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第四节民事责任。
编辑于2022-06-25 11:21:36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概念和特征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非平等主体的情况:1.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2.集团公司或者企业内部上下级。不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况啊啊:情义关系和好意施惠,如情侣念爱、朋友相处、师生交往、相约旅行、求神拜佛、志愿服务等。
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大都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 2.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具有补偿性。
类型
1.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
2.以义务主体范围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 权利人直接行使和实现其权利,无需义务人配合及其不得妨碍权利人权利的实现。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债权法律关系。
3.财产法律关系的实现方式为标准,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以物为客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 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也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具有两个要素,客观存在和为法律所承认。民法中的主体是历史范畴,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可特定也可不特定。主要类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内容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义务: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利益而应当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拘束。
二者相互对立、相互联系。
客体
概念: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法上物的概念:指存在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求,且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物的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
主物和从物
主物起主要作用,从物起辅助作用,从物为独立之物,并非主物的组成部分,主从物同属于一人。
原物与孳息
孳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者收益,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果实产物或者按照物之使用方法所获得的产出物,约定取得,若有用益物权人则用益物权人取得,若无则由所有人取得。
法定孳息:利息等因法律关系而获得的收益。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取得。
种类物和特定物
种类物:具有共同属性,能通过同样品种,规范,型号的物加以替代。
特定物:独一无二之物,如私人订制产品,使用过的物品,明星用过的的道具,不动产等。
第三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
概念: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特征
1.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
分类
人身权和财产权
(1)支配权: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涉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2)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 (3)抗辩权:对抗对方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诉讼时效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等。 (4)形成权: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解除权、撤销权、追认权、抵销权、选择权等。
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相所有人主张权利。义务人不特定。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想特定的人主张权利。
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可独立存在,从权利必须从属于主权利。如担保权,地役权。
既得权和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完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成立要件未齐备,将来可能实现的权利。
民事权利的行使
原则上依法自由行使民事权利。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
权利行使的限制:
子主题
(1)权利行使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如土地所有权禁止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抵押等。 (2)权利行使受到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限制。如征收征用等。 (3)权利行使应当受到他人权利的限制。如相邻关系等。 (4)权利行使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造成他人损害 (5)民事权利的行使可能受到期间的限制。如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
民事权利的保护
公力救济
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保护。
私力救济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在必要限度内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法律后果:正当防卫本质上属于以合法对抗不合法,为法律所鼓励,不具有违法性。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不担责,超过限度的损害,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措施。出于对民法利益衡量,为了保护更高价值的利益,允许牺牲较低价值利益为代价。
法律后果: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人适当承担民事责任。
自助行为: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法律后果:合理范围不担责,采取措合理措施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措施不当造成损害的,应当担责。
民事义务
概念: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利益而应当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拘束。
分类: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第四节 民事责任
概念: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特征
1.具有相对性,是民事主体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2.具有补偿性
3.归责原则具有多元性,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
4.具有任意性,其内容可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
1.其他责任: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产生的责任。 2. 按份责任:数个责任主体只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清偿义务。各管各,不追偿。 3。连带责任:数个责任主体对外作为一个整体承担责任,任意主体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责任后内部各按相应份额追偿。 4.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外整体共同承担,对内向最终责任人全部追偿。 5:补充责任:按照特定的顺序承担责任,前不够,后面来补。
承担方式: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过错、第三人原因、自甘风险、自助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是依法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三个基本条件:民事法律规范、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事实,前二为抽象条件,后为具体条件。
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
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合同,婚约,遗嘱等。
准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虽有意思表示,但其法律后果直接由法律规定的行为
意思通知
观念通知
感情表示
事实行为:主观无意,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意思,但依法能够引起这种法律后果的行为。
自然事实
事件:客观现象的发生。
状态:客观现象的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