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刑诉上的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做扩大解释: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具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都应当回避。(包括侦查、检察人员。)
3、担任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兜底条款)
6、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接受其请客送礼的;
7、参与过本案调查、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不得参与其他阶段的工作;
同一个程序内的不用回避,比如批准逮捕与起诉;不同程序需要回避,比如起诉后成为法官则不能审理起诉的案件。
8、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审判工作的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庭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理
例外:《司法解释》29条2款: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成员不受本条款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