定
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通过规章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超限报国务院批准
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不得超过1万元
税务局及其以下各级税务机关:没有设定权限,只是在以上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罚款
没收财物违法所得
停止出口退税权
其他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有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征管法》中的特别授权:税务所有权实施罚款金额在2 000元以下的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
处罚较轻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15日内缴款,逾期每日加处3%
税务行政复议
复议前置:因征税问题引起的争议
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具体行政行为
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同级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仅对(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申请时限:60日内
行政复议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
情况复杂的延期不超过30日
举证责任:被申请人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搜集证据
复议和诉讼不得同时进行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只能当被告,且不能反诉
只有由人民法院对税务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活动,才是税务行政诉讼
原则
(1)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 合法性审查原则
与此相适应,人民法院原则上不直接判决变更
(3) 不适用调解原则
(4) 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 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 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告选择
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时限
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