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 第一章 绪论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 第一章 绪论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二节民法调整的对象、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功原则。
编辑于2022-06-25 11:26:07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民法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特征: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行为规范,也包括裁判规范。
民法的分类:
1.广义的民法和狭义上的民法
2.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拓展内容:民法典的重要意义: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因民法主要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属于私法。强调民法的私法属性有助于提倡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干预,培育和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
三种学说:乌尔比安的利益说,法律保护的是公益还是私益。拉邦德倡导的意思说,也称隶属说,调整对象是隶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耶律内克的主体说,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否包括国家或者行使公权力的组织。
2.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注:民法虽然以权利为中心,但仍强调权利、义务、责任的统一。
3.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1)从内容上看,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归纳得出的,既涉及财产归属规范,也涉及财产流通规范,形成了由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等财产制度组成的民法体系。 (2)从历史发展来看,民法始终与商品经济或者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
4.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5.民法是实体法: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与涉及权利救济的诉讼程序法相对应。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私权神圣,民商结合
《民法典》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灵魂,是我国民法的显著特征,在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上旗帜鲜明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不仅要在立法技术上通盘考虑,还要在立法宗旨上宣示、在基本原则上恪守、在一般规范上本现、在具体规范中融入,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鲜明的精神轴线,贯穿(民法典)的始终,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提供基本规则和价值遵循。
民法的源渊
1.法律(制定法):宪法、民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际公约。
习惯(非制定法):生活习惯、交易习惯。使用条件:一是法律没有规定,二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的解释
必要性:(1)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能适用。(2)通过梳理法条的内在结构和逻辑关系从而弥补法律漏洞的需要。(3)法律解释也是法官创造性的适用法律,充分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解释的方法
1.文义解释:又称文理解释,根据民事法律规范中所使用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的方法。
2.体系解释: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通过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联,确定其含义和内容的解释方法。
3.历史解释:又称立法解释,更具立法者的立法意图进行解释。
4.目的解释:从实现社会关系发展的要求出发,依据合理的目的进行法律解释。如更有利于当事人,更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
5.当解释:法律没有规定,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6.扩张解释:范围过于狭窄,不足涵盖立法者所欲调整的范围时。
7.限缩解释:范围过于宽泛,包含了本应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的。
民法的适用:
民法的适用又称民法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的效力。
时间的效力:1、生效时间:(1)明文规定该法从通过或者公布之日起生效;(2)明文规定在公布后的具体时间生效。 2.失效时间:(1)法规规定任务完成时自然失效;(2)新法律明确规定以前与其想抵触的部分效力终止(3)新法公布实施并宣布旧法效力终止。 溯及力的问题:原则上没有溯及过往的效力,例外: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空间的效力:分两级(1)国务院、人大、等中央机关,全国一切领域包括驻外使领馆,境外飞机船舶;(2)地方各级机关只在该地区发生法律效力。
对人的效力:(1)境内的中国公民和中国法人;(2)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政府特许设立的境内外国法人,原则上有法律效力。例外:依法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和专属我国公民和法人的权利;(3)境外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居住国的民法,但依照相关双边协定或者国际条约等可适用我国的民法。
第二节 民法调整的对象
人身关系
含义:人身关系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建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身份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身份利益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配偶权。
特征:1.平等性,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专属性,不得转让也不得抛弃。 3.非财产性。人身关系无直接财产内容,但是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如遗产继承,侵权责任中的赔偿损失。
财产关系
含义: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 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 3.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主要体现等价有偿原则。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功原则
含义
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功准则,是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功能
1.指导功能: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2.约束功能: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有约束力。
3.补充功能:可以弥补民事法律规范中的不足。
平等原则
含义: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具体表现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适用同一法律。
3.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协商,意思自由。
4.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给予平等保护。
民法更加注重实质上的平等,强调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注重保护弱者。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含义:弟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具体表现
1.民事主体有权决定是否参加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
2.民事主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
3.法律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做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
理论拓展
[理论拓展」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自愿原则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体现。公 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重要补充,而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法原则、绿色原则等是对 自愿原则的必要限制。
公平原则
含义: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平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 意义:公平原则是将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到的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的结果,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弥补法律漏洞有重要意义。
具体表现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合理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并具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例如:格式条款内容的确 定应遵循公平原则。 2.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合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司 法机关应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依据公平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解决民事纠纷。例如:情 势变更原则、公平责任等。
[理论拓展]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①方面,公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 必要补充,并为是否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原则树立了判断标准。另一方面,公平 原则的适用需要以自愿原则的适用为前提和基础,即使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不符合等价有 偿原则,只要是当事人自愿的结果,就不能认为违背了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
含义: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具体表现
1.应当告知对方相关的必要事项,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理期待。
2.民事主体意思表达达成合意后,应当尊重合同,守信用,积极准备并正当履行合同义务。
3.民事活动中发生损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合法原则
含义: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符合法律尤其是公共法规规范的要求。
具体体现
1.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等的必要约束和限制。
2.民事法律效力的判断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该行为无效。
公序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
政治的公序
经济的公序
善良风俗
一般道德观念
基本伦理要求
具体体现
主要情形有危害国家公序,危害家庭关系、违反两性道德、射幸行为、侵犯人格尊严、限制营业自由、违反竞争秩序、违反消费者与劳动者保护、暴利行为。
绿色原则
含义: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具体体现
1.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适用无过错原则,并纳入公益诉讼范围,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2.物权编:
3.合同编
理论拓展:
1.绿色原则是我国民法特有的基本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合、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 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 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 2.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的要求,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牺牲未来的社会资源和环境 3.绿色原则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民事活动中民事责任承担的利益考量,应当符 合绿色原则。 4.绿色原则的规定主要是倡导性规范,倡导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有利于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事主体应当选择低能耗、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以符 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发展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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